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婚都离了ta借的钱我也要还?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曾经在大众的认知里,两个人离婚之后,分家即是分债,婚姻存续期间谁去借的钱就归谁还,直到国家和法律工作者铺天盖地的普法宣传,大众才开始意识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威力:离了婚,结婚期间即使是一方去借的债,也可能

曾经在大众的认知里,两个人离婚之后,分家即是分债,婚姻存续期间谁去借的钱就归谁还,直到国家和法律工作者铺天盖地的普法宣传,大众才开始意识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威力:离了婚,结婚期间即使是一方去借的债,也可能要双方去偿还。
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有意识地去选择分别所有财产制,或者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债权人约定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当然,这些做法都能很有效地避免夫妻一方无端承担债务的风险。
但是,甚少有人知道,即使交了9块钱把离婚证领了,发生在离婚后的债务也可能变成笼罩在双方头顶的乌云。没错,离婚后产生的债务,双方同样也可能要一起还。
温馨提示:以下故事需要读者牢记每个事件发生的节点
老李和小刘在人群中不经意回眸,就确认了彼此眼神,于2005年5月19日携手进入民政局,自从他们的爱情得到了法律的祝福。然而,2010年的11月24日,两人再次一同进入民政局,不是为了补办结婚证,而是结束了爱情合伙企业的经营。这对前夫妻的离婚协议约定:由男方抚养女儿,男方同意女方不用支付孩子抚养费;共同财产塘沽天津开发区XXX室及开发区XXX两套住房都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债务。
看似老李和小刘有了一个和平的结局,然而故事的帷幕才刚刚拉开。2011年11月30日,老李向同事甲借款130万。2012年1月5日,老李又向同事甲就借款20万。由于老李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仍然未还款,同事甲一纸诉状将老李和小刘告上了法庭。
相信凭借敏锐的观察力,大家都发现了这其中的疑点:第一,老李借的巨款去哪儿了?第二,借钱的时候老李和小刘都已经离婚一年了,为什么小刘也成了被告?她跟这笔看似跟她无关的借款有何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老李将钱用在对前面提到的开发区XXX住房的装修和还贷上。这套住房是2010年老李和小刘共同贷款购买的,离婚后小刘还从账户中转了82万给老李偿还贷款。老李在2011年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时,还对合同约定的对其配偶及家属签字事项予以认可。不仅如此,离婚后的老李分别因乙型糖尿病和急性胰腺炎两次住院时,陪在他身边并且在住院患者授权委托书、病情告知书等医疗文件上以夫妻名义签字的,不是别人,正是小刘。与此同时,热心的小区物业保洁员陈阿姨出庭作证,证实2011年6月XXX住房装修好之后,住在里面的是老李和小刘,前夫妻俩的朋友孙女士也作证,称2011年春节前去老李家拜年送礼的时候,出来接待的正是小刘。
事已至此,尽管小刘辩称借款均是在她和老李离婚后产生,借款事实和她无关,她不应该还这笔钱,法院还是作出了以下判决:同事甲在把钱借给老李时,并不知晓老李几个月前已经离婚。同事甲也向法院提交了老李和小刘离婚后财产混同的相应证据。法院通过审查小刘开立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结合老李与小刘共同装修房屋、共同支付装修款,以及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并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事实,认定老李与小刘在离婚后仍然存在财产混同,并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判令小刘仍需对老李的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这个判决明确地传达了一个信号,离婚后如果仍然存在财产混同,例如共同生活、共同还贷等情形的,即使法律上不是夫妻,也得对债务承担事实上的共同还款责任。因此,妄图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是无法躲过法律明亮的双眼的。
同时,也给藕断丝连的前夫妻们提个醒,不仅仅要在婚姻存续期间注意保护自己不被配偶恶意借贷而无端端背上债务,离婚不分家的时候,也要有“共债共签”的意识,没有那一纸婚书并不必然排除共同还债责任,财产是否发生混同才是问题的关键。这年头,离了婚,也不一定离得了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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