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或商业投资中的借款纠纷,仅凭收条但无其他任何证据佐证,往往难以认定相应债务是否属实。我所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借款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1日,原告邓某(乙方)与被告朱某(丙方)、被告A公司(甲方)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合作建设一项目:
◆一、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预计投入二千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B公司25%的股份。
◆二、乙方在协议签订后于2009年2月1日前投入第一笔资金700万元,于2009年3月1日前投入第二笔资金800万元。该二笔资金首先作为乙方拆借给丙方的资金,并由乙丙双方掌握支付,在乙方资金全部到位前,由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
◆三、乙方于2009年4月1日前投入余下资金500万元,和前期投入的1500万元资金一起购买B公司25%的资金,并由丙方办理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
◆四、乙方在全部资金到位后,双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乙方指定公司为股东持有股权,重新修改B公司章程。
◆五、甲乙丙三方同意如果乙方投入资金2000万元如未能到位,则实际持有股权按照到位资金100万元对应B公司股权1%为标准计算。
◆六、丙方承诺以其委托甲方持有的B公司全部的股权为乙方前期拆借的资金1500万元和为乙方办理好购买B公司股份的过户手续提供担保,甲方同意全面配合。
◆七、甲、乙、丙三方同意银行贷款到位并能保证项目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各股东资本按各自持股比例同步退出。
丙方朱某分别于2009年3月3日、2009年4月30日向乙方邓某出具两张收条,内容分别为“根据三方合作协议,已收到邓某购买股份款现金人民币4664800元”、“根据三方合作协议已收到邓某的购买股份款现金人民币4300000元”。
本案原告邓某认为朱某根本无意与其合作,既不履行合作义务,也不返还其投入的资金,致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起诉请求俩被告“朱某及A公司”连带返还其已支付的8964800元及利息。
被告朱某答辩称: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前,《合作协议》约定的1500万元款项属于借款;该借款根本未能实际履行。原告除出具了两张收条外不能提供其他任何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告与朱某之间存在896.48万元的借贷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合作协议》,原告前期应当投入的1500万元在2000万元到位前,应当认定为被告朱某向原告的借款。原告提供的收条两张,被告朱某对收条本身真实性认可,但否认收到过相应款项。原告称该款项部分是现金支付,部分是银行转账到朱某指定的账户,部分是代朱某偿还其他债务。鉴于本案涉及金额巨大,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各部分款项的详细组成:包括现金支付的数额、银行转账证明、代偿债务证明、履行的时间地点,有无见证人等证据,但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故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返还本金8964800元及利息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返还的巨额借款本息,原告仅仅提供了被告朱某出具的两张总计8964800元的收条,未提供其他证据,而被告否认收到过原告的巨款,原告主张的巨额借款依现有证据能否认定?
律师分析:
一、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合作协议》约定的1500万元款项其法律性质属于借款。三方《合作协议》的约定中既包括借款的内容,也包括股权转让的基本意向,但在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合作协议》中约定的1500万元款项其法律性质无疑属于借款。
二、该1500万元借款根本未实际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借贷关系仅提供了被告朱某出具的两张“收条”。除此之外,原告再也不能提供其他任何证据。庭审中,原告无法说明且无相应证据证明:两张收条中载明的款项究竟有多少钱是现金?多少钱是支付到关联公司?哪一家关联公司?多少钱是还债?又分别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什么情况下发生的等等?庭后也未补充材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本案现有证据,律师认为不能认定原告已经支付896.48万元借款给被告朱某,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朱某之间存在896.48万元的借贷关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七条: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巨额借款仅有收条无其他凭据,起诉还款被驳回
作者:肖建雄 张亚菲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生活或商业投资中的借款纠纷,仅凭收条但无其他任何证据佐证,往往难以认定相应债务是否属实。我所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借款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