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2022年3月17日,国际法院作出了有关乌克兰情势的临时措施指令,要求俄罗斯立即停止自2022年2月24日开始的军事行动。乌克兰与俄罗斯间的司法交锋是怎么回事?应当如何看待国际法院的临时措施指令?抛开乌克兰情势的政治因素,让我们从法律角度聊聊国际法院指令的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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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院是权威的政府间国际机构,但不是“最高国际司法机关”
▶ 临时措施是国际法院为保全权利指令的暂时性措施,以必要和“初步管辖权”为前提,与案件实体裁判没有必然关联
▶ 就乌克兰的诉请而言,国际法院取得“初步管辖权”尚算合理
▶ 国际法院指令临时措施有放任权利滥用之嫌
一、国际法院是权威的政府间国际机构,但不是“最高国际司法机关”
国际法院虽然权威,但其诉讼管辖权源自当事国同意,不是国际社会的“中央司法机关”,也不具有高于国家或其他国际组织(机构)的地位。
就其机构规格和广泛的认可性及其法官的任职资格而言,国际法院在国际关系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毋庸置疑。不同于为某仲裁闹剧提供秘书服务的常设仲裁法院,国际法院可是货真价实的联合国司法机关,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其余为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国际法院依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成立,其前身是1922年成立的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依《国际法院规约》运行,所有的联合国会员国都是规约的缔约方(现有193个会员国)。国际法院由15位法官组成,其选任需要同时获得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的绝对多数同意,并且任两位法官不能来自同一国。法官候选者须具有各本国最高司法职位资格或为公认的国际法学家。现任法官分别来中、美、俄、法、德、日、印度、巴西、黎巴嫩等国。
国际法院虽被普遍地认可,但它并没有当然的、普遍性的管辖权。国际法院具有咨询管辖权和诉讼管辖权。对于诉讼案件,管辖应取得案件中所有当事国的同意。这包括三种情形,其一是当事国共同同意将已存在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其二是在《联合国宪章》或者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特定事件(通常是条款的解释或适用争端)由国际法院管辖,若一国接受了该规定的约束,那么当符合规定的争端被提交国际法院时,该国不能拒绝;其三是一国事先就有关条约解释、国际法问题、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及赔偿这四类事项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作出声明。在这三种情形之外,无论一个案件多么严重或者影响广泛,国际法院都无权管辖该案诉讼。
国际法院虽然权威,但不具有凌驾国家或者其他国际组织(机构)的地位。国际组织是是国际合作的平台,类似欧盟这样由成员国让渡部分主权,而令组织实体具有超国家地位的国际组织非常罕见。联合国是国家间国际组织,不是其成员国的管理者,国际法院也不是国际社会的“中央司法机构”。同时,国际法院是单层级的,并没有下级法院。对于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包括联合国框架下的法庭比如前南问题专门法庭,地区性法庭比如欧盟法院,以及专门性国际法庭比如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并不管辖他们也不是他们的上诉机构。从这些意义上说,国际法院当不上“最高”之名。考虑到国际法院裁决的终局效力,其在某些方面发挥的作用确实与“最高法院”相类似,但将之称为最高法院是很不严谨的。
二、就乌克兰的诉请而言,国际法院取得“初步管辖权”尚算合理
从表面看,俄乌的主张及双方对《防惩灭种公约》第9条的接受,为国际法院对至少部分诉请确立管辖权提供了可能的基础,满足了指令临时措施的管辖权前提。
俄乌军事冲突开始以后,2月27日乌克兰以俄罗斯违反《防惩灭种公约》为由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出了指令临时措施的申请。
《防惩灭种公约》,全称为《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其文本于1948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目前有152个缔约方,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欧洲主要国家及乌克兰。《防惩灭种公约》第2条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了灭绝种族行为,直接实施灭种,或者预谋、公然煽动、意图以及共谋灭种都应被惩治。缔约方的主要义务包括在国内立法和司法中惩治灭种、为将灭种行为人移交司法(包括国际法庭)提供方便,缔约方也有权将灭种的有关情势提交联合国的主管机关以采取防惩措施。公约没有涉及使用武力方面的问题。
公约第2条
本公约内所称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a)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b)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e)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乌克兰向国际法院提出了六项诉请,包括要求裁决在卢甘斯克和顿涅茨克没有发生《防惩灭种公约》第2条定义的灭种行为、俄罗斯以防惩灭种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在《防惩灭种公约》下是非法的、俄罗斯应停止军事行动并赔偿损失等。乌克兰同时提出了包括俄罗斯立即停止军事行动、避免采取任何可能扩大争端的行动等临时措施申请。
临时措施是国际法院在认为紧急必要的情形下,指令当事国应予遵守以保全彼此权利的暂时性措施。临时措施的裁决与法院对案件实体部分的立场没有直接关联。指令临时措施的前提之一是国际法院对案件具有“初步管辖权”,即初步证明具有管辖权。通常只需要有一些初步的、表面的证据,证明法庭可以管辖并可以继续审理案件,即可满足要求。
公约第9条
缔约国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包括关于某一国家对于灭绝种族罪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的责任的争端,经争端一方的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
俄乌都是《防惩灭种公约》的缔约方并接受公约第9条的约束,所以国际法院对双方间有关公约理解和适用的案件有管辖权。乌克兰的诉请至少部分涉及《防惩灭种公约》下灭种行为的认定,可以认为关乎公约的理解与适用。而俄罗斯的官方言论中曾指控乌克兰违反《防惩灭种公约》,虽然这些指控与军事行动间的关系尚不确定,但至少能认为俄乌间对于某些行为是否符合《防惩灭种公约》的定义存在争议,即使争议相对于乌克兰的诉请可能只占很小一部分。
三、国际法院裁决临时措施有放任权利滥用之嫌
国际法院指令的临时措施已不限于《防惩灭种公约》理解和适用所能涵盖的范围,有放任乌克兰超管辖行使诉权的嫌疑,动摇了法治根基。
从前文列出的诉请可以看出,虽然乌克兰以《防惩灭种公约》为由提出诉请,但并未局限于公约框架下,而希望否定俄所有与灭种相关联的军事行动,乃至俄针对乌克兰的所有行动。
俄罗斯采取的军事行动与《防惩灭种公约》的关系是有疑问的。俄虽然指控乌克兰违反公约,但并未明确将公约援引为使用武力的依据,相反俄明确将《联合国宪章》第51条(自卫权)及国际习惯列为动武依据。在不直接援引《防惩灭种公约》,能否使用其中的内容界定灭种行为是个复杂问题(涉及国际习惯的证据以及条约在何种情况下发展为国际习惯),本文暂不讨论。但至少俄主张的动武依据明显超过了公约范围,并且公约未规定使用武力并不能反向推论出对灭种行为禁止使用武力。无论俄罗斯主张的依据是否成立,它们都超出了《防惩灭种公约》的范畴,进而超出了国际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范围。
就本案的管辖权限而言,国际法院无权解释《防惩灭种公约》之外的条约和国际习惯,也无权判定这些条约和习惯是否能成为双方行为的依据。即使国际法院在审理后最大限度地支持乌克兰的主张,也仅能就乌克兰未实施《防惩灭种公约》界定的灭种行为、俄罗斯不能以公约为依据动用武力、俄应停止所有以乌违反公约为由而采取的行动等作出裁决。至于在《防惩灭种公约》之外的行动(包括军事行动)是否有依据以及应否停止,并不是国际法院有权裁决的事项。
显然,国际法院指令的临时措施已经超过了其能够裁判的最大权限。对和平的向往并不是国际法院超越管辖权动摇法治根基的合理理由。正如国际法院在1999年南联盟相关案件中做的裁判,临时措施并非国际法院推动和平的唯一手段。
应当承认,国际司法机关难以摆脱国家间政治博弈的影响。同时,停止冲突恢复和平也确实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但作为权威和专业的司法机关,国际法院应尽可能忠实适用法律,并且避免成为政治博弈的工具。笔者认为,在俄乌有关种族灭绝的诉讼中,至少在法律上,国际法院当下指令的临时措施超过了终局裁决的可能范围,这样的指令是不够审慎的。
主要参考资料
1.《国际法(第三版)》,周忠海 主编
2.《国际法(第六版)》,[英]马尔科姆·N·肖 著
3.ICJ APPLICATION filed in the Registry of the Court on 26 February 2022,DISPUTE RELATING TO ALLEGATIONS OF GENOCIDE(UKRAINE v. RUSSIAN FEDERATION)
- ORDER of 16 MARCH 2022,ALLEGATIONS OF GENOCIDE UNDER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UKRAINE v. RUSSIAN FEDERATION),ICJ
5.DECLARATION OF JUDGE XUE, IC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