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生活中互帮互助随处可见,但这种无偿的帮忙致人损害,帮工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黄龙县法院用一起案例来进行解答。
案情回顾
陈某与刘某系邻居,某日陈某需外出购物,但行动不便,便请求刘某驾驶摩托车送其上街,刘某不好推辞,便驾驶摩托车带着陈某外出,途中与超速驾驶汽车的王某发生碰撞,导致陈某受伤住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与王某负同等责任,陈某无责。陈某出院后起诉王某与刘某,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有主张赔偿的权利,去除强制保险限额内的赔偿,剩余的损失由王某承担60%,刘某虽是无偿帮工,但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需承担20%的责任;陈某系无偿帮工的受益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而没有预见,也需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
无偿帮忙是一种美德,应当值得肯定和提倡。作为帮工人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这既包括他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被帮工人也应当尽到安全审查义务,否则可能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招来不必要的麻烦,到头来好心办坏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黄龙法院:“无偿帮工”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黄龙法院来源:黄龙法院

以案说法 生活中互帮互助随处可见,但这种无偿的帮忙致人损害,帮工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黄龙县法院用一起案例来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