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为何维持判赔3000元

文章摘要
导 语 近日,笔者在内陆几个省份办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在庭后与法官沟通过程中,多个法官和笔者表达管辖地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无特别情况判赔数额将会在法定赔偿数额以下,甚至不排除部分案件判赔额在几千元(含合

导 语
近日,笔者在内陆几个省份办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在庭后与法官沟通过程中,多个法官和笔者表达管辖地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无特别情况判赔数额将会在法定赔偿数额以下,甚至不排除部分案件判赔额在几千元(含合理开支)的情况。笔者进行案件检索时,发现确实不止许多内陆省份法院的判决金额低于法定赔偿最低限额,甚至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的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也有不少低于法定赔偿最低限额的判例。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判例占据90%以上的情况下,为何专利侵权案件判赔数额低于法定赔偿下限会呈常态化趋势,本文拟作梳理。
一、权利人损失及侵权人获利均低于法定赔偿下限,是突破法定赔偿下限判决的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22)最高法知民终2360号中,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侵权人网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仅1000余元,无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均低于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三万元,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因素,在三万元以下酌情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权利人认为赔偿数额太低,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在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可在一定事实和数据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根据上述方法酌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不受法定赔偿最高或者最低限额的限制。
结合权利人相关合理维权支出为多案共同支出的情况,原审法院在低于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三万元以内酌情确定侵权人赔偿权利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2021)最高法知民终169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基于基本相同的理由,认为无论是权利人损失还是侵权人获利,均是低于法定赔偿下限,故在法定赔偿下限酌定。
2.地方人民法院判例
(2022)豫知民终725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权利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外观设计对产品价值贡献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以及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如果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精确计算,但依据在案证据体现的计算赔偿数额的部分因素,可以确定赔偿数额明显应低于三万元的法定赔偿的下限时,此时如仍坚持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则难谓公平。本案中,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利润、侵权时间、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情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费用在多个案件中分摊的因素,酌定8000元赔偿数额(含合理维权开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其它地方法院判赔数额突破法定赔偿下限的案例,基本也持相同观点,如(2022)沪民终713号(2022)京民终588号等案。
二、判赔低于3万元并不是适用法定赔偿,是以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酌定赔偿数额
1.法定赔偿与酌定赔偿的含义
关于法定赔偿与酌定赔偿的含义,笔者赞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蔡伟法官的观点⑴。
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均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在三到五百万之间进行酌定,这是法定赔偿。
酌定赔偿是指在有一定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损失超过或者低于法定定额赔偿,但实际损失确实难以以一对一的证据精确证明时,可以在法定定额赔偿的最高额以上或者最低额以下适当裁量赔偿数额的裁判方式。这种裁量不是适用法定定额赔偿,不能混同于法定定额赔偿的适用,而仍属于实际损失的确定,只不过确定损失时既依据一定的事实和证据,又依靠心证⑵。
2.低于法定赔偿数额实质是酌定赔偿
基于法定赔偿与酌定赔偿的含义可知,判决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数额以下实质并不是适用法定赔偿,而是酌定赔偿。
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也明确在法定赔偿以下判决是要在一定事实和数据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
综合以上,低于3万的判赔数额实际并不是法定赔偿,而是法院在认定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明显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基础上进行酌定的,即其实际是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来计算损失。
三、如何查明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明显低于3万元是难点
我国绝大多数专利侵权案件判赔适用的是法定赔偿,究其原因在于大多数案件确实存在权利人无法举证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的问题,同时作为侵权方基于自身利益往往也不会主动提交获利证据,或者说不会主动提交准确的获利证据,甚至在法院要求下提交的获利证据也不一定准确,因此法院实际上很多情况也是无法查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在此情况下,法院也只有适用法定赔偿,这也是法定赔偿设定的法律意义。
然而在很多法院,在突破法定赔偿下限确定赔偿数额时,对于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基本以“根据现有证据,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明显低于3万元”的表述一笔带过,然后再论述与法定赔偿基本相同的酌定因素,最后酌定一个低于3万的数额。最重要的部分被法院一笔带过,显然并未给出实际解决问题的方案,实质进一步导致矛盾激化。
笔者认为,权利人的侵权行为公证,其关键作用在于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即实质是定性作用(不排除部分有判赔数额定量作用)。由于专利侵权赔偿的范围,在权利人未特别明确的情况下,一般是指自专利公告之日起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这一阶段侵害涉案专利的损失。因此,法院仅以侵权定性证据作为侵权赔偿数额的证据以确定判赔数额难免会不准确,特别是对于仅存在线下侵权的情形,更易得到侵权人获利在3万元以下的错误结论。因此,在现有规则下,如何确定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在3万元以下仍是实务操作上的难点。
四、在法定赔偿以下判决需进一步明确范围,否则将导致法定赔偿空虚化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支持在法定赔偿数额最低限额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笔者认为主要是为了打击批量维权案件,这个笔者是能理解的。但据笔者目前了解到,现很多地方法院越来越多采用在法定赔偿数额最低限额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突破法定赔偿似乎成了常态。
如前所述,由于权利人损失以及侵权人获利在大多数案件中是无法查明的,因此绝大多数额适用法定赔偿,即在现行法律下,专利侵权案件判决赔偿不低于3万元应是常态。
如果对于“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明显低于3万元”没有实质的判定标准,或者没有明确具体针对哪些侵权行为可以采用低于法定赔偿进行酌定,这将进一步空虚化法定赔偿以至突破法定赔偿下限判决成为常态化,显然这与现行法律精神相悖。期待后续的司法实践能够进一步明确突破法定赔偿下限的适用范围以及判定标准。
五、律师建议
虽然目前对于在法定赔偿以下判决的适用范围及认定标准不太明确,但对于批量维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会判决低于法定赔偿下限以下,因此,我们建议权利人后续发起专利维权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
1,先进行投诉或发函警告。对于线上侵权主体,可以通过线上投诉平台直接投诉;对于线下主体可以通过发送警告函或者律师函进行警告。特别是在销售末端的小微企业,如通过投诉或发函能够停止侵权,对于权利人来说也不失为一种省时省力的维权方式。
2,对于投诉或者发函警告后无效仍然侵权的,这是典型的恶意侵权,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及政策下,这属于需要加大赔偿的情形,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维权,法院对这类维权也是大力支持。当然如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⑴蔡伟,《谈谈法定赔偿与酌定赔偿的区别及适用问题》,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那点事”,2018年1月16日发表。(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uMfVLd0QW4iQeZe4Jhp7g)
⑵孔祥俊,《以创新思路保护创新—当前知识产权审判新思考》,《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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