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宋明威毕业于一所计算机专科院校。在与同学合伙干了一段时间电脑组装后,他决定找一份正式的工作。2007年年初,他发现某软件公司欲招一名电脑动画设计员,使前去应聘,经考核合格被录用。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自3月12日起至5月11日止)。在试用期内,宋明威工作热情很高,但由于他刚接触此类工作,加之经理一直分给他一些很复杂的设计任务,他一直搞不太好。为此,宋明威心里暗暗着急。5月11日,经理对他说:”今天是你试用期的最后一天.公司要对你的水平进行一下考核,我现 在给你一个任务,你必须在今天搞出完整的动画设计。如果你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就说明你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所规定的技术水平要求:否则,就说明你不符合要求.”宋明威整整干了一天并加班到深夜,总算勉强把设计完成.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把完成的动画设计交给了经理。
第二天,经理将宋明威叫到办公室,告知其技术水平还有待提高,如果宋明威想继续在单位工作的话,需要延长试用期。宋明威迫于工作不好找的压力,同意了单位将试用期两个月延长到四个月的决定。后宋明威经过和同事沟通,发现单位对每位新员工都采取这种做法延长试用期。他们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单位对延长的试用期的待遇进行补偿。
【律师说法】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可以约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试用期的长短,《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延长试用期.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与宋明威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他的试用期不应超过两个月。用人单位以其技能水平尚需提高为由将试用期延长到四个月,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补偿。
【律师提醒】
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大学生走出校园,面向社会。找工作便成了让很多人头痛的事情,面对生活的压力,往往会接受公司或者企业比较苛刻的条件。这样可能就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律师提醒大家工作固然难找,但是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希望大家克服困难,维护自身。
单位一再延长试用期该如何维权?
作者:民基律师事务所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宋明威毕业于一所计算机专科院校。在与同学合伙干了一段时间电脑组装后,他决定找一份正式的工作。2007年年初,他发现某软件公司欲招一名电脑动画设计员,使前去应聘,经考核合格被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