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起诉的司法认定和实务处理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客户咨询: 我的官司终审败诉了,我能不能在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基础上,变更诉讼请求,再次到法院起诉? 1禁止重复起诉原则 上述问题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也称为禁止重复起诉原则。

客户咨询:
我的官司终审败诉了,我能不能在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基础上,变更诉讼请求,再次到法院起诉?
1禁止重复起诉原则
上述问题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也称为禁止重复起诉原则。与此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重复起诉的司法判定
原则上,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再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告知可申请再审。
但实践中,很多败诉的当事人会围绕《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关于“重复起诉”的三个构成要件做文章,比如变更诉讼主体、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以求达到规避被法院认定为“重复起诉”的目的,进而获得法院再次审理甚至改判的机会。
因此,司法实践中,仍需对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作出准确判断和认定,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又要兼顾司法裁判效力和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3判断重复起诉的三要件
(一)当事人相同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1.前、后诉原、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应认定为当事人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杨武、湖南省兰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粟建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中印证了这一观点,前诉中粟建平起诉要求杨武、兰波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并调解结案,后诉中杨武、兰波公司起诉粟建平要求确认部分借款利率无效并返还该利息,最高院认为本案与前诉的当事人均为杨武、兰波公司与粟建平,两案的当事人相同。【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869号】
2.增加或减少直接利害关系的被告,应认定当事人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田仿伟、裴会双股权转让纠纷再审一案中,认为“本案中的当事人是卡威集团、益方公司、田仿伟、裴会双,本案的当事人除前述当事人外,还包括孟明华、蒋丽君、卡威公司、威卡威公司,增加的四位当事人均是被告。原告在本案增加的被告孟明华、蒋丽君、卡威公司、威卡威公司与本案诉讼标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两案的当事人实质上相同”。【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454号】
3.前诉第三人在后诉中变更为被告,不构成当事人相同,不是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刘文清、江西铁路工程建筑总公司南昌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中,认为“刘文清在2018年提起的后诉与2016年提起的前诉相比,前后两诉的被告中都有中铁公司和中铁二十四局,但江铁公司在前诉中的诉讼地位是第三人,在后诉的诉讼地位是被告,前后诉的诉讼地位不同,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80号】
4.对前诉中没有要求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在后诉中要求承担责任,应认定当事人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南中汇医院有限公司、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再审中,认为“中汇医院在前诉和本案诉讼中均是基于债务转移合同起诉布瑞克公司,虽然前诉中有第三人董桂林参与诉讼,但中汇医院并未要求董桂林承担责任,因此,本案符合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的构成要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027号】
5.变更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诉讼主体,应认定当事人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山西省能源发展中心、山西江河中天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再审一案中,认为“重复起诉中的当事人相同,并不是指当事人名称完全一致,包括当事人通过继受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承受当事人地位后发生的当事人增减情况,包括法定继受情形和约定继受情形等”。【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5号】
(二)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则中最为核心和本质的内容。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判断是否构成诉讼标的相同,主要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作为界定依据,如前诉基于双方合同关系起诉,后诉以不当得利或侵权法律关系起诉,则不构成诉讼标的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长春市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有田不当得利纠纷再审一案中,认为“本案与86号案的诉讼标的不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诉讼标的,主要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作为界定依据,指的是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本案中,蓝星公司系以杨有田非法占有蓝星公司支付给建工集团的工程款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86号案中,建工集团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系其与蓝星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据此,本案与86号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故本案的诉讼标的与86号案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55号】
(三)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通常情况下,为达到规避被认定为重复起诉的目的,当事人会有意变更诉讼请求,以避免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此时则需要重点识别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认为“高尔夫公司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关键在于本案诉讼与27号裁定是否重复……27号裁定与本案中异议裁定的主体都是高尔夫公司与川金租公司,高尔夫公司的诉讼请求与27号裁定中提出的异议主张均为土地使用权归属,诉讼标的相同。高尔夫公司关于325.956亩土地使用权的主张只有在否定27号裁定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支持,故高尔夫公司提起诉讼的本质是通过本案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27号裁定。
二审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515号】
4郧和实务建议
综上,本文针对“重复起诉”三个构成要件予以分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裁判观点,列举认定与识别“重复起诉”的若干情形,探求如何较为准确地识别和认定“重复起诉”。
作为被告一方应诉,能够准确识别“重复起诉”,从而瓦解对方起诉;作为原告起诉一方,能够合法规避“重复起诉”,以求降低诉讼风险,及时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如申请再审等)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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