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朋友圈被两个跳楼者霸占了。一个是榆林产妇,一个是苏享茂。
直到2017年9月7日前,估计没什么人知道苏享茂是谁,更不知道其实他挺有钱。但是2017年9月7日后,所有网民估计都知道这个苏老板了。虽然大家都知道,但我们还是简单回顾一下事件经过吧。
2017年9月7日,WePhone的创始人苏享茂在Google+留下一份网帖,讲述了自己遭“婚骗”的经过,并当日凌晨5点跳楼身亡。苏在网帖中指出,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因为和前妻的一份“万恶的离婚协议”。在和前妻翟欣欣离婚前,他遭到了后者的要挟:
1. 指出苏享茂有漏税行为,要举报他;
2. We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后者暗示苏享茂,可以利用亲戚舅舅(公安局不小的官员)关系让他的产品下架,让苏享茂倾家荡产。
事件一出,网上就炸开了锅~绝大多数人都在讨论毒妻翟欣欣涉嫌敲诈勒索,天价离婚协议违反婚姻法常识等等。甚至在投资圈和IT创业圈都掀起了“关爱IT创业者”的口号。那么作为刑事律师的我们,今天要来分析分析苏享茂面对前妻的威胁是否真的别无选择。到底逼死苏老板的是什么?
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要来科普一下:到底WePhone是什么?
WePhone是让用户能够向其他WePhone用户免费发短信和打电话的手机应用,用户能够向其他 WePhone 用户免费发短信和打电话,也可以用很低的费率拨打全球任意非 WePhone 用户的移动和固定号码,为北京曳尾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产品,苏享茂100%持股。
在涉及WePhone商业模式的问题方面,声明解释称,WePhone由苏享茂一人开发,其盈利模式为给国外客户(主要是中东客户)提供VOIP服务,APPLESTORE商店予以支付扣税后的开发佣金。因此,所服务客户基本都是中国境外人士。
简而言之就是,WePhone就是可以免费打国际长途电话的神器!
那么,WePhone是怎么运营的?这免费拨打国际长途有没有动了三大运营商的蛋糕呢?
WePhone其盈利模式为给国外客户提供VoIP服务,APPLESTORE商店予以支付扣税后的开发佣金。那么什么是VoIP服务?
VoIP=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
有图有真相,一图省千言
VoIP作为一种技术范围比IP电话(还记得大学期间打的IP电话吗)更广,一切承载于IP上的音频、视频技术都属于VoIP的范畴,比如微信、钉钉等APP的语音通话功能。
从图中可以看出只用IP网络运营的业务,并无牌照限制。
但是比较有意义的事,至今大多数人都习惯用三大运营商的电话业务,而并非更划算的网络电话,这与三大运营商的牵制和宣传具有较大关系。现在人们提起网络电话、虚拟号码想到更多的是电信诈骗,而不是经济实惠的VoIP通讯服务。
这从被阉割的中国版iphone,就可以看出三大运营商对VoIP服务有多大的限制。
iPhone就有VoIP电话功能,Facetime Audio就是苹果在ios7更新的VoIP功能,只要两台手机都是iPhone,就可以用很低的流量互通电话,尤其是两个人在不同国家,用VoIP电话更加便宜。然而通过上图对比中美两国的iPhone发现,中国版iphone并没有Facetime Audio功能,主要原因是迫于运营商的压力,此功能将会大幅度削减三大运营商的通话业务利润。
由于这种神器确实动了三大运营商的蛋糕,所以国内政策对这类电信业务确实严格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其中第十条规定第一款的限制,已几乎将绝大部分民营企业排除在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门外,也就是说,没有国有过半数控股的公司,根本没有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资格。
谈到这里,就不得不说,2009年“UUCall被停服事件”,UUCall的运营方杭州优恒网络有限公司,因嫌非法经营,被停业整顿。2004年推出了这款网络语音通信软件,价格颇具吸引力,当时用户规模不断扩大,有数字称其用户已达3000万,当时已可与国际著名网络电话“Skype”比肩。
然而现在,在国际上,美国四大IT巨头都已进入VoIP业务领域,有苹果的Facetime Audio、微软的Skype、Google的Google Voice和Facebook的Facebook Messenger;回看国内,只有当年被作为“出头鸟”打掉的“UUCall“和现在因为担心被前妻举报而被逼跳楼的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前后对比更显国内互联网创业者之殇。
那么WePhone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呢?
一种观点认为:WePhone公司和苏享茂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利用VoIP技术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现许可制度,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在《刑法》中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规定:“具有(一)……(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3条规定:经营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如果苏享茂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可能将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和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处罚。
但是,笔者认为WePhone公司和苏享茂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首先,从法理分析来讲,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不允许个人经营的特定事项擅自经营,而非法经营中的违反的国家法规,是特指法律或国家行政法规,《电信条例》并未明确将网络电话纳入电信业务范围,虽然在信息部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提及:“IP电话业务,指的是由固定网或移动网和互联网共同提供的电话业务。”但这和VoIP技术并不完全相同。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首起VoIP技术争议,即陈氏兄弟不构成非法经营案((1998)榕行终字第76号)来看,法院最终认定:“陈氏兄弟使用的此类IP电话(VoIP技术)的传输方式主要是借助网关服务器或电脑软件将语音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在因特网上传输,使用此类技术拨打国外用户与使用程控电话拨打国外用户的技术特征是不同的,其是基于网络技术而产生的在因特网上提供的新类型的通信业务,不属于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再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VoIP技术违法情况下,苏享茂是不构成 “非法经营罪”,而且WePhone主要用户是海外人员,其也没有给三大运营商的利益带来较大损失。(在这里,笔者也希望国家应该更加明确政策导向,让互联网创业企业敢于在国际舞台上做大做强,让更多的国内百姓享受到科学进步所的带来便利和实惠,而不是为了保护既得利益而固步自封,使互联网创业者陷入“灰色地带”的心理泥潭。)
至于苏享茂是否构成“偷税罪”,那就更容易说清楚了。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这条罪名进行的修改,新刑法为“逃税罪”。相比旧《刑法》及司法解释,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增加了纳税人的涉税法律风险,只要纳税人有欺骗、隐瞒的行为,不需“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即可入罪;二是罚金和罚款并重,既要按照法院判决缴纳罚金,也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缴纳“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行政罚款;三是初犯者“接受行政处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结合本案,翟欣欣真的到税务机关举报苏享茂有逃税行为,如果苏享茂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而且是五年内首次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那么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看到这里应该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苏享茂其实不是被前妻逼死的,而是死在自己一手创办的WePhone上,死在自己对法律的无知上。如果苏享茂有一名靠谱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那么他一定不会选择跳楼。
对于互联网创业者,其商业模式往往超前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且其婚姻家事常常会影响其公司上市和融资发展。因此一名有远见的互联网创业者,应该聘请一名私人法律顾问,在民事方面为其家族财产传承做好远期规划;在行政发面,为商业模式进行合规分析,确保企业发展不会因为政策原因而被叫停;在刑事方面,可以为企业及创业者本人进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化解被刑事责任追究的恐慌,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而带来的牢狱之灾。
逼死苏享茂的不是前妻翟欣欣,而是WePhone的“灰色收入”!
作者:陈晶来源:法纳刑辩

最近朋友圈被两个跳楼者霸占了。一个是榆林产妇,一个是苏享茂。 直到2017年9月7日前,估计没什么人知道苏享茂是谁,更不知道其实他挺有钱。但是2017年9月7日后,所有网民估计都知道这个苏老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