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基金监管动态
(一)监管政策动态
(二)大湾区动态
(三)处罚情况
二、基金市场概览
(一)2023年10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二)2023年10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情况
(三)2023年10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四)2023年10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
三、典型案例评析
华商基金法律专业委员会月刊
华商基金法律业务是华商传统优势业务,服务范围涵盖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募集设立及备案、基金投融资、基金运营、投后管理、清算退出、争议解决等募、投、管、退全流程法律服务。华商基金委致力于为华商基金法律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专业交流、品牌推广、风险控制等服务,以基金相关法律服务为抓手,立足于该业务领域进行深耕,为客户提供基金领域最新政策走向及行业动态,为此团队每月推出专题研究报告。现与您分享《华商基金月刊》(2023年11月),希望本月刊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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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监管动态
(一)监管政策动态
1.李强主持召开中央金融委员会会议
11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金融委员会主任李强主持召开中央金融委员会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相关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会议强调,要着力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水平,在保持货币政策稳健性的基础上,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围绕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抓紧研究出台具体政策和工作举措,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扎实推动金融业开放行稳致远,促进金融业更好发展壮大。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压紧压实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在持续加大存量风险化解力度的同时,强化源头管控,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完善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共同把防范化解风险任务抓实抓好。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发布《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发布《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突出私募股权市场定位,稳步拓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创新业务试点,提升私募基金、证券服务机构等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性。支持保险、信托等机构以及资管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投资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未上市企业股权。发挥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作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更多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民营企业。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增加对初创期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投入。完善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制度安排。切实落实国有创投机构尽职免责机制。支持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优质民营企业。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
11月8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做好要素保障和融资支持。支持依法依规合理调整土地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通过特许经营模式推动原有资产改造与转型,提高资产利用效率。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采用预期收益质押等方式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4.中国证监会党委传达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11月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中国证监会党委深刻认识到,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围绕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加强基础制度和机制建设,加大投资端改革力度,吸引更多的中长期资金,活跃资本市场,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要健全多层次市场体系,支持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世界一流交易所,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要更加精准有力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立健全针对性支持机制,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
中国证监会党委深刻认识到,防控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坚守监管主责主业,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着力提升监管有效性。要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健全防假打假制度机制,完善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体系,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重拳打击,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中介机构严厉惩戒。要加强监管协同,严厉打击“伪私募”“伪金交所”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法将各类证券活动全部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要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有效防范化解债券违约、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风险。要建立健全监管问责制度,加大问责力度,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5.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23金融街论坛年会上发表主题演讲
11月8日,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23金融街论坛年会上发表主题演讲时表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是这次会议的其中一条主线。防范风险是加强监管的主要目标,加强监管是防范风险的有效途径,二者都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易会满指出,突出合力发挥,加强部际联动、央地协作,依法将各类证券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严把私募基金等领域准入关,严厉打击“伪私募”,清理整顿金交所、“伪金交所”,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将和市场相关方加强沟通交流,共同坚守专业、理性、协同、法治,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6.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会议部署,研究近期房地产金融、信贷投放、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等重点工作。
会议指出,刚刚结束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是我国金融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认为,今年以来,金融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经济恢复发展提供了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持。会议强调,过去一段时间,金融部门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从房地产市场的供需两端综合施策,保持信贷、债券、股权等重点融资渠道稳定,支持改善行业经营,优化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7.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服务机构间对账数据接口》金融行业标准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服务机构间对账数据接口》金融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服务机构间对账数据接口》金融行业标准规范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交易模式下数据发送方与数据应用方的数据接口,对数据交互时的元素类型和消息提出了统一要求。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服务机构间对账数据接口不统一、数据释义不明确、数据处理手工操作复杂、数据交换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可有效提高对账数据解析的准确性和传输效率,促进提升产品管理能力。
8.中国证监会对杭州瑜瑶、深圳汇盛等私募机构立案调查
近日,北京华软新动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爆发投资风险后,社会高度关注。中国证监会组织证监局、中国基金业协会等开展核查。初步判断,相关人员控制杭州瑜瑶、深圳汇盛等多家机构,多层嵌套投资,存在虚假宣传、报送虚假信息、违规信披等情形,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另据了解,公安机关已经介入,控制涉案人员。中国证监会将做好沟通衔接,积极稳妥推进风险处置。
9.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
11月2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以下简称本次修订)。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于2022年发布,将不同类型机构的基金从业人员纳入统一的自律规则管理体系,为基金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供规则依据。本次修订细化了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措施,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并结合行业实际丰富了从业资格取得方式,为境内外基金专业人才合规从业提供便利条件。本次规则修订旨在引导行业机构与广大基金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事业观、职业观,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于2012年发布,明确了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的条件标准、办理流程、报送材料等具体要求,为规范基金经理执业行为奠定了基础。本次修订对过去碎片化的规则进行了梳理整合,规范了各类特殊产品基金经理的具体标准,将投资经理登记管理规程统一纳入自律规则中,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员专业履职能力和工作经验要求,将规则名称改为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本次规则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督促投资管理人员及其任职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自律管理,提高投资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估报告(2023)》
11月2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估报告(2023)》(以下简称“报告”)。2023年7月,根据《绿色投资指引(试行)》要求,中国基金业协会面向资产管理类会员机构开展了第五次自评估调查,报告系基于相关反馈结果展开分析。
报告显示,问卷覆盖27.8%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52.7%的公募基金资产。62.5%样本机构将“绿色投资”明文纳入公司战略,85%样本公募机构开展了绿色投资研究。32家样本公募机构发行过或正在发行以绿色投资为目标的产品,其中18家发行了多只产品,产品合计120只。截至2023年二季度末,120只产品的净资产合计1321.8亿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将“绿色投资”明文纳入公司战略的机构共51家,23家样本私募证券机构表示已同时具备绿色投资研究、绿色表现评价和环境风险监控处置能力,绿色投资制度建设较为完备。120家样本私募股权机构将“绿色投资”明文纳入公司战略。绿色投资制度建设方面,开展绿色投资研究的比例较高,建立针对项目企业绿色表现负面清单的机构数量较少。绿色投资产品运作方面,主动报告的产品数量较少,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出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在投后绿色绩效管理方面独具特色,超过半数绿色投资产品会采取主动措施促进被投企业提升绿色绩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能够参与被投企业治理,更能协调被投企业开展上下游产业链合作。
11.中国基金业协会召开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座谈会
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京召开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座谈会,围绕《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聚焦持续加强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提升行业软实力及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以及机构文化建设实践情况进行交流研讨。
参会代表认为,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经过多年快速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成为资产管理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法治基础进一步夯实,结构持续优化,正由“量的平稳增长”向“质的全面提升”不断迈进,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进出机制基本形成。行业支持科技自立自强、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功能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韧性强、活力足、潜力大的中坚力量。同时,大家提出,目前,部分行业机构对文化建设与业务发展的紧密联系认识不足,对文化软实力是行业硬支撑理解不够,尤其是日常经营中存在规范化水平不高、合规风控意识不强、内部治理不健全等问题,在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和自律的同时,需要补足文化建设短板,推动行业行稳致远。大家一致表示将高度重视行业文化建设工作,按照倡议书提出的“十个坚守”,扎实练好内功,提升综合竞争力,全力打造有灵魂的一流投资机构。
12.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倡议书》
11月2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倡议书》。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文化建设,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持续涵养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文化理念,强化信义义务,坚决杜绝败坏社会风气、违背公序良俗等不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塑造可信赖、受尊敬的社会形象,筑牢行业持续发展根基,中国基金业协会向全体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发出以下倡议:一、坚守初心使命。二、坚守主体责任。三、坚守合规经营。四、坚守诚实信用。五、坚守专业精神。六、坚守长期理念。七、坚守声誉约束。八、坚守廉洁从业。九、坚守以德立身。十、坚守行稳致远。
(二)大湾区动态
1.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建设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的实施意见》
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建设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强化科技金融支撑作用。支持各地市制定符合区域特色的人工智能专项扶持政策,发挥产业发展基金、创新创业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引导作用,统筹整合基金资源,打造千亿级人工智能基金群。
2.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11月3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制造业融资渠道。撬动更多创投风投资本投入制造业。推动风投创投集聚区建设,吸引一批优质风投创投机构聚集广州,加大对制造业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依托资本市场融资对接平台,建立风投创投与先进制造业企业融资对接机制。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支持各类资本参与设立S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丰富风投创投退出渠道,提升风投创投市场活力。加快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支持境内制造业龙头企业投资并购境外制造业优质项目,支持境外资本参与投资制造业领域。突出政府产业基金体系的政策导向功能。发挥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投促产、以投促引、以投促创的核心功能,搭建“专而精”产业基金体系。建立与国家、省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争取上级政府投资基金加大对制造业项目投资力度。发挥1500亿元广州产业投资母基金和500亿广州创新投资母基金投引带动作用,形成以母基金为载体,国企资金、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的集中力量办大事机制。对政府产业基金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对未达到相关预期目标的管理机构实行动态调整。
3.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
11月17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
《操作指引》按照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奖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退出奖励、投早投小投科技奖励等类别,分别明确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申报时间、申报主体、申报所需提交资料、申报及审批流程等规定。《操作指引》有效期至2027年4月7日。
4.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第二批项目征集遴选工作的通知》
11月29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第二批项目征集遴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各机构于2024年1月31日前可组织开展试点项目材料申报,具体要求详见《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专项工作组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项目遴选等后续工作。
《工作指南》明确试点申报机构涵盖深圳辖区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持牌子公司等;深圳辖区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包括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述机构应以证券期货业务作为申报项目的业务场景;深圳证监局辖区的基金托管机构。
(三)处罚情况
1.行政监管措施
2023年11月,北京证监局、河北证监局、黑龙江证监局、上海证监局、浙江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河南证监局等对辖区违规的私募机构采取行政监管、行政处罚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1月29日,北京证监局对北京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1月2日,河北证监局对河北宝*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西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管理未备案基金产品、混同基金财产,董*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1月6日,河北证监局对河北中*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妥善保存投资决策文件。
11月16日,黑龙江证监局对黑龙江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管理人重大事项信息;未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未制定明确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制度,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11月1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钜*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投前尽调不充分,投后管理不到位;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11月15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该机构玩忽职守,在投前决策、投后管理等环节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未如实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产品投资标的相关风险情况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郑**作为上海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履职过程中,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1月16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及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信息报送平台上填报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
11月23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未谨慎核实投资者与投资标的的关联关系,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11月28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因其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未按合伙协议要求向投资者提供财务资料及召开例会、未审慎认定专业投资者、重大事项未征求投资者意见、内部培训内容不规范、基金募集环节已知的投资标的风险未及时告知投资者;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被投企业相关风险事项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时;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
11月29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及时发现标的资产已被质押的情况;利用基金财产为关联方牟取利益;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江**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在履职过程中,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1月29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利用基金财产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根据他人投资交易指令下单,未尽谨慎勤勉义务;委托他人制作、收集部分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11月24日,江苏证监局对江苏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址不一致;未按规定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签署风险揭示书。
11月2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投前决策过程未审慎考虑投资标的整体经营情况;对投资者存在误导性推介,陈*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任执行董事与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11月24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未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确认、未对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未要求投资者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等。
11月9日,福建证监局对福州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因其作为基金管理人未实际参与资金募集、投资决策;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11月2日,河南证监局对郑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个别私募基金清算信息的问题。
11月14日,河南证监局对河南中*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未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
11月8日,广东证监局对广东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其违规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填报的管理人信息与事实不符。
11月8日,广东证监局对中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制定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制度,未对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11月8日,广东证监局对广州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宣传推介材料中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程序缺失;未对所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进行合理风险评级。
11月9日,重庆证监局对重庆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因其管理的产品募集完毕后未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且存在产品以管理私募基金名义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的问题。
11月27日,西藏证监局对西藏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其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期间,存在未严格执行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未对部分投资者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程序、未对部分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的情形。
11月27日,西藏证监局对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其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期间,存在未严格执行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未对部分投资者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的情形。
11月27日,西藏证监局对西藏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其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形。
11月27日,西藏证监局对拉萨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因其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期间,存在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的情形。
11月8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郝*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募集的私募基金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存在基金风险等级与部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匹配的情形;未留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郝*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投资决策,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1月20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形。
11月30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李**、赵**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交易,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向个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销售私募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未妥善留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
11月10日,青岛证监局对青岛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所管理私募基金实际出资人累计超过200人,且存在不合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程序不规范;部分实际投资的交易对手方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不符;未对支付居间机构服务费事项进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未对基金划分风险等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未验证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收入证明等合格投资者相关资料;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托管基金财产、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严格核查推荐至投资标的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管人员履历;未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更新、报送信息。
2.行业自律措施
11月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基金产品未及时备案、信息报送不及时、不能满足持续性经营要求,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撤销管理人登记。
11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二则《纪律处分决定书》,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未按规定妥善保管资料、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部分基金产品、不能满足持续性经营要求,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撤销管理人登记。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挪用基金财产、由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代为开展募集活动、不配合自律检查工作,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撤销管理人登记。
11月1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四则《纪律处分决定书》,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其中,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规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更新管理人登记信息、未审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未及时更新基金备案信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材料、基金运作不规范,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存在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的违规行为,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其进行警告。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存在保本保收益的违规行为,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未按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项,未按规定配合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未准确填报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
二、基金市场概览
(一)2023年10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11月2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2023年10月)》。2023年10月,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办理通过的机构24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5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9家。2023年10月,中国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34家。
2023年10月,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821只,新备案规模272.22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93只,新备案规模85.82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60只,新备案规模104.63亿元;创业投资基金268只,新备案规模81.78亿元。
(二)2023年10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情况
11月2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2023年10月)》。
2023年10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当月共备案私募资管产品587只,设立规模339.45亿元(见下图)。

(三)2023年10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11月2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募基金市场数据(2023年10月)》。
截至2023年10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44家,其中,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8家(包括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内资基金管理公司96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7.38万亿元(见下图)。

(四)2023年10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
11月30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简报(2023年10月)》。
2023年10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备案确认124只,新增备案规模合计952.84亿元。10月新增备案规模环比增长13.09%,同比下降14.08%。截至2023年10月底,存续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2,308只,存续规模19,840.23亿元,存续规模较上月增长0.03%。
三、 典型案例评析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1]
【典型意义】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基本案情】
1.2017年2月13日,**证券发布《**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推广涉案资管计划,并在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中载明,该计划投资标的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用于向**发放信托贷款,资金用于补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项目营运资金。
2.2017年5月16日,**证券通过《**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版)》对徐**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测评结果载明,徐**的投资风险承受度大致为积极型。
3.2017年5月16日,徐**与**证券签订《资管合同》,约定:徐**为涉案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证券为涉案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徐**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涉案资管计划,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资管合同》《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特定金融产品,属于中高风险收益产品,适合进取型、积极性的合格投资者参与;**证券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涉案资管计划资产,但不保证该资管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业绩计提基准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是**证券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证券确认已向徐**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徐**资金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徐**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涉案资管计划存续期间,**证券于核算日后,且收到涉案信托计划分配的投资收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从资管计划资产中分配该核算期资管计划收益等内容。《资管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第2项“管理人的义务”约定,**证券应当“(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约责任”第1项约定,“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争议的处理”约定,“……为解决争议而支出的诉讼费,以及律师费、鉴定费和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资管合同》中《风险揭示书》上“特别提示”部分载明“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和损失”,徐**在“投资人”处进行了签字确认。
4.2017年5月17日,徐**向**证券汇款100万元。2017年6月22日,**证券向徐**出具《资产管理产品认购确认书》,确认徐**购买**号产品金额100万元,份额100万份。
5.针对涉案资管计划,**证券(作为委托人)与案外人**信托(作为受托人)签订《**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管理方式的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受托人仅按照合同约定、受益人大会决议、受益人代表的指令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不提供商务判断和投资建议,不承担任何按信托文件、受益人大会决议、受益人代表指令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带来的风险。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以贷款方式发放给**,受托人与借款人**共同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受托人与开**签订《保证合同》等。
6.2017年1月26日,**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载明预计业绩同向下降。2017年2月28日,**发布《2016年度业绩快报及致歉的公告》,载明2016年度公司营业利润下降85.19%,利润总额下降84.9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82.16%。
7.2018年1月31日,**发布《2017年度业绩预告》,载明业绩预告情况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报告期内亏损25,000万元—24,500万元。2018年2月28日,**发布《2017年度业绩快报》,载明营业总收入增减变动幅度为4.57%,营业利润增减变动幅度为-274.06%,利润总额增减变动幅度为-245.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减变动幅度为-317.00%。2018年4月25日,**发布《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载明业绩快报修正情况中增加计提坏账损失3.34亿元,无形资产减值较预测时增加2.37亿元,公司对外担保增加或有负债增加亏损2.28亿元,减少毛利约1.5亿元。
8.2018年4月2日,**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载明因**及相关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公司股东开**累计质押与冻结股份共计180,738,4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比例为100%,不存在股份被轮候冻结的情况。后**于2018年4月17日发布《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的公告》,于2018年5月3日发布《关于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载明公司涉及新增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股东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新增被启东市人民法院等数家法院进行了司法轮候冻结,被执行司法轮候冻结状态的股份数超过其实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
9.2018年5月15日,**证券向**信托发出《指令函》,指令**信托代表信托计划向**及保证人开**发送关于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函。2018年5月16日,**信托按照指令向**发送《关于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函》,并向开**发送《关于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函》,宣布**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信托贷款于2018年5月21日全部到期,并要求其向**证券支付全部信托贷款本息、违约金及罚息等。若**未能在指定期间足额偿还上述全部款项,开**作为保证人应于2018年5月21日前向**证券偿还**未足额支付的部分款项。
10.2018年5月21日,**信托向**证券出具《原状分配通知函》,依约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与241,500,000份信托份额(该部分信托份额对应的初始信托资金为241,500,000元)对应的债权移交**证券,并将《保证合同》项下与标的债权对应的全部权利移交**证券。同日,**信托向**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向**发送《权利变更通知书》,告知标的债权已经转让、权利已经变更。
11.2018年5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证券与**、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冀民初53号民事判决。
12.2018年6月29日,**证券向投资者发布《公告》,确认在涉案资管计划投资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贷款已于2018年5月21日提前终止,根据《资管合同》约定,涉案资管计划于2018年5月21日提前终止。就涉案资管计划,**证券于2019年3月1日向徐**分配收益10,137.75元。
13.另查明,**证券为发起设立涉案资管计划,对该项目进行了尽职调查,并于2016年10月31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告载明:融资人为**(AA),担保人为开**,第一还款来源为**的营业收入,第二还款来源为实际控制人开**履行担保责任;报告期内,开**无未结清贷款、无对外担保情况、无对外诉讼;近年来,公司营业收入逐年上升,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逐年增加,保持良好的现金获取能力;公司持有**珠宝(已经改名为“**慈航”)股份87,351,719股,股票变现能力较强,为偿还本次借款提供了可靠保障。
14.2015年3月25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载明,案外人开**作为担保方,担保**的债务7笔,其中6笔担保未履行完毕。2016年3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载明,案外人开**作为担保方,担保**的债务21笔,担保均未履行完毕。2017年4月25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载明,案外人开**作为担保方,担保**的债务14笔,担保均未履行完毕。
15.2016年10月27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载明开**原质押给**A股份有限公司,因已还清借款,于今日解除质押18,642,880股,再质押的质权人为**创业证券有限公司、**壹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四川C有限公司。本次股份质押后,开**累计质押的股份占其持股总数的比例为81.41%,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61%。
16.2016年12月22日,**发布《关于质押**慈航部分股票的公告》,载明**于2016年12月20日将持有的6,150万股**慈航限售股质押给**B股份有限公司,按12月20日收盘价14.72元,质押市值为90,52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60%。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券违反了《资管合同》项下管理人的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存在违约事实,违约行为与徐宇强损失之间客观上亦存在影响,判决:一、**证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损失50万元;二、驳回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1.徐**主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应适用于案涉资管计划。对此本院认为,前述两项规范性文件均明确其管理对象均为私募投资基金,上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案涉资管计划。根据在案证据,徐**已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个人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其主张**证券未尽“了解客户”的义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徐**另主张**证券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隐瞒信托公司仅是通道业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事实,隐瞒**资金流动性风险,未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证券主张案涉《资管合同》如实、客观地披露了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未出现误导性描述,且已在《资管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向徐**披露融资人**的流动性风险,并不存在隐瞒和误导投资者的情形,尽到了使徐**“了解产品”的告知说明义务。**证券另对徐**进行风险测评,尽到了卖方机构的“适当推荐”的义务。
对此,本院认为,徐**本人通过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的选择确定为积极型投资者,同时**证券也通过《资管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介绍了产品的结构、风险收益特征、相关费率、投资范围、管理期限、主要权利义务等信息,并对风险、收益等条款加黑提示,亦由徐**本人签署,故**证券已尽到让投资者“了解产品”的告知说明义务。徐**主张涉案资管产品应属高风险等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案涉资管产品经过《资管产品风险等级评估表》的评定,确定为中高风险等级,与徐**本人的风险匹配适当,故**证券已尽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义务。徐**主张**证券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证券作为案涉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行为与徐**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院认为,**证券作为管理人的职责不仅限于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分配受益、代为行使权利等范畴,而应当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受托事务,专业审慎地履行案涉《资管合同》项下的全部管理人义务。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证券在案涉资管产品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并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存在以下违约行为:
(1)**证券仅根据开**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贷记卡”部分信息进而得出《尽职调查报告》中案涉信托贷款的保证人开**无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与“对外担保”的通常理解不符。前述“无对外担保”的意见亦与**公开的财务报表所载“开**作为担保方,担保**债务多笔,且绝大部分担保未履行完毕”不符,**证券未尽到审慎调查义务。
(2)**证券亦未履行管理人应尽的全面、详尽、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融资人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诚信记录等信息的义务。**于2018年4月公告调整了主体评级、新增诉讼、股东股份被冻结、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事项,直至2019年5月**证券才将相关信息披露告知投资者,**证券对上述重大风险信息延迟披露已明显违反谨慎勤勉的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在案证据,在**及担保人多次发生影响偿债能力、担保能力的事件时,**证券未能及时控制相关的风险,亦未立即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维护徐**在案涉《资管合同》项下的合法利益。同时,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文件,**证券在案涉资产管理计划立项及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审慎、不充分,投后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
综上,**证券违反了《资管合同》项下管理人的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存在违约事实。虽然本案中徐**投资损失的直接原因系**及担保人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但**证券的违约行为与徐**损失之间客观上亦存在影响,一审法院认定**证券的违约行为与徐**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徐**另主张**证券还存在除一审认定之外的其他违约行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基金监管动态
(一)监管政策动态
(二)大湾区动态
(三)处罚情况
二、基金市场概览
(一)2023年10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二)2023年10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情况
(三)2023年10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四)2023年10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
三、典型案例评析
华商基金法律专业委员会月刊
华商基金法律业务是华商传统优势业务,服务范围涵盖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募集设立及备案、基金投融资、基金运营、投后管理、清算退出、争议解决等募、投、管、退全流程法律服务。华商基金委致力于为华商基金法律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专业交流、品牌推广、风险控制等服务,以基金相关法律服务为抓手,立足于该业务领域进行深耕,为客户提供基金领域最新政策走向及行业动态,为此团队每月推出专题研究报告。现与您分享《华商基金月刊》(2023年11月),希望本月刊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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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监管动态
(一)监管政策动态
1.李强主持召开中央金融委员会会议
11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金融委员会主任李强主持召开中央金融委员会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相关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会议强调,要着力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水平,在保持货币政策稳健性的基础上,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围绕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抓紧研究出台具体政策和工作举措,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扎实推动金融业开放行稳致远,促进金融业更好发展壮大。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压紧压实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在持续加大存量风险化解力度的同时,强化源头管控,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完善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共同把防范化解风险任务抓实抓好。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发布《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发布《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突出私募股权市场定位,稳步拓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创新业务试点,提升私募基金、证券服务机构等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性。支持保险、信托等机构以及资管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投资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未上市企业股权。发挥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作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更多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民营企业。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增加对初创期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投入。完善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制度安排。切实落实国有创投机构尽职免责机制。支持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优质民营企业。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
11月8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做好要素保障和融资支持。支持依法依规合理调整土地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通过特许经营模式推动原有资产改造与转型,提高资产利用效率。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采用预期收益质押等方式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4.中国证监会党委传达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11月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中国证监会党委深刻认识到,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围绕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加强基础制度和机制建设,加大投资端改革力度,吸引更多的中长期资金,活跃资本市场,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要健全多层次市场体系,支持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世界一流交易所,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要更加精准有力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立健全针对性支持机制,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
中国证监会党委深刻认识到,防控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坚守监管主责主业,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着力提升监管有效性。要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健全防假打假制度机制,完善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体系,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重拳打击,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中介机构严厉惩戒。要加强监管协同,严厉打击“伪私募”“伪金交所”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法将各类证券活动全部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要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有效防范化解债券违约、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风险。要建立健全监管问责制度,加大问责力度,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5.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23金融街论坛年会上发表主题演讲
11月8日,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23金融街论坛年会上发表主题演讲时表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是这次会议的其中一条主线。防范风险是加强监管的主要目标,加强监管是防范风险的有效途径,二者都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易会满指出,突出合力发挥,加强部际联动、央地协作,依法将各类证券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严把私募基金等领域准入关,严厉打击“伪私募”,清理整顿金交所、“伪金交所”,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将和市场相关方加强沟通交流,共同坚守专业、理性、协同、法治,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6.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会议部署,研究近期房地产金融、信贷投放、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等重点工作。
会议指出,刚刚结束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是我国金融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认为,今年以来,金融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经济恢复发展提供了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持。会议强调,过去一段时间,金融部门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从房地产市场的供需两端综合施策,保持信贷、债券、股权等重点融资渠道稳定,支持改善行业经营,优化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7.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服务机构间对账数据接口》金融行业标准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服务机构间对账数据接口》金融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服务机构间对账数据接口》金融行业标准规范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交易模式下数据发送方与数据应用方的数据接口,对数据交互时的元素类型和消息提出了统一要求。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服务机构间对账数据接口不统一、数据释义不明确、数据处理手工操作复杂、数据交换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可有效提高对账数据解析的准确性和传输效率,促进提升产品管理能力。
8.中国证监会对杭州瑜瑶、深圳汇盛等私募机构立案调查
近日,北京华软新动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爆发投资风险后,社会高度关注。中国证监会组织证监局、中国基金业协会等开展核查。初步判断,相关人员控制杭州瑜瑶、深圳汇盛等多家机构,多层嵌套投资,存在虚假宣传、报送虚假信息、违规信披等情形,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另据了解,公安机关已经介入,控制涉案人员。中国证监会将做好沟通衔接,积极稳妥推进风险处置。
9.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
11月2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以下简称本次修订)。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于2022年发布,将不同类型机构的基金从业人员纳入统一的自律规则管理体系,为基金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供规则依据。本次修订细化了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措施,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并结合行业实际丰富了从业资格取得方式,为境内外基金专业人才合规从业提供便利条件。本次规则修订旨在引导行业机构与广大基金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事业观、职业观,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于2012年发布,明确了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的条件标准、办理流程、报送材料等具体要求,为规范基金经理执业行为奠定了基础。本次修订对过去碎片化的规则进行了梳理整合,规范了各类特殊产品基金经理的具体标准,将投资经理登记管理规程统一纳入自律规则中,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员专业履职能力和工作经验要求,将规则名称改为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本次规则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督促投资管理人员及其任职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自律管理,提高投资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估报告(2023)》
11月2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估报告(2023)》(以下简称“报告”)。2023年7月,根据《绿色投资指引(试行)》要求,中国基金业协会面向资产管理类会员机构开展了第五次自评估调查,报告系基于相关反馈结果展开分析。
报告显示,问卷覆盖27.8%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52.7%的公募基金资产。62.5%样本机构将“绿色投资”明文纳入公司战略,85%样本公募机构开展了绿色投资研究。32家样本公募机构发行过或正在发行以绿色投资为目标的产品,其中18家发行了多只产品,产品合计120只。截至2023年二季度末,120只产品的净资产合计1321.8亿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将“绿色投资”明文纳入公司战略的机构共51家,23家样本私募证券机构表示已同时具备绿色投资研究、绿色表现评价和环境风险监控处置能力,绿色投资制度建设较为完备。120家样本私募股权机构将“绿色投资”明文纳入公司战略。绿色投资制度建设方面,开展绿色投资研究的比例较高,建立针对项目企业绿色表现负面清单的机构数量较少。绿色投资产品运作方面,主动报告的产品数量较少,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出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在投后绿色绩效管理方面独具特色,超过半数绿色投资产品会采取主动措施促进被投企业提升绿色绩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能够参与被投企业治理,更能协调被投企业开展上下游产业链合作。
11.中国基金业协会召开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座谈会
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京召开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座谈会,围绕《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聚焦持续加强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提升行业软实力及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以及机构文化建设实践情况进行交流研讨。
参会代表认为,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经过多年快速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成为资产管理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法治基础进一步夯实,结构持续优化,正由“量的平稳增长”向“质的全面提升”不断迈进,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进出机制基本形成。行业支持科技自立自强、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功能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韧性强、活力足、潜力大的中坚力量。同时,大家提出,目前,部分行业机构对文化建设与业务发展的紧密联系认识不足,对文化软实力是行业硬支撑理解不够,尤其是日常经营中存在规范化水平不高、合规风控意识不强、内部治理不健全等问题,在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和自律的同时,需要补足文化建设短板,推动行业行稳致远。大家一致表示将高度重视行业文化建设工作,按照倡议书提出的“十个坚守”,扎实练好内功,提升综合竞争力,全力打造有灵魂的一流投资机构。
12.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倡议书》
11月2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倡议书》。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文化建设,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持续涵养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文化理念,强化信义义务,坚决杜绝败坏社会风气、违背公序良俗等不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塑造可信赖、受尊敬的社会形象,筑牢行业持续发展根基,中国基金业协会向全体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发出以下倡议:一、坚守初心使命。二、坚守主体责任。三、坚守合规经营。四、坚守诚实信用。五、坚守专业精神。六、坚守长期理念。七、坚守声誉约束。八、坚守廉洁从业。九、坚守以德立身。十、坚守行稳致远。
(二)大湾区动态
1.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建设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的实施意见》
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建设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强化科技金融支撑作用。支持各地市制定符合区域特色的人工智能专项扶持政策,发挥产业发展基金、创新创业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引导作用,统筹整合基金资源,打造千亿级人工智能基金群。
2.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11月3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制造业融资渠道。撬动更多创投风投资本投入制造业。推动风投创投集聚区建设,吸引一批优质风投创投机构聚集广州,加大对制造业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依托资本市场融资对接平台,建立风投创投与先进制造业企业融资对接机制。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支持各类资本参与设立S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丰富风投创投退出渠道,提升风投创投市场活力。加快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支持境内制造业龙头企业投资并购境外制造业优质项目,支持境外资本参与投资制造业领域。突出政府产业基金体系的政策导向功能。发挥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投促产、以投促引、以投促创的核心功能,搭建“专而精”产业基金体系。建立与国家、省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争取上级政府投资基金加大对制造业项目投资力度。发挥1500亿元广州产业投资母基金和500亿广州创新投资母基金投引带动作用,形成以母基金为载体,国企资金、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的集中力量办大事机制。对政府产业基金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对未达到相关预期目标的管理机构实行动态调整。
3.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
11月17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
《操作指引》按照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奖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退出奖励、投早投小投科技奖励等类别,分别明确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申报时间、申报主体、申报所需提交资料、申报及审批流程等规定。《操作指引》有效期至2027年4月7日。
4.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第二批项目征集遴选工作的通知》
11月29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第二批项目征集遴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各机构于2024年1月31日前可组织开展试点项目材料申报,具体要求详见《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专项工作组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项目遴选等后续工作。
《工作指南》明确试点申报机构涵盖深圳辖区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持牌子公司等;深圳辖区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包括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述机构应以证券期货业务作为申报项目的业务场景;深圳证监局辖区的基金托管机构。
(三)处罚情况
1.行政监管措施
2023年11月,北京证监局、河北证监局、黑龙江证监局、上海证监局、浙江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河南证监局等对辖区违规的私募机构采取行政监管、行政处罚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1月29日,北京证监局对北京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1月2日,河北证监局对河北宝*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西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管理未备案基金产品、混同基金财产,董*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1月6日,河北证监局对河北中*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妥善保存投资决策文件。
11月16日,黑龙江证监局对黑龙江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管理人重大事项信息;未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未制定明确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制度,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11月1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钜*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投前尽调不充分,投后管理不到位;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11月15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该机构玩忽职守,在投前决策、投后管理等环节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未如实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产品投资标的相关风险情况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郑**作为上海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履职过程中,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1月16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及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信息报送平台上填报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
11月23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未谨慎核实投资者与投资标的的关联关系,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11月28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因其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未按合伙协议要求向投资者提供财务资料及召开例会、未审慎认定专业投资者、重大事项未征求投资者意见、内部培训内容不规范、基金募集环节已知的投资标的风险未及时告知投资者;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被投企业相关风险事项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时;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
11月29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及时发现标的资产已被质押的情况;利用基金财产为关联方牟取利益;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江**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在履职过程中,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1月29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利用基金财产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根据他人投资交易指令下单,未尽谨慎勤勉义务;委托他人制作、收集部分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11月24日,江苏证监局对江苏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址不一致;未按规定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签署风险揭示书。
11月2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投前决策过程未审慎考虑投资标的整体经营情况;对投资者存在误导性推介,陈*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任执行董事与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11月24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未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确认、未对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未要求投资者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等。
11月9日,福建证监局对福州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因其作为基金管理人未实际参与资金募集、投资决策;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11月2日,河南证监局对郑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个别私募基金清算信息的问题。
11月14日,河南证监局对河南中*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未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
11月8日,广东证监局对广东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其违规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填报的管理人信息与事实不符。
11月8日,广东证监局对中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制定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制度,未对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11月8日,广东证监局对广州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宣传推介材料中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程序缺失;未对所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进行合理风险评级。
11月9日,重庆证监局对重庆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因其管理的产品募集完毕后未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且存在产品以管理私募基金名义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的问题。
11月27日,西藏证监局对西藏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其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期间,存在未严格执行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未对部分投资者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程序、未对部分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的情形。
11月27日,西藏证监局对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其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期间,存在未严格执行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未对部分投资者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的情形。
11月27日,西藏证监局对西藏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其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形。
11月27日,西藏证监局对拉萨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因其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期间,存在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的情形。
11月8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郝*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募集的私募基金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存在基金风险等级与部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匹配的情形;未留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郝*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投资决策,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1月20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形。
11月30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李**、赵**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因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交易,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向个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销售私募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未妥善留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
11月10日,青岛证监局对青岛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所管理私募基金实际出资人累计超过200人,且存在不合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程序不规范;部分实际投资的交易对手方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不符;未对支付居间机构服务费事项进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未对基金划分风险等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未验证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收入证明等合格投资者相关资料;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托管基金财产、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严格核查推荐至投资标的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管人员履历;未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更新、报送信息。
2.行业自律措施
11月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基金产品未及时备案、信息报送不及时、不能满足持续性经营要求,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撤销管理人登记。
11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二则《纪律处分决定书》,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未按规定妥善保管资料、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部分基金产品、不能满足持续性经营要求,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撤销管理人登记。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挪用基金财产、由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代为开展募集活动、不配合自律检查工作,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撤销管理人登记。
11月1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四则《纪律处分决定书》,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其中,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规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更新管理人登记信息、未审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未及时更新基金备案信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材料、基金运作不规范,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存在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的违规行为,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其进行警告。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存在保本保收益的违规行为,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未按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项,未按规定配合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未准确填报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
二、基金市场概览
(一)2023年10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11月2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2023年10月)》。2023年10月,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办理通过的机构24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5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9家。2023年10月,中国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34家。
2023年10月,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821只,新备案规模272.22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93只,新备案规模85.82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60只,新备案规模104.63亿元;创业投资基金268只,新备案规模81.78亿元。
(二)2023年10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情况
11月2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2023年10月)》。
2023年10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当月共备案私募资管产品587只,设立规模339.45亿元(见下图)。

(三)2023年10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11月2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募基金市场数据(2023年10月)》。
截至2023年10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44家,其中,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8家(包括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内资基金管理公司96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7.38万亿元(见下图)。

(四)2023年10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
11月30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简报(2023年10月)》。
2023年10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备案确认124只,新增备案规模合计952.84亿元。10月新增备案规模环比增长13.09%,同比下降14.08%。截至2023年10月底,存续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2,308只,存续规模19,840.23亿元,存续规模较上月增长0.03%。
三、 典型案例评析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1]
【典型意义】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基本案情】
1.2017年2月13日,**证券发布《**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推广涉案资管计划,并在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中载明,该计划投资标的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用于向**发放信托贷款,资金用于补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项目营运资金。
2.2017年5月16日,**证券通过《**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版)》对徐**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测评结果载明,徐**的投资风险承受度大致为积极型。
3.2017年5月16日,徐**与**证券签订《资管合同》,约定:徐**为涉案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证券为涉案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徐**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涉案资管计划,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资管合同》《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特定金融产品,属于中高风险收益产品,适合进取型、积极性的合格投资者参与;**证券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涉案资管计划资产,但不保证该资管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业绩计提基准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是**证券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证券确认已向徐**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徐**资金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徐**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涉案资管计划存续期间,**证券于核算日后,且收到涉案信托计划分配的投资收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从资管计划资产中分配该核算期资管计划收益等内容。《资管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第2项“管理人的义务”约定,**证券应当“(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约责任”第1项约定,“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争议的处理”约定,“……为解决争议而支出的诉讼费,以及律师费、鉴定费和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资管合同》中《风险揭示书》上“特别提示”部分载明“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和损失”,徐**在“投资人”处进行了签字确认。
4.2017年5月17日,徐**向**证券汇款100万元。2017年6月22日,**证券向徐**出具《资产管理产品认购确认书》,确认徐**购买**号产品金额100万元,份额100万份。
5.针对涉案资管计划,**证券(作为委托人)与案外人**信托(作为受托人)签订《**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管理方式的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受托人仅按照合同约定、受益人大会决议、受益人代表的指令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不提供商务判断和投资建议,不承担任何按信托文件、受益人大会决议、受益人代表指令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带来的风险。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以贷款方式发放给**,受托人与借款人**共同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受托人与开**签订《保证合同》等。
6.2017年1月26日,**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载明预计业绩同向下降。2017年2月28日,**发布《2016年度业绩快报及致歉的公告》,载明2016年度公司营业利润下降85.19%,利润总额下降84.9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82.16%。
7.2018年1月31日,**发布《2017年度业绩预告》,载明业绩预告情况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报告期内亏损25,000万元—24,500万元。2018年2月28日,**发布《2017年度业绩快报》,载明营业总收入增减变动幅度为4.57%,营业利润增减变动幅度为-274.06%,利润总额增减变动幅度为-245.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减变动幅度为-317.00%。2018年4月25日,**发布《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载明业绩快报修正情况中增加计提坏账损失3.34亿元,无形资产减值较预测时增加2.37亿元,公司对外担保增加或有负债增加亏损2.28亿元,减少毛利约1.5亿元。
8.2018年4月2日,**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载明因**及相关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公司股东开**累计质押与冻结股份共计180,738,4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比例为100%,不存在股份被轮候冻结的情况。后**于2018年4月17日发布《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的公告》,于2018年5月3日发布《关于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载明公司涉及新增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股东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新增被启东市人民法院等数家法院进行了司法轮候冻结,被执行司法轮候冻结状态的股份数超过其实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
9.2018年5月15日,**证券向**信托发出《指令函》,指令**信托代表信托计划向**及保证人开**发送关于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函。2018年5月16日,**信托按照指令向**发送《关于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函》,并向开**发送《关于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函》,宣布**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信托贷款于2018年5月21日全部到期,并要求其向**证券支付全部信托贷款本息、违约金及罚息等。若**未能在指定期间足额偿还上述全部款项,开**作为保证人应于2018年5月21日前向**证券偿还**未足额支付的部分款项。
10.2018年5月21日,**信托向**证券出具《原状分配通知函》,依约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与241,500,000份信托份额(该部分信托份额对应的初始信托资金为241,500,000元)对应的债权移交**证券,并将《保证合同》项下与标的债权对应的全部权利移交**证券。同日,**信托向**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向**发送《权利变更通知书》,告知标的债权已经转让、权利已经变更。
11.2018年5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证券与**、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冀民初53号民事判决。
12.2018年6月29日,**证券向投资者发布《公告》,确认在涉案资管计划投资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贷款已于2018年5月21日提前终止,根据《资管合同》约定,涉案资管计划于2018年5月21日提前终止。就涉案资管计划,**证券于2019年3月1日向徐**分配收益10,137.75元。
13.另查明,**证券为发起设立涉案资管计划,对该项目进行了尽职调查,并于2016年10月31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告载明:融资人为**(AA),担保人为开**,第一还款来源为**的营业收入,第二还款来源为实际控制人开**履行担保责任;报告期内,开**无未结清贷款、无对外担保情况、无对外诉讼;近年来,公司营业收入逐年上升,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逐年增加,保持良好的现金获取能力;公司持有**珠宝(已经改名为“**慈航”)股份87,351,719股,股票变现能力较强,为偿还本次借款提供了可靠保障。
14.2015年3月25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载明,案外人开**作为担保方,担保**的债务7笔,其中6笔担保未履行完毕。2016年3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载明,案外人开**作为担保方,担保**的债务21笔,担保均未履行完毕。2017年4月25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载明,案外人开**作为担保方,担保**的债务14笔,担保均未履行完毕。
15.2016年10月27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载明开**原质押给**A股份有限公司,因已还清借款,于今日解除质押18,642,880股,再质押的质权人为**创业证券有限公司、**壹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四川C有限公司。本次股份质押后,开**累计质押的股份占其持股总数的比例为81.41%,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61%。
16.2016年12月22日,**发布《关于质押**慈航部分股票的公告》,载明**于2016年12月20日将持有的6,150万股**慈航限售股质押给**B股份有限公司,按12月20日收盘价14.72元,质押市值为90,52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60%。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券违反了《资管合同》项下管理人的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存在违约事实,违约行为与徐宇强损失之间客观上亦存在影响,判决:一、**证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损失50万元;二、驳回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1.徐**主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应适用于案涉资管计划。对此本院认为,前述两项规范性文件均明确其管理对象均为私募投资基金,上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案涉资管计划。根据在案证据,徐**已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个人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其主张**证券未尽“了解客户”的义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徐**另主张**证券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隐瞒信托公司仅是通道业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事实,隐瞒**资金流动性风险,未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证券主张案涉《资管合同》如实、客观地披露了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未出现误导性描述,且已在《资管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向徐**披露融资人**的流动性风险,并不存在隐瞒和误导投资者的情形,尽到了使徐**“了解产品”的告知说明义务。**证券另对徐**进行风险测评,尽到了卖方机构的“适当推荐”的义务。
对此,本院认为,徐**本人通过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的选择确定为积极型投资者,同时**证券也通过《资管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介绍了产品的结构、风险收益特征、相关费率、投资范围、管理期限、主要权利义务等信息,并对风险、收益等条款加黑提示,亦由徐**本人签署,故**证券已尽到让投资者“了解产品”的告知说明义务。徐**主张涉案资管产品应属高风险等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案涉资管产品经过《资管产品风险等级评估表》的评定,确定为中高风险等级,与徐**本人的风险匹配适当,故**证券已尽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义务。徐**主张**证券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证券作为案涉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行为与徐**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院认为,**证券作为管理人的职责不仅限于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分配受益、代为行使权利等范畴,而应当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受托事务,专业审慎地履行案涉《资管合同》项下的全部管理人义务。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证券在案涉资管产品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并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存在以下违约行为:
(1)**证券仅根据开**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贷记卡”部分信息进而得出《尽职调查报告》中案涉信托贷款的保证人开**无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与“对外担保”的通常理解不符。前述“无对外担保”的意见亦与**公开的财务报表所载“开**作为担保方,担保**债务多笔,且绝大部分担保未履行完毕”不符,**证券未尽到审慎调查义务。
(2)**证券亦未履行管理人应尽的全面、详尽、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融资人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诚信记录等信息的义务。**于2018年4月公告调整了主体评级、新增诉讼、股东股份被冻结、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事项,直至2019年5月**证券才将相关信息披露告知投资者,**证券对上述重大风险信息延迟披露已明显违反谨慎勤勉的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在案证据,在**及担保人多次发生影响偿债能力、担保能力的事件时,**证券未能及时控制相关的风险,亦未立即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维护徐**在案涉《资管合同》项下的合法利益。同时,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文件,**证券在案涉资产管理计划立项及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审慎、不充分,投后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
综上,**证券违反了《资管合同》项下管理人的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存在违约事实。虽然本案中徐**投资损失的直接原因系**及担保人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但**证券的违约行为与徐**损失之间客观上亦存在影响,一审法院认定**证券的违约行为与徐**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徐**另主张**证券还存在除一审认定之外的其他违约行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