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10万和注册100万有什么区别?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答:新修订的公司法把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从“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除特殊行业外,公司注册实行认缴制,即在公司注册时,在工商登记资料的注册资本金项下,仅需记载股东认缴出资的金额,而不再登记股东实

答:新修订的公司法把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从“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除特殊行业外,公司注册实行认缴制,即在公司注册时,在工商登记资料的注册资本金项下,仅需记载股东认缴出资的金额,而不再登记股东实际出资到位的金额,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出资期限利益,只需在约定的期限内出资到位即可。
注册资金不同体现了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实力、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不同。其中最主要的是体现在承担法律责任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万元,公司股东只需对10万元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注册资本是100万元,那么公司股东需对100万元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注册资本的大小主要考虑:一是所成立公司的规模及行业,二是股东所能承担的责任大小。
目前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有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三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一)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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