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某日凌晨,张某与朋友前往某公司经营的酒吧进行聚会。期间,张某擅自与朋友攀爬舞台拍照,后张某不慎从舞台上摔下,导致背部受伤。某公司辩称该舞台为专业人员表演之用,平时禁止客户上台,且其在发现有客户攀爬舞台后曾进行劝阻,但未能有效制止。张某认为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成年人,其自行攀爬上本应提供给专业人员表演的舞台,而且在张某登上涉案舞台跳舞期间,某公司有工作人员多次到场对张某等人进行劝阻,但张某等人均未有理会,后导致涉案事故发生。某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承担20%的责任,张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责任比例的划分
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责任比例的确定,既要考察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过错的有无及大小,也要考察因果关系的存否。在无第三人介入情形,如果该不作为不存在就可完全避免损害结果发生,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全责;如果只是导致损害后果加重,则按过错比例确定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清楚辨别案涉舞台不是提供消费者使用的,仍然擅自攀爬上舞台且在工作人员劝阻后仍未予理会,应对其自身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某公司未能有效阻止,舞台背后墙面与舞台之间存在缝隙却未放置提示牌、安装护栏等措施,认定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双方过错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张某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某公司承担20%的次要责任。这一责任比例的划分既考虑了消费者的自身过错,也考虑了经营者在安全管理上不足的过错。
四、建议
(一)对经营者的建议:
经营者不仅要在发现安全隐患时进行劝阻,还应提前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施安全:经营者应确保其经营场所的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如楼梯、电梯、舞台、护栏等设施应当稳固、无隐患。
2、警示标志:对于可能存在的危险区域或设施,经营者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人员管理: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如劝阻顾客攀爬危险设施。
4、应急预案: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提供初步救助等。
(二)对消费者的建议:
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从事危险行为。在工作人员劝阻后,切莫一意孤行,注意保障自身安全。
五、结论
本案强调经营者在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享受娱乐的同时,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从事危险行为。本案中,法院通过合理的责任划分,在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法律探讨
作者:林嘉欣 田冰洁来源:保信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概要 某日凌晨,张某与朋友前往某公司经营的酒吧进行聚会。期间,张某擅自与朋友攀爬舞台拍照,后张某不慎从舞台上摔下,导致背部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