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应提倡 量力而行需自知

来源:昌吉中院

文章摘要
众所周知,无证驾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往往会有人存在侥幸心理,那么,无证驾驶导致事故发生会有什么后果?下面就随小编一同了解一起案例。

众所周知,无证驾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往往会有人存在侥幸心理,那么,无证驾驶导致事故发生会有什么后果?下面就随小编一同了解一起案例。
案情回顾
李女士在某广场停车场倒车入库时,屡屡失败,便请张某帮忙指挥倒车,由于李女士驾车时间不长一直未能将车停好,因着急接孩子,便请求张某帮忙代驾倒入停车位,张某答应后在倒车的过程中错把油门当成刹车撞上了黄先生的车辆,造成黄先生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黄先生与李女士、张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张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共计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帮助李女士驾驶其车辆进行停车作业导致李女士车辆与黄先生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存在过错,车主李女士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黄先生请求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黄先生在本案中的损失,由李女士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由张某承担60%、李女士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张某、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张某认为自己属好意施惠行为,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李女士认为自己并不知道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应该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对自身过错有一定认知,故庭后承办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详细向张某、李女士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耐心倾听两位当事人的诉求,考虑到张某和李女士的自身情况,一判了之肯定会带来后续的执行难,在承办法官积极的调和下,李女士自愿撤回上诉,认可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也表示今后会遵纪守法量力而行,自愿撤回上诉。张某、李女士的主动担当与承办法官践行司法为民的情怀共同促成了矛盾纠纷的成功化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法官提醒
俗话说,“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在本案中,张某无证驾驶李女士的车辆倒车酿成车祸,看似是好心,实则办了坏事,我们鼓励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帮互助,但前提是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要逞强为之。否则,就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的不负责任,甚至也将自己置身巨大的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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