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指导案例89号
案例名称:“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点
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基本案情
原告“北雁云依”出生于2009年1月25日,其父亲名为吕晓峰,母亲名为张瑞峥。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吕晓峰、张瑞峥夫妇二人决定给爱女起名为“北雁云依”,并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2009年2月,吕晓峰前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因吕晓峰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被告燕山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案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该案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事由消除后,该案于2015年4月21日恢复审理。
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2010)历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姓名是每个自然人的特定名称符号,不仅构成了自然人社会交往的前提,也是社会管理的手段。当今社会,个性解放和意志自由成为时代潮流,姓名选择自由与社会管理、传统文化价值之间的冲突即是一种体现。89号指导案例的焦点问题即为姓氏选择自由与社会管理之间的冲突,并由此导致我国民事领域的第一个立法解释的诞生。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主要是对《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和《婚姻法》第22条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争议。法院认为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遂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并将此法律适用问题,经济南市中院、山东省高院层报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接报后,直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两个法律条款进行立法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该立法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对于上述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有三点理由:首先,公民行使姓名权,除依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和《婚姻法》第22条外,还应该遵守《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姓氏选择问题,体现着血缘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随母姓,符合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第三,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本案不存在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或者选取法定扶养人以外的扶养人姓氏的情形,案件的焦点就在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吕晓峰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通常情况下,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行为,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本案中,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的情形,不应给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生效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失效。但该立法解释确定的原则被《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和一千零一十五条所吸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
作者:段飒来源:稼轩律师

最高法行政指导案例89号 案例名称:“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点 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