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矿产资源储量规模?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摘要】为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明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采矿登记发证的授权界限,加强对大中型矿床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自2001年2月2日起,国土资源部开始以矿床储量规模划分为标准,对

【摘要】为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明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采矿登记发证的授权界限,加强对大中型矿床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自2001年2月2日起,国土资源部开始以矿床储量规模划分为标准,对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权限进行界定。
【关键词】采矿权的审批颁证权限;矿山建设规模;矿床储量规模;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1999年7月15日,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将矿产资源储量定义为“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国土资源部于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印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明确以矿床储量规模划分为标准确定颁证权限和进行矿山管理,至此我国矿山审批颁证权限和管理从原有的以矿山建设规模划分为依据到目前的以矿床储量规模划分为依据的变化,相关情况详述如下:
一、矿产资源颁证权限和管理划分依据的历史沿革
按照1998年3月17日原地质矿产部(现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将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九种矿产资源,以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除上述以外的其它矿产,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矿业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该规定要求,各矿种矿山生产规模的大、中、小型的划分,应按照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执行(注:该通知于2004年9月30日被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予以废止)。
2001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授权颁发新建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该通知未调整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范围,但是对于矿床储量规模的划分,则强调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执行。
在我国,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是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划分之后,颁布实施的又一部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而制定的矿产资源的划分依据,其较矿山建设规模的划分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管理。
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的划分标准
2000年4月24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对各种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进行了详细的划分,主要将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为三种,即大型、中型、小型,具体划分标准如下图所示:










说明:
1.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单元:
(1)石油:油田,天然气、二氧化碳气:气田;
(2)地势:地热田;
(3)固体矿产(煤除外):矿床;
(4)地下水、矿泉水:水源地。
2.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1)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地质储量;
(2)地热:电(热)能;
(3)固体矿产:基础储量+资源量(仅限331、332、333),相当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GB13908-92)中的A+B+C+D+E级(表内)储量;
(4)地下水、矿泉水:允许开采量。
3.存在共生矿产的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最大的矿种确定。
4.中型及小型规模不含其上限数字。
三、小结
当前,我国对采矿权证审批和颁发权限的划分,是以矿床储量规模的划分为标准及依据进行界定的。本文认为,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明确废止按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授权采矿权证的审批和颁发权限,而要求按照矿床储量规模划分采矿权的审批和发证权限,有利于加强对矿床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亦为市场主体对我国矿业权管理权限划分的了解和掌握提供了便利。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