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中的高楼迅速拔地而起,随之而来的还有屡禁不止的“高空抛物”现象,近年来,全国各地已经发生多起因高空抛物行为致人受伤、死亡的案件,造成财产损失的更是屡见不鲜,高空抛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001-2021“高空抛物”案件数量
近年来,高空抛物现象呈现出日见增多的情形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2021年11月25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胡某某高空抛物一案,经审理,海沧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这是厦门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一、案例简介
2021年6月22日、7月14日及9月26日,胡某某(家住33楼)先后三次将塑料儿童护栏、瓷盘、红酒瓶、纸尿裤等从33层自家窗户抛出,致酒瓶碎片、陶瓷碎片散落在小区公共走道和绿化带里。
海沧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高空抛物之高度的认定
高空即较高的空间。但“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具有明显的模糊性、相对性。在对高空抛物罪的认定中,多高的空间才能被认定为“高空”引发了人们的的深刻思考和广泛讨论。截止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高空”的具体高度作出明确的规定。
2021年8月17日,《检察日报》刊文《如何确定高空抛物的高空标准》中指出,综合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高空抛物的高空应当是从一层建筑物顶上以上的高度或者其他与之相当的高度抛掷物品,且高空的起点不应当是地平面,而应当是坠落的平面,同时高空抛物的落点应当是公共生活区域。至于高空的高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采用的是“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的表述,因此采用建筑物的层高作为高空的高度标准显得较为合理,根据2011年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0m”,高空的高度应当是一层建筑物的高度(约2.8米)或者与之相当的高度以上的高度。
该文不仅对一般情形下的“高空标准”做出了阐述,还对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形的高空抛物行为认定的司法适用做出了介绍,以下笔者对该文观点进行摘录学习。
第一,由地面向上抛掷物品不属于高空抛掷物品。从高度上看,由地面向上抛掷的高度完全可以达到上述高空的高度要求。但从高空抛物罪的刑法规定角度看,由地面向上抛掷不应当认定为高空抛物。这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表述,其表达的基本意思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往下抛掷,即由上往下,不包括由下向上抛掷;同时,该规定也是为了遏制人们觉得高空抛物不容易被发现、容易逃避责任的心理。这些都是由地面向上抛掷物品所不具有的。
第二,平行高度抛掷物品不属于高空抛掷物品,但前提是物品没有坠落。这里的平行高度是在一定的高度向另一个差不多相同的高度抛掷物品。例如,行为人住八楼,向同住八楼的邻居阳台抛掷物品,这种物品移动反映的是平面横向动能而非纵向动能,不能认定为高空抛物。但如果被抛掷的物品不慎坠落,则有可能构成高空抛物,因为行为人在平行高度抛掷物品对物品坠落的可能性应有高度认识,主观上具有放任的心理,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由地面向下抛掷物品可构成高空抛物,但前提是地面以下属于公共场所。高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对比的基点并不一定是地面,而应是坠落的平面。现代城市中很多商场都有地下层,且很多地下层还被用经营,属于公共场所;一些深坑里也可能住人或者进行生产作业。从扰乱公共秩序的角度看,在这些场所的地面向下抛掷物品同样会造成公共秩序的扰乱,且并不违背高空的本意。因此,无论是从商场负一层向负二层还是负三层抛掷物品,只要下面是公共场所,其行为会造成公共秩序的扰乱,就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高空抛物行为。
三、高空抛物罪之情节严重的认定
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情节严重”进行具体规定时,应当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成为司法机关在高空抛物罪审理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品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对“情节严重”进行把握。具体而言,“情节严重”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1.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方面来讲,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1)故意高空掷物的;
(2)多次实施的;
(3)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4)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2.从行为人实施抛物行为的场合及危险程度来讲,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1)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2)抛掷重物、锐器、腐蚀物、毒害物、高温液体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从行为人实施抛物行为所造成损失(危害)的大小来讲,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1)导致他人轻微伤或数额较大财产损失的;
(2)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3)造成人身伤亡的和重大财物损失的(可能竞合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四、因高空抛物受伤如何维权?
1、及时报警。
当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因高空抛物而受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因为受害人可能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身份,可以要求公安及时到达现场,借助公安机关的公权力查清责任人,并侦查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2、积极治疗。
高空抛物行为的杀伤力极大,受害人受伤部位若在脑部,可能一时未见皮外伤,实则脑中已发生出血症状,故遭受高空抛物的受害人,应当及时到医院接受检查,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应当注意保留院方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住院费、医药费等票据。
3、伤情鉴定。
受伤严重时,受害人可以申请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
4、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高空抛物的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尽到安保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
故受害人在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1、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高空抛物的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由于我国行政法规尚未就“高空抛物”作出明确详尽规定,故公安机关在查明故意实施高空抛洒物体人员的真实身份后,一般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寻衅滋事”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处罚措施主要为行政拘留和罚款。
3、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中的高楼迅速拔地而起,随之而来的还有屡禁不止的“高空抛物”现象,近年来,全国各地已经发生多起因高空抛物行为致人受伤、死亡的案件,造成财产损失的更是屡见不鲜,高空抛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001-2021“高空抛物”案件数量
近年来,高空抛物现象呈现出日见增多的情形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2021年11月25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胡某某高空抛物一案,经审理,海沧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这是厦门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一、案例简介
2021年6月22日、7月14日及9月26日,胡某某(家住33楼)先后三次将塑料儿童护栏、瓷盘、红酒瓶、纸尿裤等从33层自家窗户抛出,致酒瓶碎片、陶瓷碎片散落在小区公共走道和绿化带里。
海沧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高空抛物之高度的认定
高空即较高的空间。但“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具有明显的模糊性、相对性。在对高空抛物罪的认定中,多高的空间才能被认定为“高空”引发了人们的的深刻思考和广泛讨论。截止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高空”的具体高度作出明确的规定。
2021年8月17日,《检察日报》刊文《如何确定高空抛物的高空标准》中指出,综合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高空抛物的高空应当是从一层建筑物顶上以上的高度或者其他与之相当的高度抛掷物品,且高空的起点不应当是地平面,而应当是坠落的平面,同时高空抛物的落点应当是公共生活区域。至于高空的高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采用的是“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的表述,因此采用建筑物的层高作为高空的高度标准显得较为合理,根据2011年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0m”,高空的高度应当是一层建筑物的高度(约2.8米)或者与之相当的高度以上的高度。
该文不仅对一般情形下的“高空标准”做出了阐述,还对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形的高空抛物行为认定的司法适用做出了介绍,以下笔者对该文观点进行摘录学习。
第一,由地面向上抛掷物品不属于高空抛掷物品。从高度上看,由地面向上抛掷的高度完全可以达到上述高空的高度要求。但从高空抛物罪的刑法规定角度看,由地面向上抛掷不应当认定为高空抛物。这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表述,其表达的基本意思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往下抛掷,即由上往下,不包括由下向上抛掷;同时,该规定也是为了遏制人们觉得高空抛物不容易被发现、容易逃避责任的心理。这些都是由地面向上抛掷物品所不具有的。
第二,平行高度抛掷物品不属于高空抛掷物品,但前提是物品没有坠落。这里的平行高度是在一定的高度向另一个差不多相同的高度抛掷物品。例如,行为人住八楼,向同住八楼的邻居阳台抛掷物品,这种物品移动反映的是平面横向动能而非纵向动能,不能认定为高空抛物。但如果被抛掷的物品不慎坠落,则有可能构成高空抛物,因为行为人在平行高度抛掷物品对物品坠落的可能性应有高度认识,主观上具有放任的心理,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由地面向下抛掷物品可构成高空抛物,但前提是地面以下属于公共场所。高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对比的基点并不一定是地面,而应是坠落的平面。现代城市中很多商场都有地下层,且很多地下层还被用经营,属于公共场所;一些深坑里也可能住人或者进行生产作业。从扰乱公共秩序的角度看,在这些场所的地面向下抛掷物品同样会造成公共秩序的扰乱,且并不违背高空的本意。因此,无论是从商场负一层向负二层还是负三层抛掷物品,只要下面是公共场所,其行为会造成公共秩序的扰乱,就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高空抛物行为。
三、高空抛物罪之情节严重的认定
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情节严重”进行具体规定时,应当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成为司法机关在高空抛物罪审理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品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对“情节严重”进行把握。具体而言,“情节严重”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1.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方面来讲,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1)故意高空掷物的;
(2)多次实施的;
(3)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4)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2.从行为人实施抛物行为的场合及危险程度来讲,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1)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2)抛掷重物、锐器、腐蚀物、毒害物、高温液体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从行为人实施抛物行为所造成损失(危害)的大小来讲,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1)导致他人轻微伤或数额较大财产损失的;
(2)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3)造成人身伤亡的和重大财物损失的(可能竞合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四、因高空抛物受伤如何维权?
1、及时报警。
当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因高空抛物而受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因为受害人可能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身份,可以要求公安及时到达现场,借助公安机关的公权力查清责任人,并侦查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2、积极治疗。
高空抛物行为的杀伤力极大,受害人受伤部位若在脑部,可能一时未见皮外伤,实则脑中已发生出血症状,故遭受高空抛物的受害人,应当及时到医院接受检查,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应当注意保留院方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住院费、医药费等票据。
3、伤情鉴定。
受伤严重时,受害人可以申请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
4、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高空抛物的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尽到安保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
故受害人在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1、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高空抛物的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由于我国行政法规尚未就“高空抛物”作出明确详尽规定,故公安机关在查明故意实施高空抛洒物体人员的真实身份后,一般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寻衅滋事”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处罚措施主要为行政拘留和罚款。
3、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