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购买人以所购房屋内曾有人过世为由要求退房,能否支持?

来源: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购房人 以所购房屋内 曾 有人过世为由主张房屋出售人 构成欺诈, 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能否得到支持 ? 近日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 。

购房人
以所购房屋内

有人过世为由主张房屋出售人
构成欺诈,
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概要
2024年3何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蔡某名下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何某向蔡某支付了房屋价款,蔡某向何某交付了房屋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何某装修入住后听邻居说自己购买的房屋内之前有人过世其认为蔡某故意隐瞒该情况属于欺诈,与蔡某协商退房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蔡某返还购房款175000元并支付损失1609元、违约金36000元和律师费14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原告何某与被告蔡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关于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的约定,只有在被告蔡某隐瞒“该房屋在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持有期间,在房屋本体结构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内坠出死亡、意外死亡等)”情况下,才构成欺诈行为,原告何某方才有权利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经查,
在何某购买案涉房屋前,房屋出租期间

有一老年租客在


去世

之后
被告蔡某祖母在案涉房屋内
犯急性心肌梗死症

被送往医院
经抢救无效后
死亡。

原告
何某
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两起死亡事件为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的
“非正常死亡事件”,并且
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蔡某有告知
“涉案房屋存在年老因病死亡或自然死亡”等正常死亡的法定或约定义务,
故对原告
何某
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
驳回原告
何某
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双方
当事人
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凶宅”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无法在实体法律规范上对其准确定义。择善而居、趋利避害是一种善良朴素的传统风俗。在房屋买卖特别是二手房买卖中,中介
机构
拟定的条款一般将
“凶宅”定义为“在业主本人或亲属持有期间,房屋本体结构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内坠出死亡、意外死亡等”。在双方当事人对“凶宅”有明确约定时,该约定可以作为纠纷处理的依据,在双方未约定“凶宅”条款时,判断是否为“凶宅”不能以个体主观感受为依据,而应当以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下所达成的社会共识为判断标准。具体可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死亡形式,发生人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自然的生老病死属于人之常情,不属于该界定范围;二是死亡地点,发生在房屋内即房屋专有部分。
校对:刘 璐

提供法院最新动态
实现审务、政务的全方位公开
着力打造便民、为民的司法平台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