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醉驾”的最新规定要点分析——酒精含量低于160或可不起诉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背景 端午佳节将至,节假日和家人朋友聚餐应酬少不了吃饭喝酒,这种情况下很容易酒后开车。今年已经是醉驾入刑的第12年,想必大家对于醉驾的法律后果也都有了一定认识。

背景
端午佳节将至,节假日和家人朋友聚餐应酬少不了吃饭喝酒,这种情况下很容易酒后开车。今年已经是醉驾入刑的第12年,想必大家对于醉驾的法律后果也都有了一定认识。从之前的法律规定对于醉驾行为一刀切,到后来采取“宽严相济”的相关量刑指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旧缺乏统一细化的标准,因此湖南省日前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那么目前的新规较之前醉驾相关法律规定最大的变动是什么,醉驾后是否一定会入刑?下面我借此机会和大家一起梳理新规的亮点以及醉驾入刑的立法进程。
一、什么是“醉驾”
根据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驾驶者的血中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驶行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湖南省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法律适用的最新规定要点及其影响
2022年3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经过座谈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形成了湘高法[2022]27号《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对于不得适用缓刑以及可以缓刑或者不起诉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些不得适用缓刑的12种情形中明确列举了大多数不得进行缓刑的具体行为,是醉驾行为中的“红线”,一旦触及便会获得1-2个月拘役幅度上的实刑。
2、《会议纪要》中最新规定对于认罪悔罪且不具有上述12种不得适用缓刑条件的驾驶人,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一规定解决了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对于醉酒程度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没有统一尺度的问题,对于满足适用缓刑且酒精含量低于200mg/100ml的醉酒驾驶人,法官会参考其他情节,酌定是否可以进行缓刑。
笔者认为,新规中最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12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及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新规的出台对刑事案件中如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标准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有利于执法时“不同程度的醉驾”行为罚当其罪,也有利于审理该类案件时兼顾效率与公平。
三、“醉驾”入刑及其进程
1、2011年2月,醉驾和飙车入刑。《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将醉驾和飙车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从原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骤然升格。
2、2011年9月,醉驾一律立案侦查。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3、 2017年5月,醉驾情节轻微不予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然而,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量刑指导意见中并没有对这一部分给予操作上的指引。对于这一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罚的具体情形,湖南省在今年从醉酒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程度上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即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的可以判处缓刑。
四、适用新规的相关案例
被告人刘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7日被岳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28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22年3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该纪要中规定对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不具有12种不得适用缓刑情形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158.5mg/100ml,且无12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对被告人刘某可适用缓刑。现因被告人刘某无需收押,故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经消失,岳阳楼区法院依法对本案予以恢复审理。
新规发布距今时间较短,虽然目前本案尚未审结,但依据上述裁定可看出依据新规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量的含量可能影响被告人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方式。
从法规的制定进程可以看出,对于醉驾从2011年一律立案侦查,到2017年的醉驾情节轻微可不予刑事处罚,以及到今天对于可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标准的进一步细化,均是在司法实践中获得的经验总结。国家法律对于醉驾行为一向严惩不怠,但在这一大前提下,新规的出台又体现了现行制度“宽严相济”的特征,即使目前最新规定对于酒驾惩处有所放宽,但仍需要提醒各位司机朋友: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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