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分别签订多份房屋买卖合同且约定房价不一致的,如何认定?
星瀚所陈蕾律师支招: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补偿协议)后,因贷款、审税、评估等原因重新签订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一般来说,如果出现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
签订买卖合同后,买受方能否加上其他人名字
星瀚所刁康成律师支招:
许多购房者认为,只要房产没有正式办理过户,买卖合同的“买方”一栏需要加名、去名,由购房者自行决定,不需要出售方同意。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从法律上来说,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果需要加名、去名,法律上属于变更合同主体,这种变更一般是要事先征得出售方同意的,买受方并不能随意变更,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从操作层面上看,买卖双方所签订合同需要经过二手房网上备案系统备案,如果正式买卖合同已签,买受方需要加名必须重新进行合同备案(如果委托中介,还需要中介方面的配合),而重新备案的合同如没有房东的签字,是无法办理过户的。
房产买卖纠纷维权锦囊(二)
作者:星瀚微法苑来源:星瀚微法苑

当事人分别签订多份房屋买卖合同且约定房价不一致的,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