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通过抢夺公章“强势”回归,广大吃瓜群众都为罗志祥松了一口气。当然,在法律人的心目中,李国庆抢夺公章事件的影响远超罗志祥。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李国庆拿到公章后,声称同时握有“刀把子(法律)”和“印把子”,握有印把子是事实,然而是否握有“刀把子”还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1临时股东会决议效力存在缺陷
李国庆将当当系36家公司的11枚公章和37枚财务章全部“拿走”,并使用公章发布《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称李国庆作为股东先召集临时股东会,做出成立董事会的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免去俞渝的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职务,然后李国庆召集董事会,董事会做出选任李国庆为董事长及总经理的决议。李国庆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看出,李国庆认为,夺公章,罢俞渝的合法性全是因为这份股东会决议,也就是说李国庆抢章夺权的合法性完全依赖于是否存在这份股东会决议以及该决议是否有效。
李国庆在当当公司张贴的《告员工书》
针对该决议,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李国庆是否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结合李国庆的股权比例,他是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规定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只是有提议的主体,而非召集的主体。关于临时会议的召集主体,《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主体为董事会,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也就是说,李国庆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至少是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过,董事会不召开,则还应当向监事会提议,被否决后方能自行召开。
李国庆在4月26日傍晚发布一份公告(加盖当当公司公章),称其要求召开股东会,俞渝不同意,公司监事也未履行职权,因此其按照公司法规定召集股东会。而当当网阚敏接受记者采访则称,李国庆没有向俞渝或者其他股东提议要求开股东会。至于孰真孰假,还需要看日后进一步的信息公开后方可得知。
李国庆4月26日晚发布的《公告》
(二)临时股东会会议股东表决权比例是否合法
《公司法》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持股比例进行表决。根据公开信息显示,俞渝的股权比例高达64.2%,李国庆的股权比例只有27.51%,就算全部联合其他三个小股东,其持股比例也只有35.7%,按此种比例,李国庆很难做出罢免俞渝的决议。尤其是当当网还是曾经准备上市的公司,涉及到董事会成员尤其是执行董事长的任免,其表决比例应该不会太低。结合李国庆一直称其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比例超过了全体股东表决权的51%,可以推测当当的章程对于董事会成员任免的表决比例应当在此之上。
当然,从李国庆在微博上发声明来看,李国庆的这个表决权在51%以上是这么来的:首先,李国庆将自己与俞渝合计持有的当当网91.71%股权,根据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分割原则,推出自己持有当当网45.855%股权,再加上两个小股东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占股4.4%)、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占股3.68%)的股权比例,合计53.87%的股权,不出意料的话,临时股东会决议的通过比例也应该是53.87%。
李国庆的股权比例算法
李国庆的这种算法没错,但却不能算对,因为按照婚姻法来说,他和俞渝两人的股权都是在婚后取得的,属于共同共有,考虑到两人目前已经在诉讼离婚,如果分割的话也大概率上是一人一半,但是用这种算法直接得出李国庆在当当公司拥有45.855%股权,显然是没认真研究公司法。
人合性是有限公司的一个基本特征,股东的表决权利不仅具有财产的权益属性,更带有浓烈的人身属性,李国庆按照婚姻法认为自己应拥有45.855%股权并按照这个比例行使表决权,显然是混淆了两种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这也难怪有人怀疑李国庆可能用的是婚姻法的律师来处理公司法上的事务。
(三)未遵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程序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法》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一般而言,否则其效力存在缺陷,导致股东会决议效力面临:
1. 决议无效
根据《公司法》规定,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决议内容会被认为无效,常见的事由为违法将股东除名,大股东滥用权利在未经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为小股东增设义务或限制权利,侵犯公司利益,侵犯债权人利益,选举的董、监、高不具有任职资格等。
2. 决议可撤销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形主要分两种:
(1)程序问题
因程序问题导致股东会决议可撤销,又分为两种情形:一个是会议“召集程序”问题,另一个是会议“表决方式”问题。如果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那么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有可能会被撤销。例如召开股东会会议未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未作成会议记录,或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等。
(2)内容问题
如果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那么反对决议达成的股东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
3. 决议不成立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当中并没有关于“决议不成立”的表述,有关决议不成立的规定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主要理由包括:
- 公司未召开会议做出决议的;
-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 出席会议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满足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 表决结果不满足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要求的最低通过比例的。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李国庆的股东会决议在召集方式和表决权比例上或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面临被撤销或者根本不成立的后果。因此,李国庆将该决议抢班夺权的合法性基石存在很大漏洞,估计等俞渝把这些把柄都抓在手里后,就会进行反击。
2双方的离婚诉讼可能是旷日持久的
正因为李国庆的组合拳打的眼花缭乱,但却很容易被人发现诸多bug,有人猜测,李国庆应该是将全部胜算押在其离婚诉讼上,一旦法院判决李国庆享有一半的股权,李国庆的4月24日的股东会决议至少的表决比例能够成立,其就可以基于此将其本次的夺权行为合法化,所谓先上船,后补票。
笔者认为按照目前法律框架,李国庆要真正实现其夺权合法化,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019年10月,李国庆在微博表示正式向俞渝提出离婚。11月29日,李国庆和俞渝离婚案在北京正式开庭。李国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两人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最大的诉求是离婚和平分股权。
首先,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权分割可以是各自取得一半股权,可以是折价分割股权转让款,可以是一方补偿另一方股权分割款。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即在离婚案件未最终生效前,一方或双方在公司章程登记的股权项下的表决权是不能简单地对半分割的。即便李国庆在离婚诉讼中分得相应的股份,距离通过成为较大股东,联合小股东抢班夺权还有不小的障碍。
其次,其离婚诉讼的结果恐怕短期内难以作出,李国庆和俞渝的离婚诉讼现在尚处于一审阶段,且处于第一次起诉,如果再考虑案件进入二审,那么李国庆想要通过离婚诉讼来实现此次夺权的合法化恐怕行不通。针对离婚诉讼,俞渝大可利用程序来尽可能拖延,李国庆认为想要通过诉讼快速取得相应的股权的期望可能会落空。
再次,李国庆的行为虽说不是昏招,但也谈不上高明,原因在于,其临时决议在大概率上可能面临被撤销或者,其持有公司的公章就缺乏法理基础,届时面对当当公司可能的刑事案件追诉、公章返还之诉,将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李国庆想要通过离婚诉讼加临时股东会协议的组合拳抢班夺权,但最终的结果恐怕会事与愿违。
3总结
当当网的兴衰,离不开李国庆和俞渝两个核心创始人的共同努力。从上世纪90年代的闪婚,再到近些年来的分歧矛盾互撕直到要离婚,在结合当当网刚开始抢占先机,俨然成为中国的“亚马逊”,再到被京东、阿里这些后来者甩开距离,不禁令人唏嘘,但唏嘘之余,企业家必须认清一个事实:夫妻店模式固然存在诸多问题,但在创业初期这种模式却往往是最牢固、最高效的,但到创业中期或“守业期”时,如果还是按时按照夫妻店的模式来运作,出现“庆渝年”往往就会变成大概率事件。
“当当宫斗”事件也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也将会成为企业治理经典案例。企业家至少在创业中期就应当引入专业的法律专业人士,对企业进行法律上的、有智慧的制度安排,避免出现问题时企业内耗过大,止损成本过高的问题。
当当“宫斗”:抢章夺权的合法化之路仍漫长
作者:郭冬冬 王刚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通过抢夺公章“强势”回归,广大吃瓜群众都为罗志祥松了一口气。当然,在法律人的心目中,李国庆抢夺公章事件的影响远超罗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