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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宗轼与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16)浙民终11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周平 代理审判员:刘静 代理审判员:陈宇
【关键词】衍生作品 再创作 改编权 合理借鉴
【裁判亮点】作品的创作通常会涉及对前人成果或已有素材的使用,法律也并不禁止作品创作者对前人作品的合理借鉴,特别是对于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功能的单个汉语词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合理使用。但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应当限于对作品思想、主题或属于公有领域内容的借鉴,而不得擅自使用对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擅自使用已有作品而进行的再创作行为,比如简单改变已有作品的文体表达方式,并对作品内容稍加置换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已有作品改编权的侵害。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宗轼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素堂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叶宗轼原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舟山市作家协会名誉主席、普陀山佛教协会文字顾问。2003年初,叶宗轼受托为筹建中的普陀山公司开发素食品取名并创作主题故事。后叶宗轼创作完成《观音饼来历》,并建议定名“观音饼”,普陀山公司在“普陀山”牌观音饼外包装盒上印制使用。2003年10月,普陀山公司就观音饼包装盒申报外观设计专利,并在该观音饼包装盒上印制了《观音饼的由来》。全文为:传说观音大士来娑婆世界普渡众生,适逢东土大旱,草木皆枯,人兽相食,黎民多成饿蜉。大士不忍,手擎净瓶,枝洒甘霖,遂使草木长叶,禾苗复苏。奈何一时木难结实,禾未长黍,饥民争相食之,又遭荒歉。如是者三。大士大发悲心,化一村妇,挖山上白土作饼,分斋乡民,香脆胜似面饼。村民仿效,一时山坡矮陷。稻麦既熟,灾荒乃度,土复为土,不可食也。信众知大士赐恩,遂名土曰“观音土”,以示纪念;而将饼之形状艺巧传承下来,并尊曰“观音饼”。本公司延请传人饼师,选用纯素食料,精工制作。朝山香客,争相购买,供奉莲台,以敬大士;然后携家,分享老幼,××,皆得福佑。
2014年12月8日,叶宗轼的委托代理人彭超会同舟山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来到 “冠素堂”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冠素堂”牌观音饼十八盒。舟山市方正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2014)浙舟方证经字第1591号公证书。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印刷了《观音饼的由来》,内容为:相传古时东土遇大旱,农田颗粒无收,百姓无粮果腹,人兽相噬,饿蜉遍地。观音大士慈悲,下凡普渡众生,施雨露,苗重生,惜禾末成,饥民争相食之。又现灾荒,大士不忍,化为老妪,取西山之白土,捏成饼状分斋于苦众,以愈饥痨。食之,清素香脆,众人争相效仿。转瞬旱势已去,青山绿地,麦谷丰登,再食西山白土,已不可食。信众感大士之恩,称之“观音土”,常铭于心。后人传承仿制,艺巧品素,尊之“观音饼”。每逢朝山时节,香客供奉莲台,感敬大士,继而分食予老幼共享,××消灾,无量福佑。
一审法院认为,叶宗轼系《观音饼来历》一文的著作权人。但“观音饼”一词作为单个汉语词汇,系由“观音”+“名词”组成,与之相应的民间传说也早已存在,其并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能认定为作品。且“观音饼”已经成为一种商品的通用名称,该词汇不宜为经营者所垄断,作品著作权人不能再对该词汇主张著作权。综合冠素堂公司的《观音饼的由来》具体的表达方式,认定其属于在叶宗轼的《观音饼来历》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结合具体侵权行为,认定冠素堂公司侵犯了叶宗轼对原作品的改编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冠素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在《浙江日报》上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公开向叶宗轼赔礼道歉,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叶宗轼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叶宗轼与冠素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叶宗轼在原作品上未加署名,但不能以此否定叶宗轼所实际享有的署名权,冠素堂公司在改编原作时未表明原作者身份,仍构成对叶宗轼署名权的侵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为“普陀山”牌观音饼外包装
图为“冠素堂”牌观音饼外包装
文书摘要
关于争议焦点二,冠素堂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叶宗轼就《观音饼来历》一文享有的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署名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对比叶宗轼的《观音饼来历》与冠素堂公司的《观音饼的由来》。叶宗轼的《观音饼来历》总共269个字,冠素堂公司的《观音饼的由来》有两篇,分别为295个字、231个字。经比对文字内容,两者故事情节一致,都讲述了在东土大旱、百姓无粮果腹的情况下,观音捏土为饼解救灾民的故事,部分用词存在相似,但两者在文字表述、语言风格上不尽相同,如“适逢东土大旱”改为“古时东土突逢大旱”;“草木皆枯,人兽相食,黎民多成饿蜉”改为“山中无木、田中无禾,百姓无粮果腹,人兽相噬,饿蜉遍地”;“大士不忍,手擎净瓶,枝洒甘霖,遂使草木长叶,禾苗复苏”改为“大士慈悲,下凡普渡众生。取桂枝、洒甘露,只见花叶齐发,禾苗重生”;“奈何一时木难结实,禾未长黍,饥民争相食之,又遭荒歉”改为“村民久未饱腹,争而食之。只惜禾未成藜,刚施甘露,又现荒芜”;“大士大发悲心,化一村妇,挖山上白土作饼,分斋乡民,香脆胜似面饼。村民仿效”改为“大士不忍,化为村妇,挖山麓之白土,制成饼状分斋于苦众,以愈饥痨。乡民食之,香脆似饼,众人争相效仿”;“稻麦既熟,灾荒乃度,土复为土,不可食也”改为“转瞬旱势已去,林木皆绿,稻麦金黄,再食山中白土,已不可食”。对比上述文字,叶宗轼《观音饼来历》以文言文为主要文体表达方式,故事情节形象生动,富有语言美感。冠素堂公司的《观音饼的由来》介于文言文与白话文兼有的文体表达方式,且没有“如是者三”、“山矮坡陷”等情节,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属于在叶宗轼的《观音饼来历》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因冠素堂公司未经叶宗轼许可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并用于商品销售,也未向叶宗轼支付报酬,原审法院认定其侵犯了叶宗轼的改编权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案中,冠素堂公司在其观音饼包装盒上使用的是改编后的《观音饼的由来》,而不是叶宗轼的《观音饼来历》,并非被动地再现叶宗轼作品,或以出售、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叶宗轼作品复制件,因此,冠素堂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叶宗轼所享有的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冠素堂公司在改编过程中,对叶宗轼作品一些情节和用词进行删改,但未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与叶宗轼作品在主题思想上较为一致,也未损害或者贬低叶宗轼声誉。因此,冠素堂公司的行为未侵犯叶宗轼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属于剽窃、歪曲、篡改行为。至于是否侵害署名权的争议,虽然叶宗轼在原作品上未加署名,但不能以此否定叶宗轼所实际享有的署名权,冠素堂公司在改编原作时未表明原作者身份,仍构成对叶宗轼署名权的侵害。
延伸阅读
民间传说故事往往被定义为老百姓世代口口相传的故事,它渗透着无数人的智慧和才能,也被赋予某个民族或地域的特性,即这个民族或地域的大多数人都可以讲出其中的主要故事情节。本案中叶宗轼就是依据民间有关观音的传说创作出《观音饼来历》一文。
一、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间传说故事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一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尽管国家版权局在2014年公布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是该条例至今仍没有正式公布实施。
为了充分保护该领域产生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首先必须要厘清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这两个概念。前者是指产生于民间或特定族群、历史较为久远的文学艺术风格或表现形式,在法律保护方面,目前尚无强制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为之提供著作权保护。而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则是指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素材进行创作,此类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比如拿本案涉及到的民间传说来说,如果不是对他人口述的简单如实记录,也不是抢救性或学术性地对民间文学艺术资料进行不改变原貌的收集,而是有意识地进行比较、组合、想象、补充,这就属于带有个人主观因素的再创作,由此形成的表达构成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保护范围有其特殊性,衍生作品作者无权垄断那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元素,任何他人均可自由利用这些元素。以本案涉及的观音的神话传说为例,观音大发慈悲、普渡众生的故事内核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创作者都能以此为基础进行再创作。
二、再创作行为应限于合理借鉴
改编,就是改变现有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因此,改编是一种创作方式。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改编成戏剧等;反之亦然。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是对现有作品的改变。首先,是作品构成要素的改变,如将文字改变为图像,将此文字改变为彼文字、此图像改变为彼图像等。本案中冠素堂公司就将叶宗轼的作品改编为白话文体;其次,是构成要素结合规律、规则或顺序的改变,如将小说改编为戏剧等;最后,可能涉及少数内容的改变,这主要是由作品构成要素的改变引起的必然结果。如在小说中,作者可以通过文字的运用,将作者所要表达的观点、情感等,进行很细腻的描述,但在电影中,导演、摄影师利用图像构成要素,无论如何也难以达到文字所表达的程度。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导演、制片人对原作的内容作适当改变。但是,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改编者都不能对原作所表达的综合理念作过大的改变,否则可能会破坏作品的完整性,构成对著作权人之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由于在文学、艺术领域,任何一部作品的创作都离不开对前人成果或已有素材的使用。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对作品表达的保护,不延及作品的思想或主题。因此,法律并不禁止创作者对前人作品的合理借鉴。但对他人作品的借鉴,应当限于对作品思想、主题或属于公有领域内容的借鉴,对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得擅自使用。
结合本案,冠素堂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叶宗轼授权普陀山公司将作品印制于观音饼包装盒上约两年之久,此时,叶宗轼作品早已随观音饼的销售为公众所知晓,冠素堂公司已可从公开渠道获取叶宗轼作品内容。冠素堂公司作品的人物安排、情节排布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叶宗轼作品,包含叶宗轼作品的主要创作表达,用语也存在一定相似度,但冠素堂公司将叶宗轼古文体的《观音饼来历》改编为白话体的《观音饼的由来》的行为,并不是对叶宗轼作品的原样再现,而是在叶宗轼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具有一定的主动性。由于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行为属于改编权控制的行为,对原作品的改编及改编作品的后续利用均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冠素堂公司将叶宗轼的作品改编为白话文体,事先并未获得叶宗轼的许可,且冠素堂公司将改编后的作品用于商品销售,也未向叶宗轼支付报酬,故冠素堂公司在包装盒上印制《观音饼的由来》的行为侵犯了叶宗轼的改编权。
TA评述
民间传说通常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流传于老百姓中,是我国宝贵的传统文化财富,本案涉及根据观音宗教传说所创作作品的保护问题。创作者虽以民间观音传说中的公有素材为基础编写了《观音饼来历》,但在进行艺术创作的过程中融入了具有较高独创性的表达,该独创性表达部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擅自在上述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加工,对文体表达方式作简单改变以及对部分词汇内容稍加置换的行为,构成对已有作品改编权的侵害。但"观音饼"作为具有传递信息功能的单个汉语词汇,并未达到作品独创性高度,且在事实上已成为一种商品名称,故不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判决既有利于激发文学创作者的创新积极性,也避免了对公共利益的过度侵蚀,合理平衡了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注释
[1]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月版。
[2]参见《民间传说故事著作权归谁》,载于《中国新闻出版报》2013年5月31日。
[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舟知初字第3号判决书。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118号判决书。
叶宗轼与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16)浙民终11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周平 代理审判员:刘静 代理审判员:陈宇
【关键词】衍生作品 再创作 改编权 合理借鉴
【裁判亮点】作品的创作通常会涉及对前人成果或已有素材的使用,法律也并不禁止作品创作者对前人作品的合理借鉴,特别是对于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功能的单个汉语词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合理使用。但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应当限于对作品思想、主题或属于公有领域内容的借鉴,而不得擅自使用对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擅自使用已有作品而进行的再创作行为,比如简单改变已有作品的文体表达方式,并对作品内容稍加置换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已有作品改编权的侵害。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宗轼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素堂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叶宗轼原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舟山市作家协会名誉主席、普陀山佛教协会文字顾问。2003年初,叶宗轼受托为筹建中的普陀山公司开发素食品取名并创作主题故事。后叶宗轼创作完成《观音饼来历》,并建议定名“观音饼”,普陀山公司在“普陀山”牌观音饼外包装盒上印制使用。2003年10月,普陀山公司就观音饼包装盒申报外观设计专利,并在该观音饼包装盒上印制了《观音饼的由来》。全文为:传说观音大士来娑婆世界普渡众生,适逢东土大旱,草木皆枯,人兽相食,黎民多成饿蜉。大士不忍,手擎净瓶,枝洒甘霖,遂使草木长叶,禾苗复苏。奈何一时木难结实,禾未长黍,饥民争相食之,又遭荒歉。如是者三。大士大发悲心,化一村妇,挖山上白土作饼,分斋乡民,香脆胜似面饼。村民仿效,一时山坡矮陷。稻麦既熟,灾荒乃度,土复为土,不可食也。信众知大士赐恩,遂名土曰“观音土”,以示纪念;而将饼之形状艺巧传承下来,并尊曰“观音饼”。本公司延请传人饼师,选用纯素食料,精工制作。朝山香客,争相购买,供奉莲台,以敬大士;然后携家,分享老幼,××,皆得福佑。
2014年12月8日,叶宗轼的委托代理人彭超会同舟山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来到 “冠素堂”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冠素堂”牌观音饼十八盒。舟山市方正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2014)浙舟方证经字第1591号公证书。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印刷了《观音饼的由来》,内容为:相传古时东土遇大旱,农田颗粒无收,百姓无粮果腹,人兽相噬,饿蜉遍地。观音大士慈悲,下凡普渡众生,施雨露,苗重生,惜禾末成,饥民争相食之。又现灾荒,大士不忍,化为老妪,取西山之白土,捏成饼状分斋于苦众,以愈饥痨。食之,清素香脆,众人争相效仿。转瞬旱势已去,青山绿地,麦谷丰登,再食西山白土,已不可食。信众感大士之恩,称之“观音土”,常铭于心。后人传承仿制,艺巧品素,尊之“观音饼”。每逢朝山时节,香客供奉莲台,感敬大士,继而分食予老幼共享,××消灾,无量福佑。
一审法院认为,叶宗轼系《观音饼来历》一文的著作权人。但“观音饼”一词作为单个汉语词汇,系由“观音”+“名词”组成,与之相应的民间传说也早已存在,其并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能认定为作品。且“观音饼”已经成为一种商品的通用名称,该词汇不宜为经营者所垄断,作品著作权人不能再对该词汇主张著作权。综合冠素堂公司的《观音饼的由来》具体的表达方式,认定其属于在叶宗轼的《观音饼来历》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结合具体侵权行为,认定冠素堂公司侵犯了叶宗轼对原作品的改编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冠素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在《浙江日报》上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公开向叶宗轼赔礼道歉,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叶宗轼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叶宗轼与冠素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叶宗轼在原作品上未加署名,但不能以此否定叶宗轼所实际享有的署名权,冠素堂公司在改编原作时未表明原作者身份,仍构成对叶宗轼署名权的侵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为“普陀山”牌观音饼外包装
图为“冠素堂”牌观音饼外包装文书摘要
关于争议焦点二,冠素堂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叶宗轼就《观音饼来历》一文享有的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署名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对比叶宗轼的《观音饼来历》与冠素堂公司的《观音饼的由来》。叶宗轼的《观音饼来历》总共269个字,冠素堂公司的《观音饼的由来》有两篇,分别为295个字、231个字。经比对文字内容,两者故事情节一致,都讲述了在东土大旱、百姓无粮果腹的情况下,观音捏土为饼解救灾民的故事,部分用词存在相似,但两者在文字表述、语言风格上不尽相同,如“适逢东土大旱”改为“古时东土突逢大旱”;“草木皆枯,人兽相食,黎民多成饿蜉”改为“山中无木、田中无禾,百姓无粮果腹,人兽相噬,饿蜉遍地”;“大士不忍,手擎净瓶,枝洒甘霖,遂使草木长叶,禾苗复苏”改为“大士慈悲,下凡普渡众生。取桂枝、洒甘露,只见花叶齐发,禾苗重生”;“奈何一时木难结实,禾未长黍,饥民争相食之,又遭荒歉”改为“村民久未饱腹,争而食之。只惜禾未成藜,刚施甘露,又现荒芜”;“大士大发悲心,化一村妇,挖山上白土作饼,分斋乡民,香脆胜似面饼。村民仿效”改为“大士不忍,化为村妇,挖山麓之白土,制成饼状分斋于苦众,以愈饥痨。乡民食之,香脆似饼,众人争相效仿”;“稻麦既熟,灾荒乃度,土复为土,不可食也”改为“转瞬旱势已去,林木皆绿,稻麦金黄,再食山中白土,已不可食”。对比上述文字,叶宗轼《观音饼来历》以文言文为主要文体表达方式,故事情节形象生动,富有语言美感。冠素堂公司的《观音饼的由来》介于文言文与白话文兼有的文体表达方式,且没有“如是者三”、“山矮坡陷”等情节,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属于在叶宗轼的《观音饼来历》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因冠素堂公司未经叶宗轼许可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并用于商品销售,也未向叶宗轼支付报酬,原审法院认定其侵犯了叶宗轼的改编权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案中,冠素堂公司在其观音饼包装盒上使用的是改编后的《观音饼的由来》,而不是叶宗轼的《观音饼来历》,并非被动地再现叶宗轼作品,或以出售、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叶宗轼作品复制件,因此,冠素堂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叶宗轼所享有的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冠素堂公司在改编过程中,对叶宗轼作品一些情节和用词进行删改,但未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与叶宗轼作品在主题思想上较为一致,也未损害或者贬低叶宗轼声誉。因此,冠素堂公司的行为未侵犯叶宗轼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属于剽窃、歪曲、篡改行为。至于是否侵害署名权的争议,虽然叶宗轼在原作品上未加署名,但不能以此否定叶宗轼所实际享有的署名权,冠素堂公司在改编原作时未表明原作者身份,仍构成对叶宗轼署名权的侵害。
延伸阅读
民间传说故事往往被定义为老百姓世代口口相传的故事,它渗透着无数人的智慧和才能,也被赋予某个民族或地域的特性,即这个民族或地域的大多数人都可以讲出其中的主要故事情节。本案中叶宗轼就是依据民间有关观音的传说创作出《观音饼来历》一文。
一、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间传说故事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一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尽管国家版权局在2014年公布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是该条例至今仍没有正式公布实施。
为了充分保护该领域产生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首先必须要厘清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这两个概念。前者是指产生于民间或特定族群、历史较为久远的文学艺术风格或表现形式,在法律保护方面,目前尚无强制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为之提供著作权保护。而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则是指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素材进行创作,此类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比如拿本案涉及到的民间传说来说,如果不是对他人口述的简单如实记录,也不是抢救性或学术性地对民间文学艺术资料进行不改变原貌的收集,而是有意识地进行比较、组合、想象、补充,这就属于带有个人主观因素的再创作,由此形成的表达构成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保护范围有其特殊性,衍生作品作者无权垄断那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元素,任何他人均可自由利用这些元素。以本案涉及的观音的神话传说为例,观音大发慈悲、普渡众生的故事内核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创作者都能以此为基础进行再创作。
二、再创作行为应限于合理借鉴
改编,就是改变现有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因此,改编是一种创作方式。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改编成戏剧等;反之亦然。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是对现有作品的改变。首先,是作品构成要素的改变,如将文字改变为图像,将此文字改变为彼文字、此图像改变为彼图像等。本案中冠素堂公司就将叶宗轼的作品改编为白话文体;其次,是构成要素结合规律、规则或顺序的改变,如将小说改编为戏剧等;最后,可能涉及少数内容的改变,这主要是由作品构成要素的改变引起的必然结果。如在小说中,作者可以通过文字的运用,将作者所要表达的观点、情感等,进行很细腻的描述,但在电影中,导演、摄影师利用图像构成要素,无论如何也难以达到文字所表达的程度。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导演、制片人对原作的内容作适当改变。但是,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改编者都不能对原作所表达的综合理念作过大的改变,否则可能会破坏作品的完整性,构成对著作权人之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由于在文学、艺术领域,任何一部作品的创作都离不开对前人成果或已有素材的使用。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对作品表达的保护,不延及作品的思想或主题。因此,法律并不禁止创作者对前人作品的合理借鉴。但对他人作品的借鉴,应当限于对作品思想、主题或属于公有领域内容的借鉴,对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得擅自使用。
结合本案,冠素堂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叶宗轼授权普陀山公司将作品印制于观音饼包装盒上约两年之久,此时,叶宗轼作品早已随观音饼的销售为公众所知晓,冠素堂公司已可从公开渠道获取叶宗轼作品内容。冠素堂公司作品的人物安排、情节排布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叶宗轼作品,包含叶宗轼作品的主要创作表达,用语也存在一定相似度,但冠素堂公司将叶宗轼古文体的《观音饼来历》改编为白话体的《观音饼的由来》的行为,并不是对叶宗轼作品的原样再现,而是在叶宗轼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具有一定的主动性。由于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行为属于改编权控制的行为,对原作品的改编及改编作品的后续利用均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冠素堂公司将叶宗轼的作品改编为白话文体,事先并未获得叶宗轼的许可,且冠素堂公司将改编后的作品用于商品销售,也未向叶宗轼支付报酬,故冠素堂公司在包装盒上印制《观音饼的由来》的行为侵犯了叶宗轼的改编权。
TA评述
民间传说通常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流传于老百姓中,是我国宝贵的传统文化财富,本案涉及根据观音宗教传说所创作作品的保护问题。创作者虽以民间观音传说中的公有素材为基础编写了《观音饼来历》,但在进行艺术创作的过程中融入了具有较高独创性的表达,该独创性表达部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擅自在上述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加工,对文体表达方式作简单改变以及对部分词汇内容稍加置换的行为,构成对已有作品改编权的侵害。但"观音饼"作为具有传递信息功能的单个汉语词汇,并未达到作品独创性高度,且在事实上已成为一种商品名称,故不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判决既有利于激发文学创作者的创新积极性,也避免了对公共利益的过度侵蚀,合理平衡了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注释
[1]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月版。
[2]参见《民间传说故事著作权归谁》,载于《中国新闻出版报》2013年5月31日。
[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舟知初字第3号判决书。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118号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