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被指出现100多处错误,法院已通报!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近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出现100多处错误的事件,在网络上引起较大的争议,在公众的眼中法院的形象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判决、裁定等文书更是具有法律效力且有强制执行力。

近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出现100多处错误的事件,在网络上引起较大的争议,在公众的眼中法院的形象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判决、裁定等文书更是具有法律效力且有强制执行力。法律文书出现错误并不是个例,不少网友热议的同时提出疑问,遇到判决书出现错误,究竟该如何救济?
一、事件介绍
3月26日晚,诸暨市人民法院发出通报“刑案判决书存在多处低级错误”:经查,帖文字反映文字差错问题属实,对此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目前,我院已启动追责程序,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案件承办人等相关人员责任;同时举一反三,加强审判管理,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3月21日,绍兴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的二审质证阶段,当事人家属和其代理人在庭后仔细阅读一审判决书时,在未完全统计下,发现了(2021)浙0681刑初904号之一的判决书110多处错误,其中包括将当事人名字、涉及企业名字表述错误,在证人证言中出现影响表意的错别字,判决书记载内容与证据原文不符,数字单位错误等等。并且在同案中针对另外三名被告人的案号为(2021)浙0681刑初904号的判决书,也被指出114处错误。其中错误较为离谱的是,将一笔5735019.54元的借款多写了一个“万”字,直接将金额跃升为百亿量级。
二、案件介绍——适用法律错误
——(菏泽中院依法判决原审法院的裁定错误)
李某要求与东明县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解除涉案补偿协议产生争议,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虽涉及到房屋的拆迁补偿,但原告诉请不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关于管辖的规定。因此,该案最长起诉期限应按5年计算。由于原告要求解除的时间明显超过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李某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涉案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本案中是因被征收人要求解除涉案补偿协议而提起的诉讼,并非对行政机关的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不适用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涉案补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协议性的特征,在与行政法律规范不相冲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审理本案。
在民事法律规范中,解除权的存续期间被称为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解除权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解除权利消灭。因此本案中,上诉人提起本案解除涉案补偿协议之诉,并未超过上述规定一年的除斥期间。
综上,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三、问题探讨
(一)法院判决书出现笔误怎么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如果仅是错别字,不影响判决的实质内容,可以要求法院下一个补正裁定书即可。如果发出的判决书中的错误是涉及到对法律文书的误写、对判决书的相关内容有误算的、对诉讼的相关费用有漏写的以及存在有其他笔误的话,法院可以通过裁定进行补正。法官若在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错误,文字笔误严重,应当及时收回裁判文书,并且分别以校对章补正、重新制作裁判文书或者制作裁定予以补正。(《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四条)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如何理解“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是否存在错误,则需要法院通过审查予以确认。若经审查,如果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再审。需要指出的是,适用法律错误指的是原判决、裁定适用实体法的错误,例如适用了失效的法律条款,或者适用了纠纷发生时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把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作为再审的原因之一,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已经成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主要事由之一。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4.违反法律的溯及力规定的;
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6.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三)当出现管辖错误如何救济?
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违反法律规定出现管辖错误,例如民事诉讼中因不动产纠纷引发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管辖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因此无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在民事诉讼中,依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接到案件后,若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将案件移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刑事诉讼中,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一般由法院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
(四)当事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如何救济?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错误,要视具体情况来确定处理,要视不同情况来处理:
1.如果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则可以在上诉期内(民事案件的上诉期为15天、刑事案件为10天)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则上级法院来重新审理和判决。
2.如果是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者二审判决的,则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五)民事案件二审之后发现判决错误,如何救济?
第一种方式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不可进行上诉。申请再审的期限一般是自二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但是特殊情况不受六个月的限制。例如新证据的出现,或原判决所依据的其他判决被撤销或者改判等情况。
第二种方式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或者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第三种方式是法院自纠发现审判中的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若发现检察官、法官有枉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信访部门反映。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错误的判决、裁定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应,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产生了经济成本,而且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不信任。完善相关司法救济制度,加强在司法工作过程中的严谨性,努力实现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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