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是一种对借款人未按约还款的惩罚措施,是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超期罚息,逾期利率是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和标准,确定了逾期利率,就可以计算出具体逾期利息的金额。在双方当事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要未超过年利率24%,自然遵从其约定,当对逾期利率未进行约定的情况下,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呢?以下小编将结合一则案例对此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4日,A某与明珠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明珠公司向A某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90天,自2011年8月15日至2011年11月13日止,借款月利率为40%,按约结息。2011年8月15日,A某依约向明珠公司划付2000万元借款。明珠公司于2011年9月14日至2012年5月11日共计向A某还款320万元。之后,明珠公司未再还款。A某起诉要求明珠公司偿还本金1680万元,按月利率40%支付利息,并按月利率40%支付逾期利息。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40%,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偿还利息后,超出部分冲抵本金。对借款期限外的逾期利息,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借款合同来说,借款人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系其合同义务,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迟延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给出借人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应为出借人可以继续出借该款项而获得的利息。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如果出借人将所出借的款项收回后进一步对外出借,则其可以获得该部分款项基于合同所约定借期内利率而计算的利息,而承担基于合同约定借期内利率所计算的迟延利息,对于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亦能够预见到。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迟延清偿欠款,判决其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内的利率支付迟延利息,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约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条规定的理论基础也是基于借款人迟延了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而加以设定的。该条中按照约定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而该条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民间借贷的迟延利息计算上,当然包括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原则来确定出借人的违约损失。故一审法院在将《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调整到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基础上,判决明珠公司对于逾期付款继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理据适当。
案例分析
对于借款期限外的逾期利率的标准,一审法院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将A某主张的借款期内的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而二审法院更详细的分析了处理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原理。
随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年9月1日的施行,1991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也已废止。裁判机构支持的利率标准也确定为年利率24%,因此,若按照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以上案件进行分析,A某与明珠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40%,远远超过了年利率24%,明珠公司应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A某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利息,根据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A某可以要求明珠公司支付按照期内借款利率即年利率24%的标准向其支付逾期利息。由此可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率按照期内利率进行计算,因此,对期内借款利率的上限规定同样适用于对逾期利率的标准的限制。
在上述案例中,二审法院通过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原理来论述按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合理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最高院在另案的裁判意见中提到,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与合同期满后未偿还借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不是同一概念。前者为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后者为法定利息,是对逾期不还借款违约行为造成损害的补偿,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只要逾期还款,逾期利息即依法产生,并要偿付给出借人。笔者认为,若双方当事人对逾期利息的支付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当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便要按约定的逾期利率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此时,逾期利息具有违约金的功能,但逾期利息并不同于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均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而利息本质上是一种法定孳息,即无论双方是否进行了约定,出借人其实都可以主张,并不以双方的约定为前提。因此,逾期利息虽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在某种程度上讲,其实质上也是一种法定孳息,因此,就算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这也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理论前提,同时该条的规定也为事实上缺乏合同依据的逾期利息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支撑。
问题延伸
若上述案件中,《借款合同》约定期内利率为年利率15%,A某能否要求明珠公司支付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其支付逾期利息?
按照上述案例中二审法院的分析思路,如果出借人将所出借的款项收回后进一步对外出借,则其可以获得该部分款项基于合同所约定借期内利率而计算的利息,且承担基于合同约定借期内利率所计算的迟延利息,借款人也能够预见到。据此分析,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内的利率标准,基于公平合理原则,那么逾期利率就应按照该利率标准确定。
在《借款合同》对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的情形下,A某是否只能要求明珠公司支付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其支付逾期利息?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逾期利率又该如何认定呢?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借款合同》对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的情形下,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中“年利率6%”是否是上限呢?若出借人主张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支持呢?
小编认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内容,当借贷双方对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的情形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年利率6%或者按低于年利率6%的标准向其支付利息的请求可以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但如果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按超过年利率6%的标准向其支付利息,其请求由于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可能会被调整到年利率6%。故该条中的“年利率6%”实则逾期利率的一个上限标准。
未约定逾期利率情形下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逾期利息是一种对借款人未按约还款的惩罚措施,是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超期罚息,逾期利率是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和标准,确定了逾期利率,就可以计算出具体逾期利息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