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如果一个人想自杀会选择什么样的方式?一定是最简单最致命的方式。一个幼童的母亲,在给孩子在做饭时,突然间用超乎常人想像的方式自杀。当所有人都高呼严惩凶手时,警方却经过论证认定为自杀,案件扑朔迷离,众说纷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知名刑辩律师李肖霖对自杀的认定结论存有较大疑异。
案情:今年7月初,安徽女子高雷被发现在山东高密的家中死亡,身上共有7处刀伤。经过尸检,高密警方给出的结果是“自杀,不予立案”。8月12日,根据高雷亲属提出的申请,高密市公安局对高雷死亡事件依法启动重新鉴定和复议程序。8月13日,警方组织专家组对现场血迹和提取的菜刀等物品进行DNA检验,发现均为高雷所留。专家组重新鉴定意见认为,导致高雷死亡的颈部损伤符合自己形成。8月25日,高雷父母提出复核申请,潍坊市公安局依法受理,将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复核决定。高密市公安局26日通报称,高雷死亡的颈部致命损伤符合自己形成,作案现场未发现他人DNA。
高密公安局刑事大队警官说:“我们这边具体的情况就是,省公安厅、市局领导全部都来过,据专案组非常详细地调查,合情合理合法,没问题,省公安厅刑侦局局长也来过,经过层层复议,层层审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绝对没问题。”
自杀者正在做饭,还同时要给孩子做饭,突然想到要自杀。按照警方调查显示,在第一案发现场的厨房里,地上和墙上溅满了血迹,但墙壁上的血迹最高不过50厘米左右。警方判断,脖子伤口的血大多是往下喷溅,不符合成年人站立割喉、血溅墙壁的现场。对此,警方认定死者当时是脖子朝下,刀口朝上割破脖子死亡。脖子被砍五刀致死,身上还有两刀,整个案情看起来扑朔迷离,最后被定为自杀,确实让人摸不着头脑,导致网上质疑之声不断。
其实这些质疑的存在非常正常,源自于这种自杀太不正常。一个弱女子,正在给自己和孩子做饭,却突然想起了要自杀,于是使用将刀“立”在案板上,用自己的脖子往刀刃上去撞,连撞五下,然后在前还是在后还给自己身上补上两刀。这种死法确实让大家匪夷所思,生疑主要是因为按照警方所公布的这种死法在现实中是否能够做到?笔者自己对这样的说法也充满怀疑,但又缺乏证据材料无法作出正确与否的判断。据咨询法医,法医也说没有现场证据资料无法作出判断,可以说不合常理。本案疑点重重:
1、关于凶器:身上的伤在什么部位?以确定是否是自己可以自伤形成的伤。还需要根据现场情况看身上还是脖子上的伤形成的先后顺序;是菜刀形成的伤还是尖刀形成的伤,尖刀形成的常常是扎伤,菜刀形成的是大面积的砍伤,尖刀也可以切割形成长的割伤,但到底是什么类型的凶器警方未有公布。
2、自杀的方式及自杀如何实现:照理说,自杀的人都会选择最便捷的方法去自杀,一刀致命,减少痛苦和迟疑。一个人要拿刀自杀,抹脖子是常用的自杀方式,也是常见于文学作品的方法,因为非常方便利索。但把刀“立”在案板上,用脖子往刀上撞几乎是法医学上非正常自杀介绍当中都没有描述的,是极不正常的,也可能是从未见过的自杀方法。因为必须要用手扶着刀,否则刀不可能保持直立的形状让你用脖子往上撞,而且还不止去撞一下,当你的颈动脉被割断,形成快速的喷射血流的时候,在极短的时间里面会让你失血而失去能力,后面的几刀如何能够顺利用脖子撞成功?在清醒的时候把刀“立”直还是可能的,但剧痛和快速失去能力以后就会成为高难度的动作,这个时候后续的伤如何能够不偏不斜地撞成就会产生疑问。为什么要选择需要一次又一次地弯腰以这种很费力气的方法去自杀,而且技术上难以操作。这是最大的质疑!要有多长的时间才能够以自己弯腰撞刀的方式砍自己要害处五刀?以及身上还有两刀又是如何形成的?我在想,如果不是在本案的报道当中听说,我无论如何都想不出这样的自杀方法,实在有点太诡异了,这样的方式,要怎么样坚强的、钢铁意志的人才能够完成。其实,在众多的司法实践当中,常常对于自杀者本人非常诡异和高难度的自杀方式会是他杀的结果。如果这种自杀是真实的存在,将来的法医学教科书当中应当收录这一真实的举世罕见的自杀案例。
不可否认,现实当中有潜在的精神病患者,平常没有征兆,突然出现自杀的情况,但自杀者的精神状态实际上也是很难分析,确实有的狂躁型精神病患者发病的时候是不知道痛疼的,但这种病人发病时自杀的案例有多少我不清楚,必须结合案情和尸检报告才能够作出来更准确的个人判断,或由专家作出专业判断。
3、自杀的动机:人的自杀一定是会有端倪的。一个母亲,还有两岁的幼子需要抚养,怎么会在正常生活当中,尤其是还要给孩子做饭的时候突然想到要死,然后有钢铁般意志义无反顾地选择如此高难度的自杀方式,其动机是什么?令人匪夷所思。如果是精神病人,那么平常是否有任何征兆?就是抑郁症也不应当是突然发生的吧?案发地点不是一个单人密室。而且案发现场有盗窃痕迹,卧室被翻乱,钱财被盗。二岁的女儿也曾经佐证说“家里来过两个叔叔”,而警方对于这“两个叔叔”是否进行了调查与核实?依据什么排除他杀的可能?
4、关于案情:报道当中的“毛警官说,事发后刑警队进行了全面细致地侦查,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后才得出‘自杀,没有犯罪事实’的结论。至于盗钱的事,是不是符合立案条件还要再研究。”这一说法明显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出现问题。在一般的盗窃案件当中,各地规定有数额达到多少才以立盗窃案。在本案当中,不是要立盗窃案件,而是要根据这一现象来判定是否有强盗进屋,杀人劫财的可能案情。否则就是自杀者先把屋子翻乱,将纸币烧毁然后自杀,但这又是更不合情理的案情了。按道理,所有的不合情理的案情必须一一寻求答案,作出合理的解释,才能够作出较为正确的结论。
5、关于尸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条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可见,案发后的尸检“必须通知家属参加”,但家属可以不参加。本案是否通知家属参加了,尸检依法还应当全程录像。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在相关报道中都没有看到。
对于本案的个人建议:一个人以这样诡异方式非正常死亡,造成了轰动影响和普遍质疑是很正常的,它同时还可能给怀疑公安机关结论的人带来一定程度的思想紧张和恐慌,是否真的有这样残忍的杀人魔在本地逍遥法外!因此我认为,公安机关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案情解释道理,从而让公众明白:这确实是一个偶发的自杀案件,公众还是安全的。同时针对这样极其不合常理的特殊的自杀案件,我个人认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找本地的或者外地的独立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这样会更好地消除公众的疑问,其鉴定的效力更让公众信服。否则公众会认为,你公安机关作出的结论,再让我向你们提出复议,怎么可能会有改变的结果呢,这样的做法会让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誉质疑。独立的机构作出结论有利于保护公安机关的信誉,无论正确与否,公安机关不会受到质疑。既然非常不符合常理,公安机关也应当向公众解释清楚。
在给一个人定罪的时候,要坚守的原则是必须排除一切合理的解释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在非正常死亡案件调查的时候,同样有一个原则就是必须对主要的疑问作出合情理的解释和得到相应的证据,否则不能够排除他杀的可能性。我想公安机关作出这样的结论一定是有其道理的,不论道理有多充足,但既然公安人员信服这一结论,普通人也一定能够被说服。希望能够尽快公布案情和做出自杀结论的道理让公众信服,以解除公众的疑问,让警方不受质疑,让人民群众树立对法治的信心,使社会生活恢复常态。
“女子七刀自杀”结论引律师多重质疑
作者:李肖霖来源:炜衡律师事务所

编者:如果一个人想自杀会选择什么样的方式?一定是最简单最致命的方式。一个幼童的母亲,在给孩子在做饭时,突然间用超乎常人想像的方式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