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9日,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华律师就知产宝司法数据报告进行了解读,具体内容如下文:
非常欣赏某品牌广告词:我们不生产水,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知产宝在数据分析平台上,也展示了一句我认为神似的广告词:“让数据说话,因为数据从不说谎”。他们的共性,在于保持客观。在这个每天都会受到信息轰炸的时代,客观变得无比重要,客观的事物往往更能引发共鸣。
根据《第八届全国律协理事会工作报告》记载,截止2015年,全国执业律师人数已超过29.7万人,四年来,全国律师共办理诉讼案件1000多万件。如此浩如烟海的案件在裁判时,每个法条的适用都会结合其个案属性,因而出现或左或右的结果,通过律师个体的阅读和积累,难以总结出特定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非显性的客观规律。要提高办案时参考案例的查全率与查准率,抽离客观的裁判规律以便结合案情引起裁判者共鸣,除了借助外部数据库进行有效检索,别无他法。
知产宝发布的《2015年度司法数据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我们展示了通过数据库检索发现的非显性但客观存在的各种规律。这种规律的发现,以及发现规律的方法,有利于让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将法律服务变为一种信用产品,促进人们购买,因而《报告》值得被更多角度解读及应用。
知产宝《报告》中,展现了很多分析结果,但作为一名长期致力于商标诉讼的律师,特别留意的数据,都带有“商标”的印记。以下,将商标数据从报告中进行节选,与大家共同回顾。
一、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占比率:90.87%
在 3394 件知识产权行政授权确权案件中,商标案件 3084 件,占行政授权确权案件总数的 90.87%;专利案件 310 件,占行政授权确权案件总数的 9.13%。商标案件数量是专利案件数量的近十倍,其原因可能有以下两方面:
1)2015年商评委受理各类评审案件11.77万件,审结各类评审案件10.89万件。2015年专利复审委受理复审请求案件12,678件,无效宣告案件约3,724件,复审请求结案25,756件,无效宣告请求结案3,652件。
商标评审案件与专利复审委的案件受理基数存在近十倍的差距,虽然从商评委、专利复审委审结到法院审结未必能在同一年度完成,但案件基数的差距,也是商标与专利案件占比差距巨大的原因。
2)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时,商标逐渐成为基础要件,商标如果产生争议,往往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因而企业对于商标权属的争夺会更为执著。但专利并非基础要件,专利申请虽逐年增加,但发生纠纷的专利往往集中尖端、前沿技术领域,因而数量相对较少。
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裁撤率:17.86%
商评委统计的2014年法院审结的案件中,不计因法院采信新证据和情势变更原因败诉的案件,商评委2014年一审败诉率为16.1%,《报告》显示2015年的数据略有上升,但总体仍然维持在较低的败诉率。这一数据反应:
1)商评委专业程度逐渐提高,在一年审结11.77万案件的情况下,依然保持了较低的败诉率。
2)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大多数都涉及商标是否近似、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审查,对于此类案件,商评委的审查意见具有权威性,故在驳回复审类案件占比重大的情况下,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整体裁撤率低。
3)《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以及诉讼费用的降低给相对人提起诉讼提供了便利,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诉讼都具有实体上的可诉性。
4)传统意义上“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作为原告一方的老百姓胜诉率通常不到10%,相较于传统的行政诉讼案件,商标授权确权类案件显然脱离了行政干扰的影子,因而败诉率相对高。
三、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驳回复审案件占比最大:66.73%
驳回复审诉讼案件数量最多,笔者对这个数据感到意外,于是作了以下几项横向比较:
1)2015年商标申请量约287.6万件;
2)2015年商评委受理的驳回复审申请99557件,占评审案件总量的84.5%;
3)2015年商评委审结的驳回复审案件案件9.07万件,占审结案件总量的83.2%;
横向比较来看,商标申请量巨大导致商标近似可能性增大,因而驳回复审案件增加。这一方面因为经营者对于商标自用的需求增强;另一方面也因为商标申请成为知名品牌维护措施中最为便捷经济的方式;同时,也可能参杂着商标投机客的海量抢注及模仿性注册。但无论原因如何,商标驳回复审的案件数量值得关注,这一类型案件的审理标准也一定程度决定异议复审、无效宣告、撤销复审的案件数量。
四、不同法官团队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裁撤率差异较大
《报告》中涉及的法官团队裁撤率最高的达30.36%,最低的仅7.14%,差异高达4倍多。因《报告》并未披露各个法官团队审理商标授权确权类案件的类型,且每个案件都有其个案因素,故难以断言各个法官团队的裁判规则,出现数据差异的原因,笔者有以下猜测:
1)个案因素影响。商标授权确权类案件中,裁判文书上经常可见“适用个案审理原则”的表述,这并非同案不同判的推辞,在笔者办理的600余件商标确权授权案件中,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就像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因而在审理时裁撤率也难以呈现统一标准。
2)不同法官团队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认知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往往出现在对于新问题的认定上。《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司法解释、司法精神虽然对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出现的新问题在不断完善,但仍不能穷尽。且商标的核驳除了考虑法律规定,有一些还涉及合理性判断以及经济效应、社会效应的考虑,综合考虑之后则不同案件会呈现同一法律问题的不同侧面,因而不同法官团队对于商评委裁定撤销与否的认知不尽相同。
3)不同代理人对于案件提出的抗辩理由不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推广的“诉审判”一致审理规则中,进一步突显诉讼/抗辩主张提出的重要性,在具体案件的代理中,代理人对于诉讼/抗辩主张的提出,影响法官对于案件审理的范围,进而影响案件走向及裁撤率。
典型案例
知产宝发布的《报告》中,涉及审委会全体委员开庭审理案件、援引在先案例、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要素式”文书撰写、向学术机构公开征求意见并写入判决书、在判决书中增加引注、将合议庭少数意见写入判决书等创新举措。同时,也涉及证明商标、先用抗辩权、共存协议、延续性注册、情势变更、立体商标注册等多个热点问题的经典认定。另外,还有将利益平衡置于首位进行考虑的微信案件。这些昭显法律适用原则,隐含司法裁判规则的案例,可以成为之后办理类似案件的客观依据,归纳如下:

结语
对于每一个法律人而言,工作时间都极为宝贵,如果能通过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的产品提高工作效率,发现非显性但客观存在的规律,节省工作时间的同时获得更大胜诉可能,那么这个产品自然有机会在法律服务市场占据优势。
大数据分析一直是一个庞大的话题,知产宝通过知识产权这个侧面将这个庞大的话题进行了拆解,发布《2015年度司法数据分析报告》在笔者看来是第一次背书性探索,为我们呈现的非显性规律、带来的参考价值、提供的分析思路都值得钦佩与感谢。而在《报告》中尚未披露的很多侧面,更值得期待。
发现非显性但客观存在的规律
作者:王华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2016年7月9日,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华律师就知产宝司法数据报告进行了解读,具体内容如下文: 非常欣赏某品牌广告词:我们不生产水,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