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实务操作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自2014年11月1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基本成熟,得到了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同时也促进了私募基金行业迅速发展。

自2014年11月1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基本成熟,得到了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同时也促进了私募基金行业迅速发展。但实际生活中,私募乱象频发,违规花样百出,例如e租宝事件,导致监管重拳出击,直至形成了严管宽查的监管现状。
实质性审查、穿透核查已成为主要管理手段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同时,申请人还需提交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以往中国基金业协会只是对申请材料做形式审查,自e租宝事件等类似私募乱象频发后,我们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已经明显感受到了中国基金业协会传递的信息:严加监管!在对中国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的分析中,其审查的广度和深度都在不断拓宽加深,监管口径在日趋严格。
2017年11月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简称“问答十四”),明确在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六项不予登记的情形,同时进一步对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及所涉律所及律师,建立了惩罚机制,倒逼律师履行审慎和尽职责任。问答十四的发布,标志着监管要求进一步升级。
针对出资能力、股权代持等问题,实质性审查、穿透核查已成为重要的审查手段。股东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管理的基础,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通常会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1.各股东是否有实缴资金的能力。需证明股东的出资能力,若存在没有实缴资金的情况,应说明没有实缴的原因。2.实缴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为自有。律师要对股东的资金来源做深入调查,通常包括资金流水、房产或其他金融资产,以及个人工作证明等文件资料,上述文件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实缴资金来源和出资能力。3.若为代持,则需对实际出资人做调查笔录,除出具自有资金的证明外,必须提供银行流水,通常对实际出资人会穿透到自然人层面。经我们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咨询沟通了解到,中基协现阶段并未对代持问题采取一票否决。
对高管人员的实质审查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如实填报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中国基金业协会在要求高管人员近三年无重大失信记录,未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的红线上,还要求详细说明高管曾从事的投资相关工作,核实原机构是否登记为管理人,并且还需说明在职期间的工作内容;若未登记则说明原因,并陈述在其它投资相关工作的工作内容,开展业务是否合规等。
合规风控负责人作为高管人员,中国基金业协会则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12条,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管理人在申请之前,就应对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否为适当人选作出考虑,进行调整或优化。
申请人还需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有权采取约谈高管人员进一步进行实质核查,而约谈的方式已并不鲜见。
结语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是基础,应对基金业协会的严管则是现在申请人所必须面对的。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与银河证券、太平洋证券、方正证券强强联合,为新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政策解读、法律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法律意见书出具等一站式服务,同时,我们更加强调管理人的前期合规,从前期就介入管理人的合规辅导,从而减少反馈要求,加速备案通过。
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团队由杨光斌律师带队,其成员包括陆海龙律师、胡实律师、王佳惠律师等专业功底深厚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团队与中国基金业协会保持顺畅的沟通,勤勉尽责,协助基金公司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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