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有答复义务时必须明确告知处理结果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事情是这样的: 前几天我在工商分局负责答复依法履职申请,陆续收到刘大爷的22封来信,举报某晚报在某段时间涉嫌发布违法广告5605条,请求我们予以查处并答复处理结果。

事情是这样的:
前几天我在工商分局负责答复依法履职申请,陆续收到刘大爷的22封来信,举报某晚报在某段时间涉嫌发布违法广告5605条,请求我们予以查处并答复处理结果。时间紧任务重,小嘉君赶紧组织同事进行调查核实,最终确定其中7条广告确属违反《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于是我们立案查处,并向刘大爷书面告知立案查处的7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同时告知刘大爷可根据文号到市工商局网站查询案件处理结果。
看,我们调查核实后不但告知了立案查处的处理结果,还贴心地附上了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并告知刘大爷可以到哪里去自行查询,多么便民!哪知刘大爷仍然不满意,认为我们没有直接在答复中告知详细的处罚结果,诉至法院。
原来法院认为: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工商分局应当在收到举报并调查处理后,直接将具体的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现在工商分局只告知刘大爷已立案查处7件并附上处罚决定书文号,让刘大爷去自行查询,违反了以上规定,应被撤销并限期重新答复。
小嘉君在这里郑重提示大家:针对举报事项明确规定了答复义务时,告知的“处理结果”真的要十分明确、具体,而不能仅提供一些信息线索,让举报人自行查询。否则,就会被法院认为是没有完全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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