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排除强制执行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文主要运用了图示、法条展示等方法探讨如何排除强制执行,第一部分勾勒简要流程图;第二部分列举核心法条;第三部分因基于本案执行依据而作出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法律规定得相对完善,故本部分仅针对另案生效法律文书

本文主要运用了图示、法条展示等方法探讨如何排除强制执行,第一部分勾勒简要流程图;第二部分列举核心法条;第三部分因基于本案执行依据而作出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法律规定得相对完善,故本部分仅针对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分析五个必备条件:前提要件、实体要求、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形式要件;第四部分探讨四种路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与非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强制执行案件指被查封、扣押、冻结标的物的执行案(以下简称“本案”);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指非基于本案执行依据而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以期本文能为读者在排除强制执行方面提供参考。
1、流程图

注意: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享有的权利必须能排除执行,否则该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2、核心法条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以下简称《执行规范》)【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内容】(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和复议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权利人的判断标准】(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范第934条规定处理。
【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排除执行异议的处理】(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可排除强制执行的必备条件
(一)前提要件:
本案中的执行标的为金钱债权
金钱债权指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标的的债权。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并未涉及执行标的物,只是执行中为实现金钱债权对特定标的物采取了执行措施。对此种情形,《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执行规范》第934条均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规则。依据前述规定,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或基于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租赁、借用、保管合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均可排除强制执行。
注意:案外人基于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租赁、借用、保管合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此时,倘若双务合同无效且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只有在案外人已经返还价款的情况下,才能排除普通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否则显失公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二)实体要求:
案外人享有的实体权利
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最终裁判为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物权,即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物权。例如,若另案生效判决书A明确规定案外人甲的租赁期为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0日,甲于2020年2月6日依据判决书A向人民法院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则会导致甲因租赁期已届满,其租赁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01、所 有 权
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在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案外人享有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详见核心法条中《执行规范》第932条、《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另外,《执行规范》第946条也规定了一种所有权可以排除执行的情形。
《执行规范》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保护】
(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三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02、特殊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及诉讼请求
1、案外人基于以下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
(4)部分可以阻却执行的留置权、质押权、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特殊担保物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
11. 案外人对执行法院直接裁定抵债的执行标的,以其享有留置权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异议针对的执行标的为动产;
(2)案外人的留置权系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对被执行人依法享有债权;
(3)案外人在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以及其他执行措施前与被执行人订立的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占有执行标的,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案外人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执行标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的,须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阻止其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该实体权利包括:……(3)部分担保物权,如质权、留置权……。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 审理中确认存在下列情形,可以判决停止强制执行特定标的:……强制执行部分抵押财产,可能减损抵押物价值的。
注意: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为案外人已取得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判文书之情形。《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是对申请执行人并非对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的保护,且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为其例外情形。
文中编号均为引用原著编号。
03、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物用益物权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特殊用益物权,能对抗占有和交付。
04、物权期待权
物权期待权系设立在物权上的期待权,基于债权法律关系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物权请求权。物权期待权主要有三类:一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二是采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尚未办理登记时,受让人的期待权;三是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期待权。即在出卖人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出卖人的责任财产时,买受人如果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其物权期待权将受到法律保护。
《执行规范》
【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之一】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之二】
(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
(本条第一款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本规范第943条规定的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保护】
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05、租赁权
租赁,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权是一种特殊债权,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案外人在租赁期内,其租赁权虽不可排除所有权的转移,但可对抗占有和交付。
《执行规范》
【不动产租赁权的保护】(同本规范第576条、又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6、借用与保管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三)主体要件:必须为本案中主张排除执行的案外人
本案中主张排除执行的案外人,系本案执行中主张排除执行的案外人,也是另案生效法律文书诉讼主体。
(四)客体要件:必须为执行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的标的物
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所涉及的标的物,系本案执行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标的物。
(五)形式要件:
必须在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本案执行标的物之前生效
《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执行规范》第934条第一款均有明确规定;《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执行规范》第934条第二款和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均有相对应的规定,另案法律文书必须在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本案执行标的物之前生效。
当案外人进行确权之诉时,人民法院对标的物是否有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在实践中也有很多相关案例,例如(2019)最高法民申722号案件,本案虽为金钱债权的执行,但另案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标的物被查封之后,故法院依据《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申请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注意:在实践中也难免会出现,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在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标的之后生效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应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实现。
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路径
4、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路径
(一)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为执行程序,也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案外人依据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物,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另案生效裁判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的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
《执行规范》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的执行】(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注意:案外人就同一执行标的只能提出一次执行异议。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从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即可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至于是否作出具体的确权判项,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定。
(三)申请再审
01、案外人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案外人,指在执行程序中,对其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被驳回的裁定不服,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被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那么该案外人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6个月内向作出本案执行依据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执行依据的执行,但例外情形可以不中止执行;取得胜诉生效法律文书后,可排除强制执行,进而依据启动执行回转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执行规范》
【执行回转的一般规定】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02、非案外人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非案外人,指没有经过执行异议程序,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有错误的被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非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本案执行依据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作出本案执行依据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注意:案外人与非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有两点区别:(1)申请再审期限的起算点;(2)管辖法院。但在排除执行方面并无差别。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功能上近似,一旦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再享有程序选择权。第三人如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为了救济其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可以通过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方式进行救济,但此时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注意: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