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6月7日下午3时,夏教社区民警中队民警向治安调解室移交了当天上午发生的某网约车公司与其合作司机之间的纠纷。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随后认真倾听起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诉求。
案情回顾
佛山市玖隆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殷先生在2021年5月24日签订《网约车合作协议》,殷先生用佛山市玖隆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吉利牌汽车(粤EXXXX1)做网约车司机,并交付押金8000元。
2021年6月7日9时,在桂城平洲石龙北路星尚创业园,因为佛山市玖隆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吉利牌汽车(粤EXXXX1)存在问题,到指定的4S店维修,但4S店无法维修好,殷先生到佛山市玖隆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要求解除合约,双方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殷先生搬卸了办公室里的电脑空调。公司员工报警求助。
调解经过
佛山市玖隆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安排员工邱先生与殷先生进行协商。在倾听完双方的情况和诉求之后,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围绕着双方合作协议里面的条款。《网约车合作协议》条款约定,殷先生使用佛山市玖隆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车做网约车司机,合作期限为6个月,关于车费收入,公司与殷先生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分配,而汽车的维修费用则由佛山市玖隆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
殷先生表示经过上述事件后认为玖隆公司毫无合作诚意,要与公司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公司退还全部押金8000元。而佛山市玖隆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邱先生如果殷先生要解除合作协议,依据合作协议条款,公司是可以根据剩余未履行的合作期限扣除部分押金。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押金问题发生了争议。而调解员则认为双方协议可以继续履行,只需公司给出一个合适的方案即可。在调解员劝说下,邱先生和公司沟通后表示可以提供另外一辆汽车供殷先生使用,按照相应比例免除吉利牌汽车(粤EXXXX1)维修期间的抽成,并且维修天数超过3天,每超1天就对殷先生补贴100元。
经过调解员一番劝说后,殷先生同意邱先生给出的方案,与邱先生达成初步调解意向,但双方就合作协议约定的收入分配模式仍存在争议。邱先生表示仍需公司负责人张先生进一步跟进处理,并签署相关调解文书。因此,佛山市玖隆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殷先生的纠纷还要第二次调解。之后,佛山市玖隆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交付另外一辆吉利牌汽车(粤EXXXX2)供殷先生使用。
2021年7月1日,佛山市玖隆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先生与殷先生来到调解室进行第二次调解。从合作协议里的收入分配模式得知,公司要求每月业务收入达到8500元并从中抽成4000元,超出4000元部分归殷先生,而调解员看了双方合作协议,指出了协议里收入分配模式并没有规定当月业务收入额低于8500元的情形该如何分配。
因此,殷先生认为受疫情防控、客源等因素影响,自己每天跑车都无法保证每个月车费收入能达到8500元,收入不稳定的状况下,公司每月都固定抽成4000元,该收入分配模式对其不公平。而张先生默认了殷先生的说法,并表示如果殷先生当月车费收入低于4000元,全部月车费收入归公司所有,殷先生分配不到相应款项。所以,双方就收入分配模式发生严重争议,甚至引发激烈争吵。
调解员连忙制止双方的争吵行为,并拉开双方对二人进行单独调解。调解员跟殷先生单独调解后,其本意仍是想与公司解除合作协议,只要求公司退还全部押金8000元,放弃之前协商好的但还没有给付的补贴。而后调解员与张先生单独调解,张先生也不想耗费时间精力处理此纠纷了,要求殷先生归还车辆,同意退还全部押金8000元。最终,佛山市玖隆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殷先生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01、佛山市玖隆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殷先生解除《网约车合作协议》,佛山市玖隆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只需向殷先生退还押金8000元,无需支付其他费用。
02、殷先生收到押金8000元后,向佛山市玖隆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交还吉利牌汽车(粤EXXXX1),以及押金收据、《网约车合作协议》等材料。
案例点评
本案经过两次调解,双方争论绕了一圈后还是回到殷先生最初的诉求,甚至殷先生揪着合作协议的收入分配模式与公司负责人张先生争吵,我们也不难看出,殷先生运用这些手段提出解除协议、让公司退还全部押金的诉求,通过调解、双方自愿协商,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网约车合作协议纠纷
作者:邓志楚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在2021年6月7日下午3时,夏教社区民警中队民警向治安调解室移交了当天上午发生的某网约车公司与其合作司机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