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借你的健康码用一下吗?” “你看这装牢饭的碗,又大又圆”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7月29日,一64岁老太在扬州孙庄新村被公安人员逮捕,该老太于21日由南京江宁区乘大巴来扬州,27日因发热前往医院就诊,核酸检测结果为初筛可疑阳性,后经市疾控中心复核为阳性。

7月29日,一64岁老太在扬州孙庄新村被公安人员逮捕,该老太于21日由南京江宁区乘大巴来扬州,27日因发热前往医院就诊,核酸检测结果为初筛可疑阳性,后经市疾控中心复核为阳性。
从南京归来时,老太已知本人健康码已是黄色预警,但其借用了他人的绿色健康码,在棋牌室、商场等人员密集处游玩直至27日发热就诊。
那么,“借绿码”合法么?“借绿码”不只是违法,而是犯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明确要求各地落实“健康码”全国互认、一码通行。故使用“健康码”为预防、控制新冠肺炎措施。
若明知自己为“黄码”,通过借用他人“绿码”绕过各地检查,并引起新冠肺炎传播将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为这就完了么?
将自己的“绿码”借给他人,若引起新冠肺炎传播也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共犯,所以牢牢握住自己的“绿码”,千万不要借给他人。更严重的是:
根据法律法规,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将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如果新闻中的老太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将会对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更不要说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认真遵守国家的防疫措施。切记不可借他人“绿码”,也不能将自己的“绿码”借给他人。
附:本文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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