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小师妹接到了一个朋友的咨询,她与男朋友快结婚了,两家人正在商量买婚房的事情。在商量的过程中,男方家提出愿意出房款的50%,女方家考虑到女儿已是二套房,首付比例与贷款利率都比较高,也想帮着女儿把剩下的50%一次性付清。但是女方家又担心将来女儿在婚姻中吃亏,于是提出要求男方跟自己女儿在婚后签订一份协议并做公证,约定若将来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双方离婚,婚房归女方所有。女儿和男朋友都有些为难,也不知道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特地来问小师妹。
这样的协议通常被我们称为“忠诚协议”,常见的有“如果出轨导致离婚,过错方净身出户”、“如果出轨导致离婚,过错方必须赔偿无过错方青春损失费XX万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中对忠诚协议曾有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该条款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最终被删去了。
目前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与执行,在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标准。
有观点认为,忠诚协议限制了一方的人身自由,违背了宪法的基本精神,应属无效协议;
还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忠诚协议是夫妻忠诚义务的具象化,如签订时不存在受欺诈、受胁迫等情况,忠诚协议应属合法有效的协议,且具有可执行力;
另有观点认为,忠诚协议虽属合法有效的协议,但考虑在依忠诚协议主张赔偿时举证(诸如捉奸、偷拍等)带来的负面社会效果,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小师妹认同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首先,忠诚协议并不是一种身份协议,并未对一方离婚的权利进行限制,只是违约方需要为离婚付出一定的代价。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也很少有人会因为财产或者赔偿金而选择不离婚。
其次,忠诚协议一般都是夫妻双方自愿承诺并签署,属于意思自治,夫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协议是应当对自己承诺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能力。且忠诚协议既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立法本意,也符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如签署忠诚协议时不存在受欺诈、受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应为合法有效的协议。
再次,忠诚协议需要具有一定的执行力。考虑到离婚时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恶化、破裂,仅靠当事人自愿履行,那忠诚协议多半成了一纸空文,就像歌里唱的一样“太美的承诺因为太年轻”。如因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诉讼,另一方要求在离婚时履行忠诚协议中的赔偿条款,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然,像“净身出户”这样的过高的赔偿要求,法院也应当进行调整,以保障过错方的基本权益。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倾向于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支持一定赔偿。
最后小师妹想要跟大家说,忠诚协议并不是婚姻的保险,婚姻最终还是需要双方共同经营,相互扶持才能走到最后。
忠诚协议的效力
作者:婚姻家事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前几天小师妹接到了一个朋友的咨询,她与男朋友快结婚了,两家人正在商量买婚房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