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不得规定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
经典案例
张某于200年11月5日进入A公司工作,于2007年12月26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6日止,约定张某从事设备维护工程师工作,月工资为2542元。A公司于2008年9月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
2009年4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张某乘坐牌照为苏E8D891的车辆前往A公司宿舍区。2009年4月20日,A公司向张某发出离职通知单,以张某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后张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A公司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适宜进行倡导性规定,对遵守规定的员工可给予奖励,但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本案中,员工张某乘坐黑车行为发生之日正值其休息之日,劳动者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行为,公司不能以生产经营期间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休息期间的行为。如果劳动者确有违法之处,也应由国家行政机关等相关机构进行处罚,而不是单位。A公司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存在潜在工伤危险为由,规定员工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开除,该规定已超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范畴,由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不合理,不适当。工伤认定系行政行为,工伤赔偿责任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责任,A公司通过规章制度的设置来排除工伤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亦属无效规定。故A公司不得依据该规定对员工进行处理,该公司因张某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故,法院判决A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开除员工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总结:
1、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某些劳动者存过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金或赔偿金。另一种是在劳动者无过错但客观上无法继续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案中涉及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即为该款规定;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劳动者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需注意的几点
第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内容合法自不必多言,内容合理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约束必须有“度”。用人单位虽有权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管理与约束,但只可涉及与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的领域,不可过分干涉与工作无关的劳动者私人自理事项,也不可干预应由其他部门法或行政法规来调整的领域。因此,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人性化”,且不可利用规章制度来转移、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加重劳动者的负担。
第二、规章制度的制定要体现民主。其一是内容要民主协商,工会或职工认为内容有不适当之处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其二是制定过程体现民主,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或其他重大事项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三、规章制度要进行公示、告知。用人单位应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公司治理建议
1、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
很多用人单位并不重视规章制度的制定,只将其视为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负担,因此制定规章制度时不考虑内容的可操作性。用人单位除了规定劳动者不可为的禁止事项之外,还应规定违反了此条禁止规定的后果,而且奖惩规定应具体化,尽量避免使用“造成严重后果将进行严厉处罚”这种概括性的用语,可以用“因怠工造成生产进度延缓者,罚以10%月工资”这种具体、明确的用语来代替。
2、注意留存已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告知的证据
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已进行了公示和告知,用人单位应及时对公示、告知进行证据的获取和保存,例如对公示情况(宣传栏、公示栏)进行拍照、摄像,并对相关音视频资料进行留存;又例如让劳动者在规章制度手册上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本单位规章制度,并自愿遵守”),将履行告知义务形成书面证据。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因违反"禁坐黑车"规定被开除,用人单位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作者:李慧来源:公司法研

司法观点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