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韩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8日,原告王某某在位于杏山镇××坟地××从自家××庄稼地中出来,与被告韩某某放的羊相遇,因原告王某某从地中出来将被告韩某某放的羊惊吓,羊群分两批跑开,一批羊进入荒垫子地

01、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8日,原告王某某在位于杏山镇××坟地××从自家××庄稼地中出来,与被告韩某某放的羊相遇,因原告王某某从地中出来将被告韩某某放的羊惊吓,羊群分两批跑开,一批羊进入荒垫子地,另一批羊进入原告王某某的庄稼地中。
后被告韩某某饲养的牧羊犬将原告王某某咬伤,原告王某某于同日到医院住院治疗,并产生医疗费用。
02、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为侵权民事法律关系,被告韩某某饲养的动物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动物的饲养人及管理人为被告韩某某,故被告韩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原告王某某表示其自己从自家的庄稼地中出来,而被告韩某某家的羊进入其地中吃豆子,双方发生口头争执,后被告饲养的牧羊犬将他咬伤。
综合本案,因被告韩某某放羊经过原告王某某家庄稼地,原告王某某从自己庄稼地中出来,不具有主观过错。被告韩某某放羊过程中未能给牧羊犬佩戴防咬口罩,具有一定的过错,未能尽到管理人职责,被告韩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王某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被告韩某某应承担较重的过错责任。
庭审中,被告韩某某表示原告王某某拿起石头打狗,狗才将其咬伤,因原告在发现被告家的羊群进入其庄稼地中没有及时与被告对其家的羊进行驱赶,属于处理不周,故应当承担较轻的过错责任。
结合本案事发起因、经过及地里位置,本案被告韩某某应负80%的过错侵权责任,应认定原告王某某应自负20%的过错责任。
03、律师评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饲养宠物人群数量不断增多,违规饲养等情况层出不穷,这也给周围的人群带来不确定的安全风险,现行民法典针对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损害责任,并未规定免责事由,即使是由于被侵权人去主动挑逗、触摸动物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者、管理者仍然有一定的责任,如前述案例,假设饲养者、管理者给动物带上了防咬口罩,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动物咬伤人的情况发生。损害如果是由于被侵权人的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饲养者、管理者的责任,但此种情形需饲养者、管理者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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