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市行情比较好的时候,一些人渴望在股市分一杯羹,但又对自己炒股能力信心不足,便选择将资金委托他人炒股。然而,股市一直是高风险领域,当委托炒股出现亏损时,委托人往往陷入两难,能否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成为萦绕心头的难题。
那么,委托他人炒股出现亏损是否受法律保护?如出现亏损,能否要求他人赔偿损失?
下面,律师将通过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号:(2020)苏02民终4612号】
基本案情
A经人介绍,与证券工作人员B相识,双方签订委托代理投资协议,约定起始资金为200万元,收益为年化30%保底,投资期限为1年,即到期后应返还260万元,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委托人补足差额。
嗣后,股票账户亏损,仅剩33万元,A诉至法院,要求B返还本金及理财回报共计227万元。
法院认为
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本案中,项某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操作,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因协议无效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B明知自己系证券从业人员仍向A作出保底承诺,促使A与其签订案涉协议进行股票买卖交易,且在协议履行期间,一直由B独立操作案涉股票账户,故B应当承担主要责任。A应当对B职业情况有所了解,A亦应当负有次要责任。就A亏损金额1660028元,根据过错原则认定B承担70%损失即1162020元,A承担30%损失。加上B应返还的保证金10万元,B应返还A共计1262020元。
律师分析
本案受托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其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操作,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委托代理投资协议应为无效。
若受托人为非证券从业人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其他第三人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理财协议一般认定为有效。
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双方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承诺是否有效?针对这个问题,不同法院有着不同观点。
“有效说”:双方既然约定了权利义务,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约定应认定为有效。保底约定有效的,受托人应按约定补足亏损【案例:(2019)渝05民终308号、(2022)浙06民终4788号】。
“无效说”:由受托方补足委托金额的约定,规避和转嫁了理财的风险,加重了受托人的责任,显失公平,亦违反市场基本规律,因而应为无效【案例:(2008)富民二初字第370号、(2023)川13民终4706号】。
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保底承诺,而是约定出现亏损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亏损,这类约定大概率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且亏损按约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在委托理财合同或保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损失应由谁承担?法院一般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认定赔偿责任比例。而赔偿比例的认定标准,主要结合委托人是否明知受托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受托人是否恶意进行股票交易、受托人是否依约谨慎履行委托事宜等因素考虑。
结 语
委托他人理财出现亏损的,能否要求赔偿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双方具体约定、受托人及委托人过错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总之,投资有风险,委托他人理财时需谨慎对待,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切不可盲目轻信他人,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委托他人炒股出现亏损,能否要求他人赔偿损失?
作者:薛蓓贝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在股市行情比较好的时候,一些人渴望在股市分一杯羹,但又对自己炒股能力信心不足,便选择将资金委托他人炒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