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借钱给别人,法院会认定无效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年来,民间借贷活动迅猛发展,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资金融通作用,但同时也伴随出现诸多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问题,如无放贷资质的个人非法放贷、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后转贷、从银行套取贷款后转贷等。

近年来,民间借贷活动迅猛发展,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资金融通作用,但同时也伴随出现诸多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问题,如无放贷资质的个人非法放贷、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后转贷、从银行套取贷款后转贷等。而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就是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转贷,这种做法是否可行?让我们来看看法院的判例。
基本案情
自2018年12月12日始,魏某陆续从李某某处借款,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及现金交付的方式将借款给付魏某,后经结算魏某给李某某出具借条,借条上写明:今因工地资金周转需要,特向李某某借现金叁拾伍万元整,其中贰拾万元银行贷款利息(每年壹万玖)照付直到还清为止。李某某自述其共计向被告借款35万元的款项来源为:其中有20万元银行贷款,8万元网上贷款平台贷款,7万元是信用卡套现。(2021)苏0324民初5349号
裁判结果
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借款35万元,均系通过银行贷款或通过贷款平台及信用卡借款套取资金转借给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虽然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将35万元借款返还给原告。因双方借款合同无效,因此原告请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贷给他人即使不是为了牟利亦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为出借人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非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因此,原告以向被告出借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的形式向被告出借借款的民间借贷合意无效。
若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那借款时约定的利息能否被支持呢?
这一点在司法判例中是存在不同观点的。有的判例认为以银行贷款转贷的行为是无效的,据此,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有的判例则认为关于原告主张以信用卡出借款项的利息,因原告出借信用卡的行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对借贷合意无效负有过错,故不予支持。因此在被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时,约定的利息也有可能面临无法得到支持的情况。
律 师 建 议
在此提醒大家向他人出借借款时应当量力而行,可以将自己的自有资金出借给他人,切勿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非法转贷行为很可能会给自身造成利益损失,因实际用款人无力还款,导致借款人可能被金融机构诉至法院,因此背上巨额债务,还可能因无力偿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若想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进行牟利,更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因为套取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获利数额较大(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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