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7号文提出要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7号文关于“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这部分规定,树人律师在本篇文章中进行了解读。
协议出让的类型限制
矿业权协议出让作为一种通过签订出让协议授予矿业权的方式,由于缺乏竞争机制,不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也容易产生利益输送和腐败现象。7号文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减少协议出让矿业权数量。
7号文提出了三类可以协议出让的项目,具体如下:
7号文允许稀土、放射性矿产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主要是由于这两类矿产是国家战略性资源,其勘查开采具有特殊性,要将这类矿业权向优势企业和特定勘查开采主体进行集中。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我国形成了以北方稀土、中国铝业、厦门钨业、中国五矿、广东稀土和南方稀土等南北六大稀土集团为主导的稀土开发格局。放射性矿产的开发和生产涉及国家的核政策、核能力和核储备,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放射性矿山需要特殊的、严格的辐射防护、核环境保护及核安全等措施。申请放射性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应当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关于“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7号文并无明确规定。树人律师认为,可以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主要包括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矿产资源投资项目。这类矿产资源协议出让,由申请人持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国务院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对于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进行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是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这里的“同类矿产”要以《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规定的类别为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
协议出让类型的变化
2015年8月24日,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实施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国土资规〔2015〕3号,以下简称“3号文”),规定了五种协议出让情形。2017年发布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了比7号文还要严格的三种协议出让的情形,但是该项改革仅在6个试点省(自治区)推行。
根据7号文和3号文的衔接规定,3号文规定的五种协议出让情形已经不再适用,而是变更为7号文规定的三种协议出让情形。
结合7号文和3号文对于“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定,目前看并无实质性变化。但相较于3号文,7号文对这一协议出让情形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更为具体、明确的执行标准。
7号文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三种协议出让情形。那么,这三种之前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将不再适用,需要改为竞争性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
7号文将3号文中“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变更为“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对这一协议出让情形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大幅度缩小。由于很多矿业企业都有在周边区域扩大矿区范围的打算,这一变化会影响到大量矿业企业。并且,已设采矿权相邻区域改用竞争方式新设矿权,还会涉及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相邻矿区安全距离,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及整合等问题需要解决。
推行竞争性出让需关注的问题
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按照审批登记权限,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需要单独进行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结合7号文和3号文,以及其他各项规定,树人律师提醒矿业权人,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办理程序和要求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信息公开和公示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将申请人及矿业权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受让人和矿业权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2、实行集体决策
2017年发布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集体决策。按照3号文规定,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确定后,必须经自然资源部门集体会审,才能准予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3、凭批复办理储量评审备案
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批复后,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4、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企业作为受让人与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矿业权出让的年限、价格、付款期限、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等。协议出让矿业权,要求必须实行价格评估。
5、征求政府意见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应先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需要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由于重点在于审核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不需要专门征求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6、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根据7号文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具体应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市场基准价由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7、限制转让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矿业权的登记程序办理。
结语
以上即为树人律师对于7号文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部分内容的解读。虽然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有利于建立更为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矿业权出让机制,但是对协议出让范围规定的过于狭窄,也不利于解决某些方面的实际需求。树人律师认为,合理确定协议出让范围,并制定具体、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将更加有利于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完善和矿产资源行业的发展。
树人新规速递:适用情形大幅收窄,协议出让严格限制
作者:王少巍来源:树人律师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