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8日,某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对某市政施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甲公司。招标文件发布后,乙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购买了标书、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了保证金。2016年8月31日,因市政项目规划有变,甲公司终止了该工程招标。经协商无果,乙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投标费标书购买费800元、投标文件编制费1万元、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等,法院支持了乙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本案中的招标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是甲公司邀请乙公司进行投标要约的意思表示。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还未构成合同关系,因此,甲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但乙公司购买了标书、提交保证金,并按照标书要求着手进行了投标的各项工作,即投标人已经对招标人产生了信赖利益,招标人不得随意撤销其招标文件或终止招标行为,否则,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违反《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当事人在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都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互负通知、保护、诚实等必要先合同义务,以维护交易的顺利进行。
另注意:除另有约定外,规划、政策等发生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免责事由。
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停止招标该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段彪永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8日,某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对某市政施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