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敲诈勒索罪与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有勒索财物的行为,都是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两罪有着明显的区别,即两罪在法益、犯罪对象、表现形式上均有所不同。司法实践中,因上述两罪的定性和界限问题常常发生争议,尤其是利用哄骗儿童的方式勒索财物的行为的定性问题。本期法信小编梳理与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相关的案例、观点及法律,供读者参阅。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信 · 相关案例
1.行为人以拐骗儿童的方式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的,构成绑架罪——张某绑架案
案例要旨: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很多情况下都具有索财的目的,但行为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的方式包括暴力、威胁等,但不包括拐骗。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并利用监护人担心儿童安危而索要财物以换取人质的,属于典型的绑架行为,敲诈勒索是单纯的索财,即使有暴力其程度也达不到致人不能反抗的境地,其主要是利用暴力、威胁手段以达到索财的目的,侧重点不在于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且没有以人换财物或利益的行为方式。
来源:辽宁省法院网站 2012.9.3
2.利用被害人年幼将其哄骗至外地继而敲诈其家属钱财的,可成立敲诈勒索罪——张舒娟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区别勒索型绑架罪还是诱拐型的敲诈勒索罪,关键就是要确定被告人是否真正绑架了被害人,也即其行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是否严重危及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对于利用被害人年幼将其骗至外地勒索财物,并没有采用危及被害人生命、身体健康,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挟持手段,致被害人无力反抗,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县)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56辑)
3.以要挟犯罪分子交钱的方式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吕玄富等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敲诈勒索罪的要挟方式往往利用被害人害怕的心理,一般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行为人因对抢劫“摩的”犯罪分子的愤恨而限制其人身自由,基于犯罪分子有抢劫犯罪行为,怕送派出所被“判刑”的恐惧心理,以“如不交钱就送派出所”相要挟,迫使犯罪分子写出家庭地址、家庭成员姓名,以此威胁犯罪分子的亲属的行为,其要挟内容使被害人害怕,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案号:(2001)金堂刑初字第223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4.以怀疑他人与其妻通奸为由,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等手段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数额巨大的,成立敲诈勒索罪——叶清益绑架案
案例要旨:区分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应当从案件的细节入手。绑架的暴力行为是为了达到劫持或者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目的,而对于以被害人破坏家庭、霸占其妻为由的殴打行为,显然无劫持之目的;同时抢劫行为呈现出秘密性,具有预谋与策划的过程,这是敲诈勒索所不具备的,本案从发生之时至将被害人扭送到派出所均是在多人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与绑架罪的预谋、策划显然是完全不同的,与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的特征是截然不同的。综合上述两点,对于以怀疑他人与其妻通奸为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等手段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数额巨大的,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号:(2001)厦刑终字第188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法信 · 专家观点
1.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应从客体和行为方式两个视角来考虑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有勒索财物的行为,都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两罪存在相似之处。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次才是人身权,所以敲诈勒索罪在刑法分类上属于侵犯财产罪;而绑架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次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而在刑法分类上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2)犯罪表现形式不同。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a)敲诈勒索罪以敲诈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为主要方式,不实施绑架行为;绑架罪则主要是通过绑架人质的手段逼迫他人交出财物。(b)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是采用轻微的暴力或者非暴力,对于被威胁者来说压力相对较轻;而绑架罪则是以杀害、伤害人质相威胁,具有加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对于被威胁者来说压力较大。(c)敲诈勒索罪是直接从被害人手中取得财物,而绑架罪则是从被绑架的人质亲友或所在组织处取得财物。
(摘自《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定罪量刑标准通解》,刘方、单民、沈宏伟著,法律出版社2012年出版)
2.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可以从法益、客观要件及行为对象方面加以区别,其中对被害人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是否达到实力控制或使第三人对被害人产生生命与身体安全方面的担忧是两罪加以区别的关键
绑架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他人进行实力控制作为人质,并利用第三人对被绑架者生命、身体安全的担忧,而向后者提出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从绑架罪既侵犯被绑架者的生命与身体安全,又侵害第三人的意思自决权的前提出发,宜认为绑架罪是复行为犯,即除了基于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目的而实施的实力控制行为(即绑架行为或劫持人质行为)之外,还需同时具备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财物要求或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绑架罪存在两种类型: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二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前一类型因同样涉及勒索财物,故可能与敲诈勒索罪相混,后一类型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敲诈勒索罪与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其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都是利用财物处分人的恐惧、担忧心理而获得财物。两罪之间的区别在于:(1)法益上存在差别。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主要法益是他人的财产利益,而绑架罪所侵犯的主要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权益(包括被绑架者的生命、身体安全与第三人的意思自由权)。(2)客观要件不同。敲诈勒索罪是以恐吓行为为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而绑架罪则是通过劫持人质的方式,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全的担忧索要财物。(3)索取财物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中,勒索财物的要求是向被恐吓者提出,而绑架罪中,勒索财物的要求乃是向与人质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提出。
基于此,行为人以限制或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为手段,而向该人直接提出勒索财物要求的,或者虽是向第三人提出财物要求,但未利用第三人对前者生命与身体安全方面的担忧的,不可能成立绑架罪,视情况成立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与此同时,以人质被绑架为名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财物要求的,究竟成立敲诈勒索罪还是绑架罪,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对所声称的人质实施了实力控制,也即是否存在劫持人质的行为。
(摘自《刑法各论精释》,陈兴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利用哄骗儿童的方式勒索财物行为的司法认定
作者:山东高法来源:山东高法

导读:敲诈勒索罪与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有勒索财物的行为,都是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两罪有着明显的区别,即两罪在法益、犯罪对象、表现形式上均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