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及观点
案例1:
用人单位主张屈某应当于停工留薪期满的2019年4月23日回回公司上班,而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屈某未再到公司上班,此行为应当视为屈某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劳动者虽未回公司上班,但公司与屈某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9民终492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
韦某主张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回公司上班,但公司不予安排。法院认为:韦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不予安排其上班,故韦某在停工留薪期届满之后未再回公司上班,未再履行作为劳动者之义务,应视为韦某因自身原因以实际行动自2019年3月11日起主动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29396号民事判决书】
综上,对于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劳动者未到岗上班,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各地司法实践不一。当事人应根据当地裁判尺度妥善处理停工留薪期届满之后的劳动关系,保留相应的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建议
1、用人单位:劳动者若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未到岗上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履行通知上班的义务,并告知劳动者催告后未到岗的,视为停工留薪期届满的次日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以避免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存在,产生额外的工资支出成本。
2、劳动者:劳动者一般未能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到岗上班的原因为未康复,此时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办理请假手续或再次申请停工留薪期。若用人单位“阻碍”劳动者上班的,劳动者可通过视频、录音等方式依法进行取证。
受伤休息,一不小心就丢掉饭碗
作者:何志健来源: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一、案例及观点 案例1: 用人单位主张屈某应当于停工留薪期满的2019年4月23日回回公司上班,而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屈某未再到公司上班,此行为应当视为屈某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