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和菜鸟之争沸沸扬扬,最终经国家邮政局协调,双方全面恢复业务合作和数据传输。这场纷争暂告一段落,但留给我们的思考远未结束。
一、反垄断立法目的中的“消费者保护”
互联网时代的“平台”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研究对象。平台在整合行业资源、统一行业标准的同时,也会形成新的市场支配力。前者有助于提升用户体验、有利于消费者,后者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消灭竞争。比如现在在做平台的菜鸟,它有可能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提升用户体验,也有可能对上下游产业形成垄断力,限制或阻碍竞争。
在反垄断法的语境中,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竞争秩序都是其立法目的之一。但这两者孰轻孰重,冲突时如何处理?反垄断法给不出答案。
【参考法条】《反垄断法》第1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保护竞争”是终极目标,亦或只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一种手段?我认为是后者。在国际反垄断学术界,已经开始大量反思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市场自然形成的经济垄断不应该用法律来强制“矫正”,反垄断法应当将精力集中在行政权力造成的垄断扭曲。简言之,我们不应反经济垄断,只应反行政垄断。
传统的反垄断法认为,大的,就是恶的。但这种观念带有太强的时代烙印和意识形态污染。无数的历史案例表明,大公司要想活下去,并不会像传统反垄断法所说的那样躺在过去的成绩上睡觉——不思进取、遏制创新、抬高价格、降低产品品质、赚取高额利润。(除“试图赚取高额利润”是事实外,前几项往往是传统反垄断法臆想出来的。)
恰恰相反,大公司往往比小公司更有危机感,会不断通过创新来降低成本、提升产品品质来努力维持自己的市场地位。在互联网时代,尤其如此。你们看苹果、Google、腾讯、阿里,哪一个不是殚精竭虑试图创新?尽管他们的努力在很多时候会扼杀那些创业公司的生存环境。但对于消费者而言,确实得到了各种实惠和便利。
互联网巨头、平台企业,最害怕和焦虑的竞争不是来源于横向的竞争者,也不是上下游的纵向竞争,而是来源于边缘领域的颠覆。这种颠覆不是在地理位置、产品市场或产业链纬度的,而是在时间纬度的颠覆,也就是时代的整个变迁。从门户网站,到博客、QQ,到微博,再到微信。这不是同一个市场中的一种产品干掉了另一种产品,也不是存在竞争关系的一个企业杀死了另一个企业。而是一个新的时代到来,替换了原先旧的时代。如果非要说互联网时代的赢家通吃是垄断,那既不是“横向垄断”,也不是“众向垄断”,而是“时代垄断”。
这是一种非常恐怖的“不可抗力”,不论多大的企业,不论如何挣扎,都避不开,逃不掉。睁眼看看,在不久的几年前,诺基亚曾经说多么的横扫天下,但现在,诺基亚有到哪里去了呢?只有创新,只有引领趋势,不断试错,才能在这个残酷的时代生存下来。不论你是巨无霸,还是小虾米。战战兢兢是创业者和企业家的常态。
对消费者而言,传统反垄断法说的“你大,所以你坏”是错的。大,不一定坏。
起码,菜鸟通过做平台、不断降低成本,让那些淘宝卖家卖一个十几块钱手机保护套还能给消费者包邮。亲,今天你包邮了么?
二、淘宝卖家也是“消费者”
有人说,顺丰与菜鸟互怼对消费者的影响不大。大不了就是不能在淘宝查询顺丰件的快递进站信息而已,消费者仍然可以在顺丰查询快件的投递信息,无伤大雅。
暂且不论这点体验的损失是否无足轻重,我们先理一理“消费者”这个概念的界定。
上面说的的消费者指的应该是淘宝的买家。但其实这事儿中的消费者不止于此。
在这次互怼事件中,受影响的主体其实不是三方,而是四方:物流联盟平台(菜鸟),物流公司(顺丰),淘宝买家,淘宝卖家。我们会注意前两者,是典型的合作又竞争的“经营者”,第三者是典型的“消费者”。然而这第四个主体,到底是受到反垄断规制“经营者”还是受到反垄断保护的“消费者”?
我认为,淘宝的卖家的快递服务关系中,与淘宝买家一样,也是“消费者”。菜鸟和顺丰提供快递服务,是快递业的经营者;淘宝买家、卖家接受快递服务,是快递业的消费者。
在顺丰和菜鸟互怼事件中的淘宝卖家,实际上(作为消费者)是最受到伤害最深的。道理也很简单:淘宝卖家无法即时在淘宝系统中查询到投递信息,淘宝也无法在自家系统中确认卖家的投递信息,因此淘宝卖家的结算就会受到冲击。这是淘宝卖家的核心利益所在,却因为顺丰与菜鸟两家神仙打架而遭殃。
所以在这个事件中,千万别忘了淘宝卖家这个“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三、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
顺丰和淘宝表面的互怼核心是:个人信息保护。双方都高举个人信息保护的旗帜,是非对错确实令人困惑。
近期出台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有几个重磅炸弹,如《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加上原先就有的密密麻麻的各种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等),貌似已经给个人信息保护钩织了一张法网。但实际上这张法网漏洞百出。
简单抽象一下,并结合顺丰菜鸟事件分析一二:
1、使用个人信息需要经过用户授权
【参考法条】《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9条:“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在顺丰菜鸟事件中,有个特殊的“三重授权”问题。第一重授权发生在淘宝卖家/买家与顺丰之间,只要填写了快递单,实际上就形成了快递信息的授权;第二重授权发生在顺丰与菜鸟之间,这是一种经营者之间、平台会员与平台之间的授权;第三重授权发生在淘宝卖家/买家与菜鸟之间,这是一种再授权。三重授权中,第一重没有问题,第二重是本次互怼的核心(即所谓“数据共享协议”)。第三重授权在该事件中问题最大,目前没有看到相关材料显示淘宝用户与菜鸟之间有这种授权的存在。
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菜鸟要求顺丰不仅共享淘宝件的用户信息,还要求顺丰提供“非淘宝件”的用户投递信息。淘宝件的快递信息第三重授权还可能以事实行为的形式解释为默认授权,但非淘宝件的快递信息则无论如何不能做默认授权的解释。
2、区分个人信息和大数据信息,个人信息的使用须授权,大数据则不需要
一般的理论认为大数据区别于个人信息的核心,在于是否能够“识别特定个人”。若能识别特定个人,则为个人信息;若不能,则为大数据。这是在平衡互联网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共享经济要求。
【参考法条】《网络安全法》第42条:“网络运营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问题是,如何在实践中判明“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怎样才算“合理匿名化”了?信息脱敏要可做到何种程度?现在的大数据分析、AI机器人能够准确预测我要买什么样的书、去什么样的地方,甚至比一位父亲还更早地知道上初中的女儿怀孕了……看似毫无关联的一堆信息通过大数据技术关联在一起,就足够为某个特定个人进行精准“画像”。在这种背景下,何谓个人信息?何谓大数据信息?作为法律人,我怀疑法律的界定能力。
快递信息包含了个人的姓名、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显然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未经淘宝用户同意,不得向菜鸟提供。但是,可以经过脱敏处理后进行无同意授权。然而我无法想象,快递信息完全脱敏后,还等剩下什么有用的大数据信息?我不懂技术,请教方家。
3、数据授权与使用不得有偿交易
【参考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参考法条】《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所以,个人信息只要有售卖或购买行为,就属于非法获取。
做个类比,你只能捐血,不能卖血。
具体到顺丰与菜鸟之间的“数据共享协议”,只能谈共享,不能谈费用。
顺丰和菜鸟的相爱相杀,我想拿“消费者”扯扯淡
作者:王立来源:丰国律师

顺丰和菜鸟之争沸沸扬扬,最终经国家邮政局协调,双方全面恢复业务合作和数据传输。这场纷争暂告一段落,但留给我们的思考远未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