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闹猥亵”事件,伴娘不追究就算了?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一条“婚闹伴娘被袭胸猥亵”的视频在网上疯传。时长51秒的视频显示,在车内,两名男子分坐在疑似伴娘身边,对其摸胸脱衣,疑似伴娘喊叫,甚至咬其中一名男子手臂,均未能阻止两名男子。

近日,一条“婚闹伴娘被袭胸猥亵”的视频在网上疯传。时长51秒的视频显示,在车内,两名男子分坐在疑似伴娘身边,对其摸胸脱衣,疑似伴娘喊叫,甚至咬其中一名男子手臂,均未能阻止两名男子。最后,两名男子还将疑似伴娘裙子掀开,称要脱掉其内衣。事件一出,立即引发了网友的谴责。
在西安警方查获视频中涉嫌猥亵的两名男子后,却传来伴娘以和两男子认识为由不打算追究该两人责任的消息,引起社会一片哗然。
在该事件的舆论中,网友观点分为两派,一部分认为就是闹婚过了头,批评教育一下就好,上纲上线追究法律责任不太合适。但是大部分网友还是认为,视频中两男子行为显然已经构成猥亵,且行为十分恶劣。

网友观点
猥亵到底该如何界定?伴娘选择不追究责任是否意味事件就此结束?永嘉信专职律师魏方方就该事件进行了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是对一般猥亵妇女违法行为进行的治安管理处罚。
魏方方律师强调,一旦猥亵行为具有“强制”的特点,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就必然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另外,《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奸淫目的的故意,如果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而不具有奸淫目的的,则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
魏方方律师分析本案视频片段时认为,两成年男子在婚车后排座位处,对伴娘进行搂抱、袭胸、脱衣、掀开裙子等猥亵行为,已经侵犯了社会普遍意义的性羞耻,干涉了妇女性行为的自主权,明显是利用伴娘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的胁迫。且伴娘不停大声叫喊,甚至咬其中一名男子手臂,表明了其保护自己身体自由的意图和前行为对其意志的违背。伴娘的反抗未能阻止该两男子的强制猥亵行为,该两男子的行为已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
强制猥亵妇女是对妇女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包含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强制猥亵案件并不在其列。故此,强制猥亵妇女罪属于公诉案件,必需由检察机关依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伴娘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并不意味检察机关不追究,即便伴娘写了谅解书,也只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与犯罪构成无关。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在“婚闹”等社会不良习俗面前,广大妇女应该坚决拿起法律武器,求助于公检法机关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组织,不向权势和丑陋习俗妥协,捍卫自己的身体自由权和性自主权。全体社会成员也应当抵制不良恶俗,坚守道德底线,绝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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