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8日,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根据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第744节将33个中国实体列入未核实清单(“UVL清单”)。[1]BIS指出, 由于美国政府无法控制的原因, 对前述33家实体的最终用途检查未能有效完成, BIS无法核实该等实体的“善意”(bona fides, 例如与受EAR管辖物项相关的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的合法性与可靠性), 因此将该等实体列入UVL清单。被列入UVL清单的33个中国实体(见下表)主要集中于电子、光学行业, 除企业以外两所中国大学也被列入该清单。
1、何为UVL清单?
UVL清单全称为Unverified List, 未核实清单。当BIS或代表BIS行事的美国联邦官员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对某些实体的最终用途核查(例如许可前检查(pre-license check)或装运后核查(post-shipment verification))无法令人满意地完成时, 该等实体将被列入UVL清单。企业被列入UVL清单并不意味着其直接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
2、被列入UVL清单的影响?
被列入UVL清单的企业在美国相关物项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让方面面临如下限制:
不得适用许可证例外
BIS针对受EAR管辖且需要申请许可证的物项设置多项许可证例外, 如ENC(加密产品、软件和技术)、TSU(非受限的软件和技术)等。根据 EAR 第740.2(a)(17)条, 如交易的一方或多方被列入UVL清单, 则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让相关的许可证例外不得适用。这意味着企业被列入UVL清单后, 将无法援引任一许可证例外获得受管制的美国物项。
适用未核实清单声明(“UVL声明”)
根据 EAR 第744.15(b)条的规定, 即便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让受EAR管辖的物项并不需要许可证, 但出口商、再出口商和国内转让人必须从被列入UVL的交易相对方处获取UVL声明后, 才可继续与UVL实体进行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让活动。
3、如何应对?
a) 如何起草UVL声明?
在向UVL实体出口、再出口、国内转让任何受到EAR管辖的物项前, 即便EAR不要求申请出口许可证, 转让方仍然需要从UVL实体处获得UVL声明, 且UVL声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书面形式;
2、经UVL实体的充分授权人签字并签署日期;
3、包含以下信息: UVL实体的名称、完整地址(包括发货地址、公司地址、最终用户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箱地址、网站(如有); 签署UVL声明的个人的姓名及职务;
4、同意不将接收到的物项: 用于EAR禁止的用途; 再出口或国内转让至EAR禁止的目的地国家、禁止的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
5、就EAR管辖物项的下述事项做出声明: 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及目的地国家;
6、就UVL实体在过去5年内参与的所有交易中涉及的EAR管辖物项, 同意配合BIS的最终用途核查, 包括装运后核查;
7、同意提供UVL声明的副本及EAR第762章要求保存的出口、再出口、国内转让相关的所有文件;
8、证明签署UVL声明的个人已获得充分授权。
b) 被列入UVL清单的企业应如何应对?
(1) 对采购物项及最终用户、最终用途进行梳理排查
对企业采购的EAR管辖物项(尤其是原产于美国的物项)进行梳理, 包括EAR管辖物项的用途、最终产品是否受到EAR管辖、企业的客户是否被列入美国出口管制制裁名单等, 以便在供应商要求提供UVL声明时能够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
提前准备一份简要回复, 主动或被动向供应商及客户提供说明, 以尽量确保企业业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 对过往交易进行梳理排查
UVL实体在出具UVL声明时需承诺配合BIS的最终用途核查, 核查范围包括UVL实体在过去5年参与的所有交易中涉及的EAR管辖物项。UVL实体有义务配合BIS以促进核查的即时开展, 完整、准确地提供EAR管辖物项的处置相关的信息。
对自身的过往交易进行梳理, 查明过去5年中是否曾将EAR管辖物项用于EAR禁止的最终用途、转让给EAR禁止的最终用户或运往禁运国。
如违规交易仍然持续,应考虑立即暂停并选取替代方案; 如违规交易已完成, 考虑及时进行内部调查及/或向BIS主动披露以减轻违法责任。
(3) 尝试申请移出UVL清单
UVL实体应主动向BIS提出移出UVL清单的书面申请。该等申请应当证明UVL实体的“善意”, 即UVL实体作为EAR管辖物项的最终用户、收货人或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性及可靠性。
若BIS可通过许可前检查或装运后核查确认UVL实体的“善意”, BIS可决定将UVL实体移出UVL清单。
(4) 建立并实施出口管制合规体系
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要求繁杂。以EAR管辖物项规则为例, 受管辖的物项不仅包括原产于美国的物项, 还包括原产于外国但是包含美国零部件或者利用美国技术或软件生产的物项。
以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为适用法律建立并实施出口管制合规体系, 可有效降低UVL实体的出口管制合规成本, 甚至可作为申请移出UVL清单时证明“善意”的理由之一。
【注释】
[1] 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2-02536.pdf
“未核实清单”: 含义、影响及应对
作者:潘永建 黄文捷 沙莎来源:通力律师

2022年2月8日,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根据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第744节将33个中国实体列入未核实清单(“UVL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