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自杀,房主如何求偿?!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案情概括 某房东通过中介将自有的房屋出租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可是半年前,王某晚上11点多下班后回家,第二天未出门上班,第三天,王某的老板找到房东反映情况,房东担心王某安危,打开房门查

01、案情概括
某房东通过中介将自有的房屋出租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可是半年前,王某晚上11点多下班后回家,第二天未出门上班,第三天,王某的老板找到房东反映情况,房东担心王某安危,打开房门查看情况,发现王某已经自杀在房内,遂报警。
当时整个村里都闹得沸沸扬扬,整栋楼的租客纷纷要求退租,甚至隔壁楼房的租客也因害怕纷纷搬走,由于发生了人员非正常死亡,使该房屋成为了“凶宅”,导致房屋的价值贬值,很多人听说这套房子曾经有人自杀而不愿意租,就连二手中介也不愿意接房东的买卖,现房东既无法出租,也无法转让房屋,甚至还被死者家属索赔,后房东无奈,找到死者家属索赔,但对方不肯承担这个责任。
02、提出问题
其实,出租房出现自杀等命案,是所有房东最不愿意遇到的事情,房东好端端的租赁房子,一旦发生命案,一般会被认定为“凶宅”,房子一定会因此蒙受各种经济损失。比如房子成为“凶宅”,导致租客不愿意承租,重新装修房屋的费用、房价贬值等,而房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03、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4、笔者认为
房屋的价值构成要素不仅仅局限于建筑本身的使用功能,房屋的市场价格往往由建筑成本、交通条件、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社会综合因素构成,而广大社会群众对存在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普遍带有抵触的意识,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趋吉避凶”的风俗习惯,并不违反公序良俗,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事实上存在的此类房屋难以出租、转让的现状也说明其交换价值的贬损,由于居住人的非正常死亡导致涉案房屋的价值受到损害的,虽然承租人已经自杀身亡,但房东仍然可以向承租人的遗产继承人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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