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上海闵行法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开设“闵法亮‘典’”专栏。2月,我们潜心钻研,精心打造,计划在“闵法亮‘典’”栏目正式推出“一‘典’就会”系列,将依托“闵睿法研社”“法官自主管理团队”,邀请法官和法官助理围绕民生话题进行专项梳理,制作系列推文。我们期待民法慈母般的目光,照亮并护航您的美好生活。


“居住权”的规定可以说是《民法典》物权编最大的亮点。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居住权”的确立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手段和方法。对此,《民法典》物权编设专章对居住权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首期,闵法君就带您盘一盘,《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那些事儿!
居住权是什么?
为满足亲属或他人居住需要,当事人可以在住宅上设立居住权,供居住权人占有、使用住宅。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如何设立居住权?
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的途径有两种:
一是 通过书面合同设立,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设立;
二是 通过遗嘱设立,一般自继承开始时设立。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通过法院裁判确认居住权的形式。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居住权合同应就房屋的基本信息、居住的条件、期限等内容进行书面约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行使的限制有哪些?
居住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可转让、不得继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则上不得出租。此外,和租赁权不同的是,居住权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具体期限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什么情况下会被撤销?
1. 无偿设立的居住权,所有权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最终完成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居住权合同是负有道德义务或者已经经过公证的除外。
2. 如果居住权人有恶意损害所有权人利益的行为,所有权人依然可以撤销这种无偿设立的居住权,无论是否已经完成了登记或设立。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1. 根据是否约定权利期限有两种消灭情形:一是有约定权利期限的,约定的期限届满,居住权消灭;二是没有约定权利期限的,法律推定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2. 因合同设立的居住权随着合同的解除或撤销而消灭。
3. 房屋消灭,居住权消灭。
4. 与设立不同,居住权的消灭虽然也要办理登记,但消灭时间以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间为准。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房养老有保障了?居住权那些事儿,一“典”就会!
作者:田震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编者按: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上海闵行法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开设“闵法亮‘典’”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