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对香港重要控制人登记制度的规定作简要介绍,详尽的操作细节请参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登记处刊发的指引及向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士获取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 重要控制人登记制度的发展
2018年1月24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并于2018年3月1日在香港正式实施,该条例对重要控制人的定义及登记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旨在更新香港的监管制度,并协助执法机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等非法活动。
实际控制人在我国境内的法律体系及各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相关的定义和要求,但此前在英美等主流西方国家并无针对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法律制度。2016年4月,为打击不法分子通过滥用公司组织形式进行避税,洗钱等活动,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五国宣布将开展企业最终受益人的信息互换,此后,重要控制人登记制度于西方国家逐步建立及完善。
自2016年4月起,英国正式实施重要控制人登记制度,该制度旨在增强英国企业的透明度, 便于投资人知晓企业的实际拥有人及受益人,有助于执法机关开展反洗钱、打击恐怖势力等非法活动的行动。该制度要求在英国设立的公司(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信托等)登记其重大控制权人。英国的《公司法案(2016)》明确列明以下5项认定公司重要控制人的标准,只要满足下述5个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即为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直接或间接地有权任命或罢免董事会的多数席位;
有权对公司实施或实际拥有重大影响或控制;
对于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信托或合伙等不具备法人地位的其他类型企业, 在该信托或者合伙中有权或实际实施重大影响或控制的人士(例如,受托人、合伙人)。
随着西方国家对于重要控制人登记制度的设立及完善,如前文所述,香港已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设立了关于重要控制人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香港设立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制度
以下将针对本次实施的《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中需要作为重要登记人士登记的情况、登记的方法及各种法律后果做简要的总结。
(一)适用范围
新的修订将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所有公司,不论是股份或担保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但不包括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登记但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和上市公司。
(二)应予登记在册的重要控制人
应予登记在册的重要控制人需要对相关公司有重大控制权且需满足《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中所述的需要登记的情况。重大控制权的定义及需要登记的情况具体如下:
1.重大控制权的定义
某人如符合以下5个条件中的一个或以上,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2.应予登记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上的人士及主体
并非所有符合上述重大控制权定义五个条件中一个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都需要登记在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手册上。重要控制人登记手册只需记录:
须登记人士:如某自然人或指明实体对某适用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则该人或实体属该公司的须登记人士。但以下两种情况对某适用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或指明实体并不属于该公司的须登记人士。
◆ 人或实体透过该公司的须登记法律实体(甲实体)持有或拥有该公司的权利或股份,而甲实体有股份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或
◆ 该人或实体透过连锁法律实体持有或拥有该公司的权利或股份,而在该连锁中的最后一个法律实体是该公司的须登记法律实体(乙实体)且乙实体有股份在认可的证券市场上市。
须登记法律实体:如某法律实体为某公司的成员,且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该实体即属该公司的须登记法律实体。此概念只涵盖公司所有权连锁链条中最后一个法律实体,不包括所有权连锁链条中的其他实体。
3.如何判断该人士或主体是否须登记
以下案例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登记处刊发的《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指引》中的案例,该案例具体说明了在不同的股权架构下如何判断须登记主体。
符合条件作为须登记人士的例子:
如下图所示,根据上述条件判断,甲持有香港B公司25%以上的股份,甲为B公司的须登记认识,但乙、丙、丁并非该公司的须登记人士。
在同一连锁拥有权中不同公司的须登记人士及须登记的法律实体的例子:
根据上述须登记法律实体的范围,A公司须登记的实体仅为所有权链中在公司上一层的法律实体,不包括所有权链中的其他实体。
须登记人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权益的其他例子:
某人并非须登记人士的例子:
根据《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无需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因此G公司无需调查是否有任何人士透过H公司对G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三)重要控制人备案流程及所须资料
根据《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每间适用公司无论是否有重要控制人,均需备存一份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登记册可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的任何地方。如登记册的备存地点为公司注册办事处以外的地方,须于首次备存该登记册在有关地方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R2(登记册及公司记录备存地点通知书)以申报该备存地点。
关于该登记册的编制及更新情况可参照以下流程:
1.确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根据《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需采取合理步骤识别公司的重要控制人。重要控制人没有法定责任自行将有关身份或所需的资料报知公司。如果公司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是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或该人知道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的身份),公司必须在7天内向该人发出通知,要求提供资料。如果未能做到,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被处以第四级罚款(即25,000港元)。一般情况下,公司可通过检视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细则、股本说明表、股东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确认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2.向重要控制人发出通知
向任何相信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或向任何相信知道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的身分的人士,发出通知,通知需以书面形式呈现,并规定通知的收件人确认其是否为该公司的须登记人士或须登记法律实体。
3.通知的收件人回复
通知的收件人须在有关通知注明日期起1个月内确认或提供(视乎情况而定)所要求的有关重要控制人的详情。
4.编制登记册
公司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登记册,登记册须包含以下内容:
(1) 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详情;
A、如该重要控制人是自然人,则需包含以下信息:
该名自然人现用名及曾用名及别名(如有);
该名自然人的通讯地址,该通讯地址不能为邮政信箱号码;
该名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如该名自然人没有身份证)所有的护照号码和签发国家;
该名自然人成为该公司的须登记人士的日期;
该名自然人对该公司的控制性质。
B、如该重要控制人是指明实体,则需包含以下信息:
该实体的名称;
该实体的主要办事处地址;
该实体的法律形式及管限该实体的法律;
该实体成为该公司的须登记人士的日期;
该实体对该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C、如该重要控制人是法律实体,则需包含以下信息:
该实体的名称
如该实体是公司,则须填写公司注册证明书上的注册编号及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如该实体不是公司,则填写该实体在其成立为法团或组成的地方的注册编号及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地址;
该实体的法律形式及管限该实体的法律;
该实体成为该公司的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日期;
该实体对该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2)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须登记的更改详情;
(3)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资料,以提供与该公司的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予执法人员。公司的指定代表需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
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
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5.更新登记册
如适用公司知道、或有合理由相信,就某人而言有须登记更改,而该项更改细节须载于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则有关公司须在以下事件(以较先发生者为准)发生后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须登记更改的有关人士发出通知:
(1)该公司首次得知该项须登记更改;
(2)该公司首次有合理原因相信该项更改已发生。
(四)重要控制人登记不合规的法律后果
《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对不同主体在重要控制人登记过程中不合规的情况给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具体入下:
1.没有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根据《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每间适用的公司须备存一份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的登记册且该登记册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如果公司违反该项规定,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港元),如有关的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700港元。
2.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内容不合规定及未及时更新登记
如果登记册的登记内容未按照《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的规定填写或未按照《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规定的时间进行更新,有关公司及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港元),且如有关的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700港元。
3.通知函收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遵从通知回复
如适用公司向有关人士发出通知确认其重要控制人身份,有关人士自有关通知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未遵从通知要求回复的,该通知的收件人及(如该收件人是法律实体)该实体的每名有关人士均属犯罪,可各处第四级罚款(港币25,000元)。
4.提供虚假材料
根据《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如任何人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一项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陈述,或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资料,可被处以:
(1)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300,000港元及监禁2年;或
(2)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六级罚款(100,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
关于香港重要控制人登记制度的浅析
作者:余洁 许元飞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本文主要对香港重要控制人登记制度的规定作简要介绍,详尽的操作细节请参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登记处刊发的指引及向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士获取咨询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