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的施行
本规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受理的案件,适用受理时施行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本会同意的,可以适用本规则。
【释义】本条规定了本规则施行的时间及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根据第六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本规则从2015年4月1日开始施行。一般而言,本规则不具有溯及力,在本规则施行前受理的案件,适用受理当时所施行的仲裁规则的规定。但是这个一般规则可以通过当事人达成合意并且取得北仲同意后,予以排除,即在本规则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适用本规则,且北仲也同意的,本规则也可以得到适用。
结语:
《新规则》释义到今天就全部推送完毕了,在此感谢各位读者一直以来的关注与陪伴,感谢所有转发评论或提出意见与建议的仲裁员、律师与业界同仁!下一步,北仲会将全部《新规则》释义内容结集成册,以更加方便大家的阅读使用。4月1日《新规则》将正式施行,北仲会继续关注《新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情况,会继续与各位读者分享我们的观察与总结。总之,释义推送工作结束了,但是我们对规则的研究工作不会停止,我们将始终致力于不断完善规则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规则适用体验!再次感谢,并祝各位读者周末愉快!
(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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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释义第七十五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