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
对于部分案件当事人来说,出于案件成本、时间等考虑会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其系单方私下支付鉴定费用、鉴定过程无法全程透明,这种承揽合同结果的公正性、中立性结果往往令人质疑。
01 单方鉴定的案例
欧丽珍诉高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伤残赔偿金,上诉人高燕对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维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1423号)认定欧丽珍为9级伤残有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经审查,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该机构的鉴定人员也具备相应资质。该所以上诉人欧丽珍的病历资料作为鉴定依据,通过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经活体鉴定检查后,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9.6.9条的规定,依法定程序制作的粤维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14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形式、过程、依据、内容、意见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存在缺陷,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
高燕虽上诉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但其未能提供反驳证据证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程序严重违法或事实依据不足,以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董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人保财险孝感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该公司认为董亮提交的《价格评估报告书》是在诉讼外单方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明显依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并未限制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本案中,董亮提供的《价格评估报告书》是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作出,形式完整、内容具体、结论明确,董亮亦提交车辆修理费发票予以佐证。而人保财险孝感公司未能提供有关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不客观的有效反驳证据,也未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故对人保财险孝感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对董亮提交的《价格评估报告书》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并因此确认涉案车辆的损失为82710元。
王记龙诉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的车损金额系王记龙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评估而来,作为王记龙向侵权人索赔的依据,在侵权人未提出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一审依据王记龙单方委托鉴定的车损金额判定侵权赔偿的范围,于法有据。
但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而非侵权赔偿纠纷,王记龙系依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而行使被保险人索赔之权利,那么其当然应当遵守保险合同关于保险报案与损失核定的相关约定,保障人寿财保的知情权和定损参与权。
本案中,王记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向人寿财保报案,而是待侵权案件生效后依据生效判决所认定的车损金额向人寿财保申请理赔,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有违诚实信用,损害了人寿财保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致使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对标的车辆进行定损。王记龙在侵权案件中主张的车损金额因未经人寿财保参与核定,对人寿财保不发生法律效力,人寿财保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申请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重新核定。
02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证据的形式有如下八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根据该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鉴定意见限于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而形成。无疑,当事人单方委托并庭审提交的“鉴定意见“并不属于上述证据形式所列的鉴定意见,其证明力依法显然不能等同于鉴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月版)载明:…….可以认为,在司法鉴定领域外,我国承认当事人具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只不过行使该权利进行的鉴定不是司法鉴定……考虑到,当事人自行委托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时,供专业机构使用的基础材料都是由当事人一方自己提供的,难免作有利于自己的取舍,造成鉴定结论不能客观、完全地体现争议事实的真实面貌,同时,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也没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监督,意见是否合法、准确,需要对方的认定。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所谓鉴定形成的书面意见,虽然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类型中的鉴定意见来看待,但是可以准用私文书证的质证规则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单方鉴定结果的认定。该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03 单方鉴定的案例
律师认为:当事人享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而鉴定结果是否被法院采信主要考量以下几点。
1、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和能力;
2、该方能够就单方鉴定的必要性给出合理解释,并能够对程序上的轻微瑕疵及时补正;
3、鉴定形式是否合理、过程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足,尤其是检材足以真实地唯一对应;
4、鉴定的内容、意见、结论是否可以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5、鉴定人员在相对人提出质询或人民法院通知时能够出庭,能够到庭接受质证;
6、相对人能否提供反驳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
7、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是否存在在先约定。
因此,并非当事人一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所有“鉴定意见”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对其是否采信的认定。
单方委托鉴定所形成的鉴定报告效力如何?
作者:方晴来源:昶兴律师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