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挂牵引车被撞,拖车费、施救费谁赔偿?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4日21时许,年先生驾驶小型客车沿某国道由北往南行驶,在某处会车时不慎驶入对向车道,与王先生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相撞,造成年先生及乘坐半挂牵引车的穆先生受伤、车辆受损。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4日21时许,年先生驾驶小型客车沿某国道由北往南行驶,在某处会车时不慎驶入对向车道,与王先生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相撞,造成年先生及乘坐半挂牵引车的穆先生受伤、车辆受损。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年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由于王先生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施救队从事故现场将车拖至交警队停车场。车辆需维修,维修厂又将车从交警队停车场拖至维修地点。王先生前后支付了施救费、拖车费、维修费等费用。该损失由谁承担?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律师团队接受王先生的委托,了解到半挂牵引车登记在河南某公司名下,为挂靠关系,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王先生。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案件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委托洛阳某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重型半挂牵引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维修费)评估金额为23513元。信岩律师作为王先生的代理人主张维修费未超过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且施救费、拖车费均有发票予以证明,费用支出符合实际情况,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扣除年先生垫付的部分,保险公司支付王先生车辆损失、拖车费、施救费共计26113元。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履行过程一切都要服从约定、信守约定,约定的内容是什么就履行什么。本案中,车辆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一般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赔偿项目包括:被保险车辆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用;对车辆采取的合理的施救(保险车辆失去正常行驶能力情况下拖运费;在抢救过程中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因抢救而损坏他人财产,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非雇佣拖车在拖运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 )及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王先生的车辆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因发生交通事故碰撞受损,产生的修理费、施救费都是必要的、合理的支出,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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