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从异地购买二手车,“所见”是否真能如愿变为“所得”?交易风险如何避免?近日,巴南法院审结一起二手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初,家住西藏的李某计划购买一台二手牧马人越野车。经过线上线下多番对比,李某在“某鱼”二手交易平台上看中了用户“XX王”发布的一台二手“牧马人”汽车,“XX王”系家住重庆的张某在该二手交易平台的用户名。在李某表示对该“牧马人”汽车感兴趣后,张某随即向李某发送了几张“精品车图”,并多次表示车况良好。李某因被“精品车图”吸引,遂通过张某发送的关键字,跳出“某鱼”平台私下添加了张某微信,并继续在微信中进一步沟通。期间,“某鱼”平台聊天页面中不时弹出“不要直接转账!不要通过微信、QQ等外部聊天工具直接转账......请务必在平台内沟通及交易”等提醒。对此,李某未予理会,双方仍继续使用微信聊天,并就“牧马人”的车况、物流托运、付款及交付、过户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由张某根据以上内容拟定《牧马人买卖协议》后通过微信传送给李某进行确认,协议还约定车辆由重庆托运至西藏的物流费用由张某承担。李某支付完半数购车款后,张某遂告知李某车辆已经交由物流公司进行运输。随即,张某又以其“家中急需用钱”“家中媳妇埋怨”等理由多次催促李某支付汽车尾款,并明确表示“如果你尾款不转,我就只有联系物流往回发车了......”最终,在张某的“软磨硬泡”下,还未看到汽车“影子”的李某将全部车款合计100300元悉数支付给张某。此后,李某陷入了漫长提车等待,但始终未能等来自己的“梦中情车”。嗣后,李某经多方打听了解到,张某确实将案涉车辆从重庆托运至了西藏,但因张某迟迟未支付物流运费,该车辆已被物流运输公司留置。与此同时,李某还发现该车辆实为辽宁牌照,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亦非张某,且案涉车辆系改装车辆,张某并未托运此前承诺用于恢复“素车”的原厂配件等,意味着即使李某拿到车辆后也无法顺利过户至自己名下。李某恍然大悟,遂立即尝试与对方沟通望取消交易并退款,但却未再能联系上张某,最终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协议,同时由张某退还全部购车款项并返还双倍定金。
巴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与张某签订的《牧马人买卖协议》,张某应当负责案涉车辆的运输事宜,并负有协助车辆过户等义务,因其未按约向李某交付案涉车辆,亦未协助将案涉车辆的产权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其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现李某请求解除《牧马人买卖协议》,法院应予支持,李某请求双倍返还定金1000元及退还已支付购车款100300元,法院亦予支持。

互联网经济时代,线上交易的优势日益凸显,交易时间、地理位置不受限制,线上产品样式丰富,极大方便了消费者和商家。但是,线上交易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消费者无法与交易相对方亲自见面,无法事前检查商品规格、质量,容易产生消费冲动等。从近年来审结的相关网络平台购物纠纷案例来看,存在个别不良商家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以次充好甚至售卖赃物等情况。作为消费者,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购物时,通常能够以较低的价格买到许多实惠实用的商品,但在选购商品以及与商家线上“背对背”交流的过程中,应仔细甄别,警惕与商家脱离平台“跳单”带来的交易风险,尤其在购买类似机动车等较贵重的“大”件商品时需始终保持审慎,以防出现“货不对板”甚至“物财两空”。
基本案情
2023年初,家住西藏的李某计划购买一台二手牧马人越野车。经过线上线下多番对比,李某在“某鱼”二手交易平台上看中了用户“XX王”发布的一台二手“牧马人”汽车,“XX王”系家住重庆的张某在该二手交易平台的用户名。在李某表示对该“牧马人”汽车感兴趣后,张某随即向李某发送了几张“精品车图”,并多次表示车况良好。李某因被“精品车图”吸引,遂通过张某发送的关键字,跳出“某鱼”平台私下添加了张某微信,并继续在微信中进一步沟通。期间,“某鱼”平台聊天页面中不时弹出“不要直接转账!不要通过微信、QQ等外部聊天工具直接转账......请务必在平台内沟通及交易”等提醒。对此,李某未予理会,双方仍继续使用微信聊天,并就“牧马人”的车况、物流托运、付款及交付、过户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由张某根据以上内容拟定《牧马人买卖协议》后通过微信传送给李某进行确认,协议还约定车辆由重庆托运至西藏的物流费用由张某承担。李某支付完半数购车款后,张某遂告知李某车辆已经交由物流公司进行运输。随即,张某又以其“家中急需用钱”“家中媳妇埋怨”等理由多次催促李某支付汽车尾款,并明确表示“如果你尾款不转,我就只有联系物流往回发车了......”最终,在张某的“软磨硬泡”下,还未看到汽车“影子”的李某将全部车款合计100300元悉数支付给张某。此后,李某陷入了漫长提车等待,但始终未能等来自己的“梦中情车”。嗣后,李某经多方打听了解到,张某确实将案涉车辆从重庆托运至了西藏,但因张某迟迟未支付物流运费,该车辆已被物流运输公司留置。与此同时,李某还发现该车辆实为辽宁牌照,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亦非张某,且案涉车辆系改装车辆,张某并未托运此前承诺用于恢复“素车”的原厂配件等,意味着即使李某拿到车辆后也无法顺利过户至自己名下。李某恍然大悟,遂立即尝试与对方沟通望取消交易并退款,但却未再能联系上张某,最终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协议,同时由张某退还全部购车款项并返还双倍定金。
审理结果
巴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与张某签订的《牧马人买卖协议》,张某应当负责案涉车辆的运输事宜,并负有协助车辆过户等义务,因其未按约向李某交付案涉车辆,亦未协助将案涉车辆的产权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其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现李某请求解除《牧马人买卖协议》,法院应予支持,李某请求双倍返还定金1000元及退还已支付购车款100300元,法院亦予支持。

互联网经济时代,线上交易的优势日益凸显,交易时间、地理位置不受限制,线上产品样式丰富,极大方便了消费者和商家。但是,线上交易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消费者无法与交易相对方亲自见面,无法事前检查商品规格、质量,容易产生消费冲动等。从近年来审结的相关网络平台购物纠纷案例来看,存在个别不良商家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以次充好甚至售卖赃物等情况。作为消费者,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购物时,通常能够以较低的价格买到许多实惠实用的商品,但在选购商品以及与商家线上“背对背”交流的过程中,应仔细甄别,警惕与商家脱离平台“跳单”带来的交易风险,尤其在购买类似机动车等较贵重的“大”件商品时需始终保持审慎,以防出现“货不对板”甚至“物财两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民二庭 安娟 、综合办 尹德岑
编辑|陈智慧
审核|黄金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