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发生争议民事权利义务转移 ——一审法院却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民事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时有发生,但法院处理却不尽相同。笔者近期办理了一宗同类案件,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对同一问题处理却截然不同。

民事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时有发生,但法院处理却不尽相同。笔者近期办理了一宗同类案件,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对同一问题处理却截然不同。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一审法院为某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为某地高级人民法院,笔者是原告宇宙公司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以下当事人均为化名)。
2019年8月,原告宇宙公司依据某地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以案涉土地登记产权人星河公司、合作方大江公司等为被告,向某地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宇宙公司在案涉土地开发项目的具体权益比例。2020年7月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确认宇宙公司在案涉土地开发项目的权益归案外人山脉公司所有。山脉公司根据该裁决书向该某地中级法院申请将该案原告由宇宙公司变更为山脉公司。
某地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民事权利义务已在本案诉讼前发生转移,对山脉公司要求变更为本案原告申请不予准许,并因此裁定驳回原告宇宙公司起诉。
宇宙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二、本案焦点问题
本案焦点问题是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如何认定?对受让人要求变更为本案原告申请如何处理?
关于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具体时间认定问题,当签订转让协议时间与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权利义务归属的时间不一致时,以哪一个时间为准?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应以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权利义务具体的时间为准,应认定本案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发生在诉讼中。最后省高级法院采纳笔者代理意见,认定本案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发生在诉讼中。
关于受让人要求变更为本案原告的申请如何处理问题,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存在原则性错误,法律已对该问题处理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审法院对山脉公司要求变更为本案原告的申请不予准许,并裁定驳回宇宙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程序违法。
三、处理结果
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民事权利义务已在本案诉讼前发生转移,并裁定驳回宇宙公司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有误,程序违法,因此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发回某地中级法院审理。
四、结语
由于本案争议标的土地价值巨大,且原告宇宙公司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案涉土地,如省高级法院维持中级法院的裁定驳回宇宙公司的起诉,将导致案涉土地被立即解除查封,案涉土地将被转让或被设置抵押权,导致宇宙公司、山脉公司的权益无法实现,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幸好省高级法院能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裁判,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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