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韬安荐案语
字库文件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字库单字能否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则要在个案中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判断重点是是否满足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
02 核心要旨
计算机字库是指包括一种或多种字体及相关符号的集合库。以方正公司起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为开端,涉及字体字库的侵权纠纷越来越多。字库作为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客体应当取得何种保护则是这些纠纷的核心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字库文件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基本没有争议。一般而言,字库中相关字体是在字型原稿的基础上,由其制作人员人工调整后使用Truetype指令,将设计好的字型用特定的数字函数描述其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对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后,编码成Truetype字库。字库的开发过程可以明确的体现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
字库中的单字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则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分类中,字库中的单字最有可能被划入美术作品的类型中。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要判断相关单字是否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能够体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进一步则是其能否体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审美意义。具体而言,相关单字在除去公有领域内长期使用的基础字形后,如果仍能体现独属于权利人的取舍、选择、判断,则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本周荐案,我们一起关注字库字体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汉仪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子盟公司)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①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子盟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行为;
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子盟公司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7万元;
三、驳回汉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①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412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897号民事判决书。
03 司法裁判
(一)基本案情:
王某、周某某、闫某是涉案“新蒂下午茶体”的原著作权人,2016年11月1日,其分别向汉仪公司出具《著作权转让证明》(以下简称《转让证明》),将包括“新蒂下午茶体”在内的8种字体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美术作品、汇编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永久地转让给汉仪公司。
2016年9月1日,原著作权人作为甲方与乙方子盟公司签订《新蒂字体授权使用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授权期限内为包括“新蒂下午茶体”在内的字体在授权的手机平台,将字体作为移动设备界面装饰、替换系统字体为目的的唯一发布者,授权手机平台包括:酷派手机应用平台、小米手机应用平台、OPPO手机应用平台、华为手机应用平台、魅族手机应用平台、vivo手机应用平台、金立手机应用平台、乐视手机应用平台以及使用“阿里云OS(YunOS)”的手机应用平台,授权期间为自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个人用户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在该等平台取得字体后,不作为商业用途。被授权人有权根据移动终端应用平台的技术要求等因素,适当修改字体文件,如被授权人发布经修改的上述字体作品,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问题、著作权问题,著作权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王某曾出具说明,其中载有:作为多年从事字体设计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对字体根据移动客户端要求进行适当修改时,是指调整字体的行距宽窄、粗细、字符间距等,以适应高分辨率小尺寸移动设备的显示要求。
后子盟公司在“新蒂下午茶体”添加了点缀性元素进行修饰形成了 “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繁星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新蒂下午茶加粗体”四种字体并发布于小米、OPPO、华为荣耀、vivo、魅族、金立、乐视七个手机应用平台供用户下载使用。基于此,汉仪公司认为子盟公司侵害了其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发出《通知函》,但是,子盟公司仍在涉案平台提供“新蒂下午茶体”的下载服务。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新蒂下午茶体”是字体设计人员创作出的具有统一艺术设计风格的字体,呈现出不同于公有领域字体的书写风格,融入了字体设计人员对字体美感的把握和对设计形态的取舍,体现了设计人员的个性化风格,具有独创性,属于有一定审美意义的字体,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关于子盟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权,法院认为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行使改编权所形成的改编作品,是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对原有表达加以发展变化而形成的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本案中,将被诉字体“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繁星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与“新蒂下午茶体”进行比对可知,上述三种被诉字体是在“新蒂下午茶体”原有的字形风格和样式基础上进行再设计,通过添加特定、风格统一的图案元素进行美化,既保留了“新蒂下午茶体”的基本表达,同时又在部分单字的特定位置添加相应图案、元素进行装饰,融入了新的字体创作表达风格,故该三种被诉字体在元素添加位置及数量、点缀图案选择等设计方面都体现了字体设计者的独特选择与审美判断,构成了对“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
虽三种被诉字体中涉及添加桃心元素、星星元素、音乐符号及五线谱元素的汉字字数占比不高,但一方面,限于汉字基本构造特点,对字体的美化修饰空间较小,在进行字体改编时,使用何种表达来进行点缀及修饰、哪些单字适合融入相关装饰元素以及具体每一个单字应选择哪个部分可融入相关装饰元素,使得字体呈现不同的风格,均体现了设计者个性化的表达;另一方面,本案中涉及添加相关元素的汉字均为字库中日常交流使用频率较高的汉字,使三种被诉字体在日常使用中已经能够达到突出被诉字体独创性特点的效果,呈现出不同于“新蒂下午茶体”的风格和样式。
至于“新蒂下午茶加粗体”,法院认为,该字体仅是“新蒂下午茶体”的加粗版,其变化主要体现在笔画的粗细上,未在“新蒂下午茶体”基本表达之上融入其他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未形成新的作品,故不构成对“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子盟公司仅有权根据移动端应用平台的技术要求等原因,适当修改字体文件,此种修改应理解为为适应移动应用平台操作系统、分辨率等客观技术条件不同的情况作出的对字体文件技术上的调整,并不涉及对相关字体添加图案、元素,更未涉及对字体风格、表达等方面进行改编之授权。
子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新蒂下午茶体”改编成“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繁星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三种被诉字体,侵害了汉仪公司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改编权。同时,子盟公司将该三种被诉字体发布于涉案平台,使公众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三种被诉字体,侵害了汉仪公司就“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审法院认为,“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繁星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是在“新蒂下午茶体”原有的字形风格和样式基础上进行再设计,通过添加特定、风格统一的图案元素进行美化,既保留了“新蒂下午茶体”的基本表达,同时又在部分单字的特定位置添加相应图案、元素进行装饰,融入了新的字体创作表达风格,故该三种被诉字体在元素添加位置及数量、点缀图案选择等设计方面都体现了字体设计者的独特选择与审美判断,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三种被诉字体构成了对“新蒂下午茶体”的改编的认定是正确。
04 理论荟萃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字体字库技术的应用逐渐普及,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涉字库著作权纠纷中存在两种可能的权利客体:一是字体字库所对应的字库文件;二是通过调用字库文件运行而产生的汉字。
就字库文件属于计算机软件而言,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没有很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亦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②中指出“诉争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②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就调用字库文件运行而产生的单个汉字字体而言,其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认为:“方正字以及类似的美术字、印刷体字的制造,是工匠的技能,无需创造。……按照创造与劳动的区分理论,创造成果依法应当获得知识产权,劳动成果则无法获得知识产权。方正字,以及与方正字类同成果的产品性、工具性是不言而喻的。”③也即字库中的汉字因不具备创造性而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大连理工大学陶鑫良教授则则认为字库中的字体有可能作为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并指出 “因为汉字各单字之间字形繁简、笔画多少的不同,同一中文印刷字体的具独创性的字形风格与字形特征也并不是都能在每一个单字字形上充分体现出来的 ;其单字中笔画较多者往往能够充分体现该中文印刷字体具独创性的特定风格,容易具备独创性并因此构成美术作品 ;其单字中笔画较少者常常不足以体现该中文印刷字体具独创性的特定风格,因而可能不具备独创性从而不构成美术作品” 。④在前述两种观点的基础上,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陈芳华法官认为根据汉字独有的文化传统及字库行业的发展需求,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台湾的做法,适用现有著作权法体系给予字库单字著作权保护,但应当采取折衷主义的保护标准,“即因字库字体同时兼具审美性与实用工具性的双重属性,故只有体现较高独特的审美,并能够与已有字体明确区分开来的字库单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这意味着对字库字体独创性的要求,应当显著高于一般作品”。⑤
③ 刘春田:《评方正公司诉宝洁倩体字侵权案:论方正"倩体字"的非艺术性》,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5期。
④ 陶鑫良:《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字库与软件的著作权辨析》,载《中国版权》2011年第4期,第22页。
⑤ 陈芳华:《中文字库单字的著作权保护》,载微信公众号“江苏高院”,2015年7月7日。
05 案件扩展速览
案例一: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微软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易中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保护的是其1995年的中易字库,该字库包含符合GB13000.1/GBK标准的宋体和黑体两副字库,各有两万一千多个字符。由于宋体和黑体为常见字体,中易字库中每个单字的表达与公有领域中长期使用的宋体和黑体的表达难以产生普通人能够识别的差异,因此即使中易字库中的单字经过了一定的设计、体现了一定的劳动,也由于其不能与公有领域相区分,而不具有独创性。
中易字库中的单个汉字不具有独创性,为使其中汉字之间的显示效果相协调而进行的调整也仍然未改变每个汉字的基本表现,而所谓字库整体的风格又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畴,字库中的汉字排列顺序又是由国家标准所确定的,不存在选择排列的空间,因此中易中标公司关于中易字库在整体上构成汇编作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中易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作为字库的计算机软件通常是由每个汉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和显示控制指令序列组成,其中每个汉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包括由指令和参数组成的、表示汉字轮廓信息的指令序列。在中易字库中每个汉字不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其数字化表达,即表达汉字轮廓信息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也没有独创性。显示控制指令序列是为了优化汉字的显示效果而设计,其表达方式根据程序设计人的不同而体现不同的个性。因此,包括显示控制指令序列的中易字库具有独创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鉴于字库字体本身同时兼具审美与实用工具的双重特性,字库字体创作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计算机使用汉字的需要,因此,字库字体属于作品性和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的要求,亦即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一般的美术字如果系手工独立完成,即应认定为独创性美术作品,而字库字体的独创性要求则不能等同于一般美术字。且对运行字库软件输出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逐一进行判断。如果字库单字的保护标准确定得较低,有可能很难将其与已有字体区分,造成混乱状况,防碍公众对已有字体工具的正常使用,阻碍对文化的传播。故只有体现较高独特审美,并能够与已有字体明确区分开来的字库单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字库整体是字型原稿经数字化处理后由人工或计算机根据字型原稿的风格结合汉字组合规律拼合而成,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存在。字库中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相关数据及构建指令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及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因此,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非简单的单字字型的汇编合集。
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三: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跃兴旺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⑧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不能因为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具有工业用途而否认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可版权性,但对于特定单字能否具有著作权,则应当按照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本案中,方正平和体字库单字与传统隶书及现有公知领域的其他字体相比,具有鲜明的独特的形体外观,方正平和体单字“自”“然”“之”“子”在笔画、结构等方面均较好的展现了方正平和体字的设计风格,字体凝正而稳健、风格优雅而有韵味。跃兴旺公司选择使用了方正平和体而并没有选用公有领域的楷、宋、黑等字体即也恰恰体现了方正平和体单字“自”“然”“之”“子”所具有的审美价值。
⑧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33号民事判决书。
字库字体虽好,也要谨慎使用
作者:雷蕾来源:TA娱乐法

01 韬安荐案语 字库文件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字库单字能否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则要在个案中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判断重点是是否满足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